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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及“再融資新規”的,再融資方式由單一到多元,可轉換債券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首選工具。對可轉債進行分析將有利于幫助上市公司理性地認識可轉換債券這種融資工具,為企業正確地選擇和使用可轉債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再融資選擇
一、可轉換債券現狀
(一)含義可轉換公司債券指持有者可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公司債券。投資人可以行使轉換權成為公司股東,享受股票分紅待遇。其具有三重屬性:1.債券特征。作為持有人來說,每期可以獲得固定利息。因為可轉債賦予投資人轉股權,作為補償,投資人所得利息就低,所以票面利率一般低于等同條件和等同資信的公司債。2.股權特征。到期后,債權人就轉換成了公司的普通股股東。且按一定的轉股價格進行債轉股時,其獲得的收益大于其持有債券可獲得的。3.期權特征。可轉債是在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有條件的期權,包括股票買入期權的特點,投資人可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故其可作為期權類的二級金融衍生品。具體可以分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權、贖回權、回售權。
(二)發展過程1.探索階段。這一階段是以1991年瓊能源發行我國第一只可轉債為起點,至1997年《暫行辦法》之前。1992年發行的寶安轉債是首只上市可轉債。部分公司在政府的許可之下,依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在市場進行開拓嘗試。2.起步階段。這一階段是從1997年到2001年出臺《實施辦法》止的時期?!稌盒修k法》的頒布,使上市公司逐步成為發債主體。在法規開始實施后多虧3家非上市公司(南寧化工、吳江絲網、茂名石化)在前后時間內采用可轉換債券來籌集企業所需資金,可轉債市場才重現生機。但規模過小,發行過少,選擇使用的公司過少的問題仍然存在。3.發展階段。這一階段是以2001年為起點,到2006年頒布新《管理辦法》止的時期。在2002年及2003年中,證監會進一步細化了可轉債發行要求,同時放寬了對發行規模的要求,并在條款設計上做了較大修改。4.完善階段。這一階段是指2006年頒布新《管理辦法》后至今的時期。與定向增發相比,證監會對發行可轉債的要求高,門檻明顯較高。而2017年2月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其不受18個月時間間隔的規則限制使可轉債具有更大募資優勢。這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三)再融資方式比較定向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是上市公司再融資主要方式。各方式發行條件對比如表1所示。2017年前,可轉債監管體系對發行公司的各方面都有較嚴要求。新規后對定向增發重新設定18個月的時間間隔,而未對可轉債有所規定。
二、融資建議
除了基于自身財務特性的考量,國家政策法規對再融資方式的選擇也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傾向既與自身盈利能力、股權結構緊密相關,又與國務院證管部、證監會等頒發的法規相關。由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正確定位自身財務特征本文分析發現高盈利且治理結構好的成熟型企業為減少稅賦、降低融資成本的會傾向于發行可轉債。新股破發或轉股失敗的案例自新規實行以來明顯增多,所以再融資方式的選擇應有所不同,要考慮自身財務特性,符合發行條件的上市公司不能因為國家政策的鼓勵就試圖發行可轉債。
(二)選擇好的時點,對股市的周期有準確的判斷牛市時發行可轉債可以獲得溢價收益。但是如果其轉股失敗,將會帶來較大償還壓力及負面影響。而熊市時發行可轉債籌集資金量較小。所以,合適的發行時機是股市從低迷階段走向復蘇時。公司在股市低迷時以很低的利率發行可轉換債券,等到行情回升時將很大可能實現轉股。
(三)正確解讀《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以及有關融資新規由于定增市場存在過度頻繁融資、募集資金脫實向虛等現象,針對這類問題,證監會修訂再融資監管政策。近三年,公司利用定增來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的套利現象層出不窮。當然,不論是再融資新規還是打新規則,都表明政策偏向于可轉債市場。然而,定增被卡,上市公司也不可將可轉債作為另一種套利工具,而應該助力實體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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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超凡 單位:西安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