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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基本理論——造就農民工隊伍的理論依據。要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是農民工已作為一個特殊階層的出現。在我國能有大量農民工在特定時期的興起,其理論依據是:
1、劉易斯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該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截然不同的兩個部門,即“二元結構”:傳統的農業部門與現代工業部門。前者缺乏資本,勞動生產率低下,但擁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后者主要集中于城市,集合了大量資本,以現代化方法進行生產,具有較高的勞動生產率。經濟發展的過程就是剩余勞動力被不斷增加的資本吸收的過程,這一發展態勢持續到把農村剩余勞動力全部轉移到現代工業部門為止,從而推動國民經濟不斷增長。
2、托達羅理論。托達羅從20世紀六七十年展中國家的現實出發,提出了勞動力遷移理論,即發展中國家農村剩余勞動力不僅存在,而且正在加速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決定其是否轉移到工業部門,主要取決于城鄉實際收入差異以及城市就業率和失業率的大小,只要預期的城市實際收入大于農村的實際收入,勞動力就會不斷從農村向城市遷移,從而促進一國城市化水平提高。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二元經濟結構特點明顯。農村剩余勞動力通過現代工業部門的擴張和城鎮化的進程實現轉移。轉移后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即成為農民工,農民工會帶來一系列積極的社會效應: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加快城市化進程、提升勞動者的素質。
(二)公共財政理論——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理論依據。公共財政理論是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基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背景下,公共財政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具有重要地位與核心作用。市場經濟是一種依靠市場機制組織、調節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的經濟制度。公共財政是建立在公共產品理論和市場失靈理論基礎之上。在“外部性”、“公共產品”、“市場壟斷”、“不確定性”等方面,市場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價格調節機制等失去效應,社會分配出現不公現象。公共財政實質就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彌補市場機制在提供公共產品、維持宏觀經濟穩定和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方面的失靈。社會保障屬于最基本的公共產品,在分配順序上屬于最優先安排的項目之一。社會保障是維護政權穩定的基本要素,是政府全面、有效地履行職能的制度需求。國內外實踐表明,沒有公共財政的大力支持,就沒有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因此,公共財政的本質直接決定了社會保障存在的客觀基礎。一個強大、有力的公共財政體制,是確定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平穩運行的物質基礎。因此,讓公共財政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中唱主角,既是我國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現實需求。
(三)和諧社會理論——農民工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的理論依據。公平、正義、共享、和諧是時代的主旋律。和諧社會理論是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持續發展的保證。“和諧”一詞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以前所未有的頻率出現了六次。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從黨的執政能力的角度進一步把“和諧”思想系統化、理論化。和諧社會的目標體系和內在機理包括經濟和諧、階層和諧、政治和諧、區域和諧、民族和諧、文化和諧、代際和諧、生態和諧等內容。和諧社會的首要標志當然是穩定,它應該是活而不亂、活而有序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物質和制度層面的,通過經濟發展和體制設計建立公平發展的機會機制,就是要在和諧社會的體制或制度框架內,每個人都擁有公平發展的環境,每個人都能得到全面發展。我國若不能很好地解決貧富差距和收入分配問題,就很難在社會認同上達成共識。政府理順收入分配關系的手段很多,包括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制等。只有當全體社會成員普遍認為他們具有平等的發展機會,并生活于社會安全網之內,他們才會普遍認同他們所處的社會,也只有在這個時候,社會和諧才具有可能性。二是價值和心態層面的。通過相互了解、溝通、交流建立社會認同機制。
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對現階段的社會差異有清醒理性的判斷和認識。造成社會的不和諧乃至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社會差異的失控和社會公平的缺失。差異的失控使得社會成員喪失互助互利的基礎,無法建立利益的共同點和結合點;而公平的缺失,又使得社會無法合理地協調利益關系,使利益關系不斷走向對抗。因此,要使現實的社會差異轉換為一種互助與合作的動力,就必須使差異建立在可調節和公平調節的基礎上。與此同時,實現利益差異的取長補短和發展目標的總體趨同。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由此產生了新的社會分化與社會關系,逐漸形成了具有社會轉型特點的社會歧視現象,特別是對農民工的社會歧視(主要表現:工資歧視、雇傭歧視、基本人權歧視、政策性歧視等)。歧視的主體有政府、公務員和城市居民,歧視的內容有經濟、非經濟和政策。改善歧視農民工狀況是和諧社會必須正確面對并努力解決好的社會變革問題。要盡快消除現行戶籍制的弊端及由戶籍制衍生的其他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性障礙,如教育制度、保障制度、醫療制度等。要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切實為農民工提供公共服務。建立國家、用人單位和農民工三位一體的以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為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實現與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統一。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切實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積極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探索建立低成本、普通社區自主服務管理的經濟實用房,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穩定農民工居留方式,真正消除大規模農民工流動帶來的社會影響。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選擇
和諧社會的建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向一元化社會保障目標方向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但近期農民工社會保障還不能完全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如果盲目強制地把農民工納入到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會存在很多難以克服的問題:①農民工個人收入的有限性和就業的高流動性。農民工在城鎮基本上是白手起家,與城鎮職工收入差距較大。據專家估計,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比農民工工資高32%,如果把住房、醫療、養老保險等物質福利計算進去,國有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比農民工約高出127%。所以農民工除去基本生活費后又哪來那么多錢去支付昂貴的城市住房、子女學費等,再叫他們去繳納社會保險費肯定是難以負擔的。同時,農民工就業的高流動性決定了其能否留在城鎮具有不可預見性和不確定性;②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是家庭保障。農民工一人在外還要顧及全家,如果把農民工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其家庭成員又如何被保障;③由于歷史和文化原因,農民工進入到城市但要融入到城市生活還有一個適應過程,有許多不適應者可能最終還會回到農村,這樣他們的社會保障又怎么可能留在城鎮呢;④我國現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還普遍存在著企業繳費率偏高、歷史欠賬多、社保資金安全和運行不暢等問題,如果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再加進來,這樣老問題未解決,新問題又會產生;⑤從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不同步,時間相差30~40年是很正常的現象;⑥現有城鎮社會保障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在制度起點、社會保障項目、繳費標準上的差異都較大,所以統一是不現實的。
如果把農民工社會保障完全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也不合適。因為農民工的戶籍和身份雖然是農民,但他們畢竟是一支特殊流動的群體,常年在外,他們的收入來源、生活方式、面臨的風險與農村的農民差異很大,這樣也就決定了需要進行的社會保障差異性會很大。同時,農村社會保障基本采用家庭自籌保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處于試點階段。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根本難以建立。如果把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那與他們在城市的社會貢獻和所面臨的風險也不相稱。
把農民工完全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為時過早,把農民工完全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也是不合時宜的,那么構建完全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可行?回答仍然是否定的。因為構建完全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雖然從目前農民工數量方面講是可能的,但從長遠發展來看農民工肯定將會分化,一部分可能會在城鎮沉淀下來,另一部分將重回到農村。如果現在我國再構建第三元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以前實行過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將會被全部推倒重來,加大建立成本,同時農民工城鄉間鐘擺式移動也無法使其社會保障完全獨立,因而建立完全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無論從眼前現實還是從未來角度來講都是不切實際的。
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并不是簡單的對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障措施的加加減減,也并不是對現有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簡單糅合。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既考慮到中國特色的國情和農民工現狀,又考慮到切實可行;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對現有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耦合,是向城鄉統籌的一元化社會保障目標的過渡。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在一定時期內,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不能簡單地歸并到我國城鎮社會保障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上,應與現行的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既有相區別又有相聯系和銜接的目標、項目、內容、標準、范圍、框架等。在資金的收支和管理上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即采取與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分別管理的辦法,待時機成熟后,再逐步實行一體化管理,走向社會保障結構的一元性。所以,現在建立的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能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的應予以接軌或為將來接軌打下強有力的基礎。社會保障本質上是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其具體制度應該與經濟基礎相適應。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農民工這一群體的特點和承受能力,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應當定位在低起點、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續、易銜接、分緩急、重效果。政府要以積極的態度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
我國現階段正處于一個特別重要且意義特殊的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客觀上要求建立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時展要求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其中農民工社會保障又是整個社會發展進程中較為突出的問題。農民工是在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在戶籍制度和勞動就業制度改革未到位的情況下,對農民在參與工業化、城市化建設進程中,從農業勞動者轉為
二、三產業勞動者的這一類勞動群體的總體稱謂。可以說,“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工人階層,是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的“技術排擠”、城鄉分治、二元結構下的“制度排擠”以及“資源排擠”下的集中體現。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數以億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我國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改革實踐推動著農民工社會保障改革理論研究的發展,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又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供著理論背景與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