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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針對小型礦企融資,結合小型礦企實際情況,對小型礦企融資過程中面臨到的風險進行總結,在此基礎上,分別提出自籌資金、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組合”融資等融資方式,最后得出小型礦企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采取適應的融資方式的結論,旨在為小型礦企的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
小型礦企;企業融資;融資方式
如今,我國礦業企業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融資困難始終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傳統的融資方式暴露出很多實際問題,不僅無法滿足企業經營與發展需求,還會造成不同程度的風險。因此,圍繞小型礦企的實際情況,對多種企業融資方式進行分析,具體內容如下。
一、我國小型礦企融資風險分析
1.法律政策風險
礦業對于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國家針對礦業給予的監督力度相對較大,而且政策調整頻繁進行。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環保與節能壓力持續增大,使得礦業受到直接影響,對于企業生產環保等方面的需求日益提升。此外,對于產能要求也頻繁調整,而且調整頻率較高,導致許多小型礦企無法在短時間內適應,制約其快速發展。
(2)政府對于社會資本向礦企的延伸進行了頻繁的政策調整,比如有時政府會支持社會資本向礦企的延伸,而有時也會限制[1]。
(3)國家礦業戰略規劃的廣泛實行及動態調整。伴隨我國經濟水平的日益提升,國家越來越注重礦業的后續發展,因此制定一系列戰略性規劃,并要求在一段時間內達到預期的目標。這對于小型礦企而言,既是發展契機,也是面臨的極大挑戰之一。
2.儲量風險
當前許多小型礦企擁有的礦產資源資料都不夠完整,從地質勘探角度講,實際投入和需求還相差較多。因此,小型礦企在礦產資源儲量方面上存在一定風險的。
3.安全風險
礦業屬于典型的高危產業,在進行采掘、選礦與冶煉等過程中,由于生產力有待于提升,以及機械化水平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小型礦企面臨著不同程度的安全風險,其對礦企發展造成的影響是極為嚴重的,是礦企必須要優先解決的問題。
4.市場風險
通常情況下,小型礦企的實際產量較低,在市場中處在價格容易接受的地位。但是,礦業產品的市場價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所以對企業收入及盈利會造成一定影響。
5.社會干預風險
礦企在對礦山進行經營時,勢必會對外界環境造成破壞或影響,這就會引發和群眾的利益糾紛,進而對小型礦企經營造成社會干預風險。這對于企業發展而言,是十分不利的,但又是企業經常忽略的風險,因此在后續工作中必須予以足夠的關注。
二、小型礦企融資方式
1.自籌資金
長期以來,企業自有資金始終都是小型礦企的主要資金來源。然而,由于小型礦企經營風險較大,抵御外界風險干擾的能力不強,比如產品加工成本不斷波動、安全生產壓力較大、對外界環境的影響較大等,使得小型礦企存在很高的稅負,導致這一重要的資金來源變得十分不穩定,不利于礦企的健康發展。如果企業的自有資金下降,礦企會積極向銀行進行貸款。然而,在實際情況中,有一些礦企是不具備貸款條件的,所以很難實現貸款目標,特別是在銀行帶貸款數額受限的時期。此時,小型礦企會轉變貸款對象,逐漸向親友圈過渡[2]。對于小型礦企而言,其自身是具備經濟水平的,親友圈的經濟實力也很強,因此這種貸款方法是可行的,但數額大多是有限的,如果融資金額無法滿足企業需求,則企業會繼續考慮其他融資渠道,比如地下金融市場等。通過這種渠道進行融資,企業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所以這會造成一定隱患,對企業發展帶來消極影響。
2.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為我國企業進行外部融資的核心模式,小型礦企也不例外。然而,銀行貸款對應的審批流程會對企業提出十分嚴格的要求,主要表現為:首先,企業凈資產、盈利等必須達到要求的規模;其次,經營利潤必須長時間保持穩定。這種要求對于絕大多數小型礦企而言,是很難達到的,而且礦企生產設備不具備良好的流轉性,很多企業核心資產都是礦業權。而礦業權對應的評估工作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不同評價機構會給出截然不同的評價結果,說明當前的礦業權評估市場還缺乏足夠的公信度[3]。這導致小型礦企在辦理貸款時無法得到有效的擔保。基于此,銀行在向小型礦企進行貸款時會十分的謹慎,更傾向于向大型礦企貸款。
3.信托融資
近幾年,礦業領域的信托融資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和進步。在過去,信托業極少涉及礦業。通過多年的發展,我國信托業得到飛速進步,礦業及房地產等領域的信托逐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當中。礦業領域信托的持續邁進,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小型礦企的融資難題,部分礦業信托計劃發行案例如表1所示。
(1)信托融資定義
信托指的是受托人嚴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意愿,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同時將受益分配至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存在四大要素,即為委托人、受托人、財產與受益人。在實際情況中較為常見的形式有兩種,分別為單一資金信托與集合資金信托。對于礦業領域的信托,通常體現在集合資金。
(2)交易結構
就目前而言,礦業領域信托對應的投資方式主要包括:債券類,指信托貸款,也就是將貸款提供給目標企業,其交易結構如圖1所示;股權類,指在計劃存續期,信托計劃需要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大多情況下出于對安全性的考慮,信托計劃往往持有絕對控股權;權益類,指在計劃存續期,信托計劃需要獲取一定資產收益權。
4.私募股權融資
(1)定義
主要指的是資金募集方的資源來自于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融資方式。對于私募股權投資而言,其定義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其中,廣義指的是將私募作為主要形式,向企業投資,同時在交易時充分考慮退出的方式;狹義指的是針對初具規模,同時形成可靠現金流的企業的投資,不涉及風險投資[4]。
(2)特征
①從資金募集角度講,借助非公開的方法面向部分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募集,并將私募形式作為核心,操作過程很少涉及到公開的市場,所以不存在披露交易。②主要運用權益性投資等形式,極少涉及到債權方面的投資。所以,PE機構通常享有表決的權力。具體體現在投資的工具上,經常會使用普通股或者是可轉讓優先股。③投資期限相對較長,通常在3年以上,屬于典型的中長期投資。④不具有良好的流動性,沒有相應的股權交易市場,所以存在很大投資風險。⑤資金渠道廣度較大,比如個人投資、各類基金、保險等。⑥運用有限的合伙制架構,提升投資管理效果,防止出現雙重征稅等問題。⑦投資的退出模式趨于多樣化。⑧有許多專業隊伍提供管理和決策。對企業投資等實施正確的引導。
5.“組合”融資
“組合”融資指的是兩種及兩種以上的融資類型,以某種方式進行搭配,使若干種融資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組合,以此滿足礦企資金需求。這種融資方式具有融資成本低廉、資金使用率高、操作簡便、銀行合作和諧穩定的優勢特點。然而,不同的組合會對礦企報酬與風險造成一定影響,如果資金總和不發生變化,短期資金提高,會使報酬增加。由于很多地區運用成本相對較低的短期資金,企業利潤出現快速增加的情況。但此時資產流動水準并未發生太大的變化,流動負債提高會導致流動比率降低,短期償債能力變弱,會使企業面臨更大的財務風險。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雖然當前我國對于礦業企業發展給予了一定的重視,但由于小型企業生產能力薄弱,抵御外界因素影響能力差等原因,小型礦企在融資過程中會面臨許多風險,造成小型礦企融資困難等問題,嚴重制約企業后續發展。為此,作為小型礦企,應在充分了解自身實際狀況的基礎上,結合后續發展需求,采取合理的融資方式,通過基金、保險等降低內部風險。此外,政府應鼓勵社會投資,為小型礦企發展提供可行的指導和建議,從而達到推動我國礦業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車孝濤.我國中小型礦業企業融資問題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2.
[2]管仁榮.基于融資結構理論的我國采礦業融資問題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3.
[3]韋玉芳.我國礦產資源風險勘查投融資機制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0.
[4]王春梅.中小型礦業企業的產業集聚化發展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07.
作者:廖晶 單位:貴州高速公路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