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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一)建立了系統的濟貧制度北宋時期,形成了以貧困救濟為主、醫療救濟為輔的濟貧制度。1.建立了以居養法為核心的有關濟貧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北宋時期,于熙寧年間出臺元豐惠養乞丐法,成為首部有關濟貧方面的法律法規。元符元年(1098),頒布居養法,完善了元豐惠養乞丐法的內容。崇寧年間(1102—1106),頒布安濟法,對貧困病患進行單獨收治。元豐惠養乞丐法內容為:“諸州歲以十月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給米豆共一升,小兒半之,三日一給。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3]卷280熙寧十年二月丁酉條居養法專為救濟貧困者而設,主要內容為:“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給米豆,疾病者仍給醫藥。”[2]5865食貨六〇之一安濟法專為救治貧困病患而設,主要內容為:凡戶數上千城寨,一般都要設置安濟坊[2]5867食貨六〇之五;凡境內有病臥無依之人,地方里正甚至一般平民均有責任將其送入安濟坊收治。[4]223乙志卷5宋固殺人報2.建立了以福田院、居養院為主,以安濟坊為輔的濟貧設施體系北宋時期,福田院與居養院為綜合性濟貧機構,收養對象包括貧困無依者、貧困病患等。福田院僅設置于京師,收養對象也僅限于汴梁(河南開封)貧困人口。居養院設置非常廣泛,各州郡皆有設置,徽宗時期,甚至戶數上千的城寨都有設置,受惠面廣泛。安濟坊為專門性機構,負責收治貧困病患。該機構設置也非常普遍,徽宗時期,戶數上千的城寨都要設置。與此同時,一些官員在地方上也有建樹,如趙抃所創越州病坊、蘇軾所創杭州安樂坊,都以收治貧困病患為主。此外,北宋還開創了漏澤園制度,設置公共墓地。允許無法安葬親屬的貧民免費使用,也是濟貧設施的一種。3.建立了以醫藥惠民局為核心的醫療救助體系北宋時期,逐步建立了由病院、治療、藥局三部分組成的醫療救助體系。其中,病院主要是安濟坊,以及個別官員在地方上建立的病坊。在未出現安濟坊之前,居養院具有一定的病院功能。治療系統主要有翰林醫官院和太醫局兩種,這些機構平時主要為皇家診治,有時,尤其是疾疫流行期間,也承詔為百姓診治。藥局系統主要有合劑局和醫藥惠民局兩種,負責“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5]3908卷165職官五太府寺。北宋初年,制售成藥的機構主要有熟藥庫、合藥所以及市易務賣藥所。北宋末年,分化合并為兩種,即合劑局和醫藥惠民局。其中,合劑局僅設于京師,醫藥惠民局則不但在京師,各地也有設立,成為藥局系統的核心。南宋以后,醫藥惠民局改稱太平惠民局,一直沿用到南宋末年。
(二)建立了以養老為核心的扶弱制度北宋時期,相比于其他社會保障事項如救荒、濟貧而言,對弱勢群體的社會救助不夠重視。所謂弱勢群體,是指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的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老人、兒童和婦女。用中國傳統話語講,就是所謂的窮民,因此,扶弱也可以用恤窮概括。對于這一群體的社會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得以實現。1.建立了以綜合性機構收養為核心的養老制度北宋時期,對老人的救濟是由福田院、居養院等綜合性機構完成的,收養對象是年滿60歲以上的孤寡老人,養濟標準大體是每人日支米一升。對于其中80歲以上的老人,有一些特殊照顧政策。如年過80歲以上居養人,允許支給新米及一些柴炭錢;年過90歲以上居養人,每天添支醬菜錢20文,夏季給布衣,冬季給“衲衣絮被”;百歲以上居養人,每日添支肉食醬菜錢30文,冬季給“綿絹衣被”,夏季給“單絹衫绔裝著”。[2]6320食貨六八之一三三不過,由于80歲以上老人本就稀少,這種政策更多帶有王權仁政表達的意味,實際作用有限。2.建立了以綜合性機構收養為核心的兒童救濟制度北宋時期,對于棄嬰、孤兒的收養也主要是由福田院、居養院等綜合性機構完成的,通常沒有更多優待政策,日食定量往往為成人的一半,也未見對棄嬰、孤兒的教育方面的記錄。3.建立了以免役為核心的女戶照顧制度北宋時期,對于婦女的照顧政策主要是免役一項,即無丁男的女戶家庭,可以免除差役。差役,在北宋時期是一個極重的負擔,能夠得到免役的照顧,也是一項相當優待的政策了。不過,在熙豐變法期間,一度曾令女戶繳納免役錢,實際取消了女戶免役的優待。元祐以后,一切又復歸舊制。
二、南宋社會保障體系的演變
南宋社會保障制度繼承了北宋時期確立的框架,但至少三個方面發生了重要變化。
(一)社會保障主體的變化北宋時期,社會保障的主體主要是政府,南宋以后,社會力量逐漸增強,在社會保障各個領域逐漸占據重要地位,社會保障主體發生明顯的變化。1.救荒越來越依賴于勸分勸分又稱勸糶,指國家于災荒年間勸諭有力之家無償賑濟貧乏,或使富戶減價出糶所積米谷以惠貧者的做法。有時兩者難以區別,統稱勸分。此法始見于太宗時期(976—997),正式形成于天禧年間(1017—1021),此后,救荒中經常使用。為防止無限制利用民間儲蓄,特規定:“在法,以常平錢谷應副不足,方許勸誘有力之家出辦糶貸。”[2]5819食貨五七之一七因此,整個北宋時期,勸分的實施還是比較有節制的。南宋以后,由于常平倉與義倉的衰敗,政府財力日益窘迫,不得不更多依賴勸分籌集救荒錢谷。淳熙十年(1183),尤袤曾說:“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復有小歉。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暵,發之略盡。今所以為預備之計,唯有多出緡錢廣儲米斛而已。”又說:“救荒之政莫急于勸分。”[6]卷26國用四•振恤以饒州為例,乾道五年(1169)“連歲旱澇,細民艱食”,朝廷詔命撥義倉米賑濟。結果只撥到義倉米6800余碩,“不了一月賑糶之數”,又從上供米中撥付1萬碩,仍微不足濟。而同時從上戶處“勸諭”所得即為19.6萬余碩,無疑是該次賑濟的主要經濟來源。[2]5824食貨五八之六這種越來越依賴勸分的趨勢,無疑反映了救濟主體中政府地位的變化。2.社會保障設施建設越來越具有民辦性質北宋時期,社會保障設施無論是倉儲設施還是濟貧機構,基本都是政府出資興建的,只有少量的養病機構有民間力量參與。南宋以后,由民間參與興辦的各種社會保障設施大為增多,成為社會保障事業的一個突出力量。如各地所建倉儲設置中,僅社倉一項就有不少民間力量參與其中。據筆者不完全統計,南宋時期,各地所建社倉69處,分倉無數。在共計69處社倉中,官方出資33項,約占總數的47.8%;民間出資24項,約占總數的34.8%;官方與民間共同出資4項,約占總數的5.8%。據此,民間出資或合資的占到總數的40.6%,顯示南宋時期民間力量參與社會保障設施的程度是相當高的。并且,在所有社倉中,大體上都以民間自行管理為主,有些官方出資的則由官方派員督導。[7]18-24此外,在各種濟貧機構中,由民間力量參與興辦的也不在少數。如隆興府養濟院,雖隸屬江南西路轉運司,但在興辦過程中,多得私人捐助。先是,乾道年間(1165—1173),芮燁(輝)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鑒于豫章(江西南昌)往來行旅眾多,一旦遭遇不幸,無以賑救。因此,芮燁去職之際,留下“私錢”100萬委托后繼者“稱貸貿易”,以盈余購買藥物治療病患者。淳熙五年(1178),趙汝愚復捐私錢140萬買田東關羅舍,以租入為病人提供飲食。淳熙七年(1180),錢寔(佃)繼為江南西路轉運使,在了解到前人有關善舉后,再捐“己資”130萬,合并芮燁所留錢,買田長定,并在延慶、崇和兩門外建筑屋宇。至淳熙九年(1182),養濟院正式落成。[8]卷79江西運司養濟院記根據上述介紹可知,南宋以后,民間力量大量參與到濟貧設施的建設之中,無疑反映了救濟主體中政府地位與民間力量的消長。3.民間自發性的社會救助行為增多北宋時期,社會保障主體無疑是政府,一些官員士人盡管也有部分善舉,但并不普遍。南宋以后,以士人與鄉紳為代表的社會精英階層紛紛參與到社會保障事業當中,對南宋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也成為明清民間慈善大發展的濫觴。以義莊為例,其始于北宋中期范仲淹,由范仲淹個人捐資所創,用以救濟貧困族人。據筆者不完全統計,兩宋期間,各地共建立義莊或義田79所,其中,建于北宋的約占16所,建于南宋的約占63所。[7]156-160也就是說,自范氏義莊于皇祐元年(1049)建立后直至北宋滅亡的近80年間,仿效范仲淹設立義莊的只有16所左右,而南宋以后,仿效范氏義莊的則多達63所左右。再以民間舉辦的大型施粥活動為例,北宋時期,盡管也有民間人士于饑荒期間出粟施粥賑濟饑民,但次數不多,且規模都較小。南宋時期,大規模的民間施粥賑濟活動大為增加,且規模龐大。其中,金壇(江蘇鎮江)名士劉宰于嘉定、紹定年間(1208—1233)舉行過三次大規模施粥賑濟活動,以嘉定十七年(1224)的規模最大:起初赴局者僅有數百人,過了三月,增至萬人,到四月中旬接新為止,日就食者最多時高達1.5萬人之眾![9]卷22金壇縣嘉定甲申粥局記[10]卷3金石15金壇縣嘉定甲申粥局記而漢州(四川廣漢)富民李發于乾道四年(1168)舉行的私人賑濟活動,饑民更高達每日三四萬人!次年,饑饉延續,數百里間,扶老攜幼至李家就食者又倍于前,達到七八萬人之巨!在此前后,凡30余年間,李發捐廩賑濟,歲以為常,所捐不知其數。[8]卷94承務郎李公(發)墓志銘[11]卷3救荒報應據此可證,南宋以后,民間自發性救濟行為無疑是大為增加了。
(二)政府行為的變化北宋時期,社會保障的主角以中央為主,南宋以后,地方上的作用越來越大。由地方自行建立的救濟設施越來越多,自主進行的救濟事項也越來越多。1.由地方自行興建的倉儲越來越多北宋時期,用于社會保障的倉儲主要由中央下詔在各地興辦,管理上也隸屬于中央派出機構,如轉運司、常平司等;且倉儲種類較少,只有常平倉、義倉、廣惠倉不多的幾種。其中,常平倉倉本來源于上供錢,即原本上繳中央財政的部分;義倉倉本來源于對擁有土地的上戶統一專項征繳;廣惠倉倉本來源于諸州籍沒的戶絕田產租入,熙寧時,被統一出賣以補充常平倉本。南宋以后,由中央下詔建立的倉儲只有常平倉、義倉、豐儲倉,其中,常平倉、義倉逐漸衰敗,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豐儲倉僅限于行在臨安,作用有限。因此,各地紛紛自行設立地方性倉儲,用于地方賑濟事宜。這類倉儲經費基本出于地方財政結余,管理上也不隸屬中央派出機構,僅屬地方。根據筆者不完全統計,此類倉儲有25種左右。[12]582.由地方設置的社會保障機構越來越多北宋時期,京師有福田院,外州郡有居養院、安濟坊,都由中央統一詔令興辦。其中,福田院經費來源于內藏庫,居養院、安濟坊經費來源于常平倉,或以戶絕田產補充。從理論上講,福田院、居養院和安濟坊都屬于中央經費支持項目。南宋以后,除臨安府的養濟院外,各地所設立的濟貧機構多由各地自籌經費設立,當然,其中也有常平倉補助,但并不是主要來源,經費以地方自籌為主。據筆者不完全統計,此類濟貧機構也有18種。[12]177-1883.由地方自主實施的社會保障事項越來越多北宋時期,中央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對于地方賑濟事務權力很大,除轉運司、常平司直接統轄各地賑濟事務外,還不定期派出體諒安撫使、廉訪使出巡地方,以協調賑濟事務、監督地方執行情況。南宋以后,轉運司的權力削弱,對地方賑濟事務的管理能力大為弱化。常平司盡管仍是賑濟事務的主管,但所轄倉儲被軍需等支借挪用,往往虧空嚴重,無錢谷可用。因此,地方上的賑濟事務往往需要地方官自行籌措,也增加了地方官的權力。甚至有關賑濟立法方面的工作,北宋時期概由中央機構負責。南宋以后,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立法權力。如關于賑濟條件的規定,南宋以后,基本以放稅五分為行賑濟的標準。如淳熙八年(1181),浙西常平司奏報:本路去歲旱傷,輕重不均,有超過五分的,也有不及五分的。請示朝旨后,仍以五分以上賑濟,五分以下則行賑糶。[11]拾遺對于不及分數的,與北宋時期要由朝廷特批不同,地方上也有一定的審批權。如紹熙年間(1190—1194),繁昌下屬二鄉饑,“統縣旱不及五分,法不應救荒”。由于吳漢英請于州里,特準依五分法賑濟。此后“歲行之,二鄉之民以濟”。成為地方性的標準。
(三)保障方式的變化北宋時期,社會保障手段以行政性措施為主,南宋以后,社會保障手段開始向市場化和社會化方向轉化。1.救荒措施的市場化與社會化轉變兩宋時期,救荒措施多種多樣,從性質上看,可分為三類:一是純行政性措施,主要包括賑給、賑貸、賑糶、施粥、移民就粟、募兵、倚閣、蠲免、免役、寬禁捕等。二是市場化措施,主要包括罷官糴、弛禁榷、招商(減商稅)、以工代賑、禁遏糴等。三是社會化措施,主要是指勸分或勸糶之法。其中,純行政性措施多行于北宋時期,南宋以后除保留了賑給、賑貸、賑糶、施粥外,其余措施漸趨減少或停用。市場化措施是從神宗時期(1068—1085)開始逐漸增多的,南宋以后一直沿用,但不及北宋中后期典型。社會化措施作為純行政性措施的補充形式,早在北宋中前期就已開始實行,但大規模的應用卻是南宋以后的事。這一變化過程,反映出兩宋時期救荒措施的市場化與社會化趨勢,即國家職能從獨攬社會事務向調動市場、組織社會、參與經營的方向轉變,同時也意味著中國古代傳統荒政在兩宋時期的一次重要轉型。2.社會保障實體經營方式的市場化轉變兩宋時期,社會保障實體包括救荒倉儲、濟貧機構、慈幼設施等都面臨著持續經營問題。北宋時期,社會保障實體多由中央經費支持,地方上一般不用過分擔心經營問題。南宋以后,各類社會保障實體多由地方興辦,經費來源多為一次性的,持續經營成為一個問題。為此,南宋時期,各地多通過投資取息或置辦田產獲取租入的方式,獲取穩定收益,支持社會保障實體持續經營。如隆興府養濟院,先有轉運副使芮燁于乾道九年(1173)留私錢100萬以委托后繼者“稱貸貿易”,收其盈余作為購買藥材治療貧困病患的費用。后有趙汝愚于淳熙五年(1178)復以私錢140萬購置田產,收取租入作為貧困病患飲食之資。[8]卷79江西運司養濟院記又如建康府實濟院,為了保障經費來源,特設賑惠庫一所,庫錢用以放貸生息,收取息錢以為實濟院運行之資。[13]卷23廬院•實濟院其他如建康府養濟院、淳安縣安養院、湖州利濟院等,都置有田產,以為經營之資。3.社會保障實體管理方式上的社會化轉變北宋時期,除少部分病院由于本身即由私人參與創立因而有私人參與管理之外,絕大多數社會保障實體都由官方管理。南宋以后,大量半官半私的社會保障實體紛紛興建,從倉儲設施到濟貧機構再到慈幼機構,大量私人參與管理,尤其以倉儲設施最為常見。如舉子倉,名義上一般由常平司、帥司、地方官共管,但具體事務一般由鄉官、隅官之類低級胥吏負責,執掌出納等事宜。也有聘請民間人士參與管理的,如建安縣有僧人參與出納管理,而桂陽“軍委司法,縣委丞薄,充提督官。軍請寄居一員,每鄉請誠愨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員,充收支官。軍今本學保明士兩員,每都請謹審不欺士人兩員,充附籍官。婦人有孕五月。供報附籍官。至生子一日,赴收支官請米七斗,周歲再支三年(斗)”。社倉最為典型,其倉本構成大體有三種情況:一是官方(主要是常平官)借貸或無償撥付;二是民間集資或捐獻;三是官方與民間共同出資。管理方面,大體上都以民間自行管理為主,有些官方出資的則由官方派員督導。
三、南宋社會保障體系的特點
南宋時期,社會保障事業在北宋開創的基礎上取得了較大進步,保障面更為廣泛、保障設施更多、保障手段更為豐富。不過,仍存在保障水平不高、保障設施難以維持長久、強制手段并未根除等缺陷。由此,造成南宋社會保障體系的三方面特點。
(一)社會保障面廣,但保障水平不高北宋時期,社會保障對象已經非常廣泛,不再有社會階層的限制,其所遵從的原則是“無分主客戶”[6]卷26國用四•振恤。南宋以后,濟貧工作持續發展,救濟范圍超過北宋。例如,對于北宋時期不夠重視的慈幼工作傾注了更多關注,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不過,南宋時期,財政日趨困難,要維持這樣一個龐大的社會保障體系,采取高標準的救濟是不太現實的,只能以維持大多數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為目標。北宋時期,災荒期間的賑給水平一般“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6]卷26國用四•振恤。濟貧機構中,一般大人日一升,小兒日半升。南宋以后,災荒期間的賑給水平一般都是大人日一升、小兒日半升,比北宋時期降低了一半。不過,濟貧機構的賑給標準仍維持了北宋時期的大人日一升、小兒日半升的水平,甚至有少數經濟情況良好的機構如明州廣惠院可達大人日二升、小兒日一升的水平。不過,北宋時期,災荒期間的賑給標準并非總是大人日二升、幼者日一升的水平,有時也會減半執行。[6]卷26國用四•振恤綜合考慮,南宋時期的保障水平與北宋時期差距不大,但保障范圍更為廣泛。
(二)社會保障設施創新多,但維持不久北宋時期,社會保障設施多由中央詔令統一設置,經費也比較有保障,因此,多能持續長久。南宋以后,社會保障設施多由地方自行設置,包括各種倉儲設施和濟貧機構,數量眾多,但由于經費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持續性也成了問題。從名稱上看,這一時期創設的諸多倉儲設施和濟貧機構名稱各異,但其屬性類似。在管理上,都始終存在著各種難以克服的弊端。如經費的持續籌集、經辦人員的舞弊等,因而都難以維持太久。
(三)社會保障的市場化手段增多,但強制性措施不減北宋時期,社會保障措施多為行政性的,帶有強制性特征。南宋以后,市場化手段增多,但強制性措施不減。所謂市場化手段,是指以價值規律等市場化原則為杠桿,調動社會力量,從而達到預期目標的保障方式。如在賑災救荒措施中,多采用招商方式。此法允許商人以牟利為目的,向災荒地區販運糧食,官方不抑價、不限數量,使糧價根據市場供需而自求平衡。但是,在對待本地商人、富民囤積糧食閉糶不出的現象時,南宋時期,往往采用強制性的措施予以打擊,使之減價出糶。南宋末年,黃震在撫州(江西撫州)進行賑濟時,即多次采取強制發廩的方式籍沒富民糧食,可謂其中之典型。
作者:張文單位:西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