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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之后,我國央地雙層監管模式基本建立,由中央政府統一部署,承擔屬地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目前,各地已紛紛將金融監管納入政府工作計劃,以壓實屬地監管的責任。但就實際情況而言,地方金融監管存在諸多障礙,通過分析監管科技及其優勢,提出監管科技與地方金融監管對接的措施,以彌補地方監管能力不足,為地方金融監管難題提供一些新的破解之道。
關鍵詞:地方金融監管;監管科技;監管效率
一、引言
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會議對今后推進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會議明確了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屬地監管權,金融監管要在堅持事權統一歸中央的前提下,強化地方各級的屬地風險處置職責。同時會議要求成立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穩會)對地方金融監管進行指導、問責,在此次會議之后,根據會議精神國務院23號文,首次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對象是“7+4”共11類金融機構,基于此,地方金融監管權的內容得到細化。2018年,央行等九部委聯手制定了《“十三五”現代金融體系規劃》,其中再次明確金穩會要對地方各級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對地方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門進行問責。在中央政策部署的推動之下,各地方政府都將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列為工作重點。十月以來,各地區紛紛正式掛牌成立地方金融監管局,并同時籌劃制定《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地方金融監管并非在金融工作會議之后才提出,我國地方監管權實踐大致可以追溯到2003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此前在我國雖然并沒有明確劃分中央地方金融監管權限,但中央通過清理、整頓、接管或取締部分地方的金融機構,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權限受到了限制。而中央逐步將部分金融監管權下放,應該是從2008開始的。隨著民間金融的興起,在中央傳統一行三會的垂直監管模式下出現了許多監管真空地帶,為加強監管2008年以來,中央通過一些授權文件允許各地政府對一些金融機構進行準入和日常監管的試點,各地早期的金融辦也逐漸承擔有限的金融監管職能。根據2014年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意見》,地方政府對金融活動的監管職權進一步擴大。到去年金融工作會議以及中央的一系列政策部署之后我國以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的雙層金融監管體系基本形成。在此框架下,我國現有的制度設計顯然不能滿足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地方金融監管依舊存在諸多亂象和制度空白。例如,地方重發展輕監管,機構職權不明,地方監管力量供給不夠等,這些問題也引起了學界的充分關注,關于地方金融監管制度的研究成果也較為豐富,這些研究從不同層面指出了我國落實地方金融監管的制度和能力障礙,進一步提出了包括明確職權范圍、統一規章制度、建立合作協調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專業保障機制等多方面的制度設計。宏觀的制度設計對于地方金融監管的意義十分重大,同時討論在設計制度的同時如何落實具體的監管工作也尤為重要,根據中央頒布的一系列文件,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承擔轄區內部分金融機構的準入監管、行為合規、資金使用、數據報送、監管協作等工作,地方金融監管的核心是行為監管,具體表現為“處置風險責任”。
二、監管科技的發展及其優勢
(一)監管科技監管科技(regtech)一詞最早出現在2015年英國政府的研究報告中,是regulation和technology兩詞的合成詞。目前,國內外對于監管科技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定義尚未統一。官方層面,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督管理局將監管科技定義為“通過運用新技術,從而促進、達成監管要求”;國際金融協會則將監管科技定義為有助于高效達成監管、合規要求的一類技術應用。央行在2017年5月15日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員會,其雖未對監管科技做明確定義,但將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歸為監管科技的具體手段。學者方面,孫國峰將監管科技包含“合規”和“監管”兩個方面,是指用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安全、實現金融機構穩健合規經營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新興科技。楊東則認為,監管科技的界定不是一個單純的理論問題,監管科技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監管科技僅僅指合規科技。從上述概念的界定來看,英國FCA主要從金融機構角度,將監管科技看做是金融機構達到監管要求的一種高效率的方式,即一種合規的要求,而國際金融協會和我國央行的界定則將應用主體進一步擴大到監管機構。從監管科技的發展來看,監管科技的最初應用于金融機構的合規需求,是其為達到監管要求,降低合規成本而做出的反應。而監管領域的應用在其之后,所以監管科技本身的概念應既包括合規也包括監管。監管科技的應用應是監管層、金融機構以及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的共贏,同時,監管科技的發展也會給監管層帶來影響,倒逼監管范式的改革。
(二)監管科技的優勢1.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監管科技在提升監管效能方面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這種優勢體現在監管的全過程,包括數據的收集、送達、共享、分析及決策。在監管科技背景下,通過金融科技公司構建一個數據報送平臺來連接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從而達到實時標準化傳送的目的。例如,奧地利央行構建了一個報告平臺,作為連接被監管單位IT系統與監管機構的橋梁,這個平臺通過中間公司(奧地利報告服務有限公司)將銀行報送的數據經過標準化轉換,再將處理過的數據傳送到中央銀行。經過標準化轉換后的數據描述具有精確且一致性的特點,通過模型收集數據不僅可以提高數據收集的效率,而且為之后的數據分析提供了數字資源。監管流程的數字化能夠提升監管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從而能夠大大提升監管的效率,降低監管成本。2.彌補金融法規的滯后性法律的滯后性是其固有缺陷,金融創新也必然會超前于金融法律。傳統金融監管都是事后監管,金融監管法規并非自發形成,相反,它往往是經驗教訓的總結。由于金融法律的滯后性,對科技發展帶來的金融創新的預見能力有限,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監管空白,無法將一些新型金融行為、經濟風險納入監管,同時一些在傳統監管范圍內的金融行為也可能因科技的發展而需要轉變監管方式。此時,監管科技的優勢就在于能夠幫助監管機構實現“以科技對科技”,通過數據的實時監控、傳輸和共享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壁壘,使得監管者在風險發生的初期即可做出反應,降低風險的傳播和擴散的概率,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產生,從而彌補金融法規事后監管的桎梏。因此,技術與法律的良性共治,才能真正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推動監管模式的變革。3.降低傳統監管中的道德風險依照傳統的監管方式,監管機構的信息獲取是基于被監管主體的強制披露義務,這種方式極易將監管者與被監管主體對立起來,被監管主體為逃避監管往往提供虛假數據或者不主動披露。而金融監管者依據錯誤的或碎片化的信息作出的監管決策無法起到實效,造成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亂象,給金融穩定帶來新的風險。監管科技的數據優勢可以降低此類風險的發生,在運用監管科技的過程中,監管者可以通過搭建數據平臺(中介機構)主動獲取被監管者的數據信息,不再依賴于被監管者的報告,此時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能夠平等的獲取信息,加之區塊鏈等新技術增強了數據的透明度,監管者能夠避開被監管對象而主動獲取信息從而達到監管的目的。
三、監管科技與地方金融監管的對接
(一)運用監管科技破解地方金融監管難題1.彌補地方金融監管人力不足的問題在我國金融集權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監管一直沒有得到重視,雖然近期多地紛紛推進地方監管機構“辦改局”,但只依靠換牌子并不足以解決地方金融監管資源配置不足的問題。山東作為我國第一批地方金融改革試點地區,根據學者的調查,截至2017年末,山東省17地市金融監管局共涉及1832家監管對象,面對如此多的監管對象山東省市一級監管機構每個科室平均2-3人,而縣級一級由于編制指標有限,最少的僅有3名工作人員。面對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編制不足嚴重影響地方金融監管的實效,難以落實監管責任。而人工智能能夠進行深度學習,面對海量數據擁有高水準的監測、分析、篩查的能力,同時快速、全面、準確的給予解決方案,此時只需要少量人員參與監測即可完成日常風險監管,大大節省了人力資源。因此,監管科技以其算法程式化的優勢不僅能夠彌補地方金融監管人員配備有限的問題,同時也能有效解決監管者激勵機制的問題,節省人力資源而將更多的人力投身到更重要的風險處置和監管體系建設等工作中去。2.打破信息壁壘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缺乏協調和溝通機制已經成為共識,在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之后,中央成立了金穩會來加強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溝通和協調,而打破信息壁壘,建立央地數據共享則是加強溝通和協調的前提。在財政“分權”和金融“集權”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重視其融資功能而忽視監管職能,為了地方經濟發展和政績的要求,出于地方保護主義或政府競爭而對民間金融放松監管忽視對其的風險監控。而中央與地方缺乏溝通協調機制及信息共享機制,無法對地方金融監管進行指導和監督,這就可能引發區域風險轉變為系統性風險擴散危險。監管科技可以通過技術系統對接的方式,打通整合央地之間、不同行業、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數據,打破數據壁壘,消除信息偏在,實現數據之間的實時傳輸和共享,從而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動態+實時”監管體系。3.應對地方的金融創新,落實屬地風險責任金融創新對地方金融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方面,金融科技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金融業務和地方行政區劃的限制,跨區跨業經營逐漸成為趨勢。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發展產生了去中介化的直銷模式,使資金的供求雙方能夠在避開現有銀行體系的情況下實現直接“連接”,完成資金體外循環,在傳統一行三會的垂直監管模式下,金融交易脫離監管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面對科技帶來的金融業態的變化,金融機構脫離了物理網點的限制,產生了收益本地化、風險外部化的現象。而監管者能夠通過應用監管科技并及時進行技術升級,迅速準確地識別和捕捉違規操作,提高監管的實時性。
(二)監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監管中的實踐及問題在監管科技的應用方面,億歐智庫的《2018年監管科技發展研究報告》中指出目前主要應用于五個領域:交易行為監控、合規數據報送、法律法規跟蹤、客戶身份識別、金融壓力測試。根據監管科技應用的階段區分,監管科技的應用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事前包括將監管規則進行數字化翻譯及監管應用平臺化部署,事中包括監管數據自動化采集和風險態勢自動化分析,事后主要指規情況的綜合化利用。目前地方在監管科技的應用上也在進行積極的探索,比如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已經開始嘗試通過運用區塊鏈技術監控網貸風險系統,并對所有網貸平臺數據進行監測和處理,快速識別其中的異常交易并作出反應;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與騰訊公司聯合開發了“靈鯤金融安全大數據平臺”,該平臺運用多源數據融合技術,能對P2P等眾多金融類別的識別與風險指數計算。據報道,截至2018年9月,該平臺累計發現P2P網貸機構一萬余家,其中存在中高風險的占比約為44%。除了處于探索階段的一些應用之外,監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應用較為成熟的是打擊非法集資的領域,以冒煙指數的應用為代表“冒煙指數”是一種大數據監測預警系統,其運作符合一般的監管科技運作程式:數據收集階段,其數據主要來源于工商數據、招聘數據、輿情數據等多源異構數據;數據分析階段,通過從數據組中提取變量,形成風險分析模型,主要包括非法性指數、收益率偏高指數、投訴舉報指數等;數據處理階段通過機器學習模型和專家研判模型共同賦權,得到信用風險評分。
四、結論
監管科技為地方金融監管的困局帶來了新的解決之道,能夠彌補地方金融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對風險進行實時監控和防范,以此壓實地方風險處置的責任。與此同時,我們仍然需要認識到,在監管科技應用于地方實踐的過程中依舊存在著許多障礙,除了監管科技落地本身的挑戰(監管科技本身的技術風險、第三方服務的外生風險、制度障礙等)之外,地方政府還需考慮到新的監管系統與已有信息系統融合,不同區域、行業監管系統之間的對接以及與中央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等諸多問題,利用監管科技進行金融監管其涉及的不僅僅是技術應用,還伴隨著制度以及監管模式的變革。技術落地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利用監管科技防范化解風險的同時也要注意防范技術應用產生的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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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穎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