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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聯貸款是困擾我國民營銀行發展的重要因素;民營銀行是否必然產生關聯貸款;關聯貸款是否必然對民營銀行不利等新問題的廓清對民營銀行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國內外學者對關聯貸款的界定;產生原因;利弊及和我國發展民營銀行的關系等新問題進行了大量的探究,現對關聯貸款新問題已有的探究成果進行綜述;
關鍵詞:民營銀行;關聯貸款;信息優勢
根據中國銀監會公布的數據,2006年第三季度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總資產占我國銀行業總資產的比重為52.2%,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總負債占我國銀行業總負債的比重為52%;我國國有及國有控股銀行在銀行業中仍處于絕對控制地位;高集中度和高度國有化導致了我國銀行業的效率低下;按照洛桑國際管理學院的競爭力指標(IMD)來衡量,我國金融體系的效率是所有產業部門中最低的部門之一(謝平;尹龍,2001);金融體系效率的低下決定了發展民營銀行是我國銀行體制改革總體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尹龍,2002);然而,民營銀行的關聯貸款新問題制約著民營銀行的發展;針對關聯貸款新問題,國內外的專家;學者進行了大量有價值的探究和討論;
一、民營銀行關聯貸款的界定
(一)民營銀行的界定
我國對關聯貸款新問題的關注是從討論是否要發展民營銀行開始的,關聯貸款新問題和民營銀行似乎緊密相關,因此,探究關聯貸款新問題首先要明確什么是民營銀行;對此新問題,第一種觀點從產權結構入手,認為民營銀行是國家沒有把握控股權的銀行;第二種觀點從資產結構入手,認為民營銀行是為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和服務的銀行;第三種觀點從治理結構入手,認為民營銀行應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以市場化機制進行經營;上述觀點從不同角度界定了民營銀行,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民營銀行基本屬性至少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私人(民間)資本控股,經營活動不受政府控制或干預;(2)具有現代企業治理結構;(3)從事商業銀行業務;
(二)關聯貸款的界定
中國銀監會2004年4月出臺的《商業銀行和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章第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和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1)授信;(2)資產轉移;(3)提供服務;(4)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其中,關聯方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民營銀行關聯貸款產生的原因
民營銀行的發展對我國金融業的完善和經濟的發展有重要意義,但是,近年來,民營銀行發展緩慢,一個原因是關聯貸款新問題;關聯貸款產生的原因是什么?民營銀行是否必然產生關聯貸款?
(一)信息優勢
Diamond(1984,1991)提出,銀行的信息優勢指銀行搜尋;處理信息方面的優勢,以及銀行在監督合約實施過程中所具有的優勢;信息優勢理論認為,關聯貸款的產生是因為和非關聯方相比,銀行和關聯方之間的信息共享程度更高,銀行對關聯方把握更多的內部信息,進而關聯貸款具有篩選(Screening)和監督(Monitoring)兩種優勢;就搜尋;處理信息的優勢而言,Aoki;Patrick%26amp;Sheard(1994)認為,假如銀行和借款企業有歷史關系,銀行更輕易把握借款企業的相關信息,從而銀行就能更好地評估貸款項目的風險和預期收益;利用這些內部信息,銀行可以對關聯企業的財務困境是否是暫時的;關聯企業將來的利潤是否能夠償還它的債務做出判定;在這個基礎上,銀行可能對關聯企業追加貸款額度,然后從關聯企業的未來利潤中收回初始和追加的貸款;就監督合約實施的優勢而言,JaffeeandRussell(1976)指出,在關聯貸款發生之后,銀行可以利用關聯關系對關聯企業的投資活動進行調控甚至否決一些風險過高的項目;所以,關聯貸款可以通過篩選機制甄別出信貸風險過高的企業,并且可以通過監督機制影響關聯貸款企業的經營行為;
(二)銀行的股權性質;結構
就股權性質來說,一種觀點認為在我國民營企業缺乏良好的融資平臺,存在融資困難的新問題,民營資本進入商業銀行的原始動機就是解決融資新問題,因此,關聯貸款在我國只會而且必然產生于民營銀行;另一種觀點認為,關聯貸款和股權性質無關,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同屬國有,從某種意義上講,國有商業銀行向國有企業發放的大量貸款也是關聯貸款;關聯交易并非民營銀行所獨有,只要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地方,就有可能發生關聯貸款等內部人行為(劉煜輝,2006);
就股權結構來說,一些成果探究了股權集中度和關聯貸款之間的關系,一種觀點認為,股權過于集中輕易導致關聯貸款;GrossmanandHart(1988)認為,假如企業存在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會產生控制權收益,這種收益為大股東享有,而不能為其他股東分享;而且Johnson等(2000)發現大股東經常通過各種手段,將控股企業的資產和利潤轉移到自己的企業中;民營銀行作為現代企業也存在大小股東之間的委托新問題,當股權過于集中時,大股東就可能利用關聯貸款侵占小股東的利益;因此,樊綱(2003)主張股權分散,股權分散可以避免大股東操縱銀行;蕭灼基(2003)認為要避免民營銀行成為私人的“錢袋子”,就必須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不能搞“一股獨大”;
(三)銀行股東的利益
AkerlofandRomer(1993)的探究表明,當銀行的資產價值下降至一個極限之后,持有銀行股份的關聯企業將對銀行進行掠奪(looting),即通過關聯貸款把銀行的資金轉移給自己;LLZ(2002)指出,企業可能以自己擁有的銀行資產凈值為代價,不履行和之關聯的銀行貸款;非凡是當銀行股東的企業的利潤高于所持銀行股份的收益時,關聯企業就有動機通過關聯貸款對銀行進行掠奪;高冬民(2005)認為,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的非凡企業,民營資本投資于商業銀行可獲得兩種收益:一是正常的股權利益,包括參和商業銀行的管理;獲取紅利;轉讓及處置其股權;二是正常股權利益之外的收益,這是股東利用其話語權;和內部人員的關系或交易,通過獲取優惠貸款等非公允的;過度的關聯交易所獲得的收益;這兩種收益在獲取上存在利益沖突,而且受經濟波動;政策環境等外在因素影響,兩種收益的相對價格會發生變化,從而影響銀行股東進行關聯貸款的可能性;
(四)金融環境
已有的探究以政府對金融活動的介入程度為視角,結果表明,在政府介入不足和過度的情況下都存在關聯貸款發生的誘因;現實中契約總是不完備的,在正式契約之外,存在著“隱契約”(Coarse,1994);隱契約是包括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家族勢力;個人感情等多種非制度因素在內的非正式約束,是對正式契約的重要補充,隱契約的存在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費用和風險;MaurerandHaber(2005)探究了1888—1913年間墨西哥的關聯貸款新問題;當時墨西哥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司法系統不公正;產權保護不夠,在政府缺位的情況下比較關聯貸款和非關聯貸款,關聯貸款反而因為銀行和關聯企業隱契約的非正式約束更具優勢,所以關聯貸款在墨西哥各大銀行的貸款總額中都占很高的比例;高冬民(2005)分析了政府對金融活動介入過度的情況;政府對銀行經營活動的過度介入弱化了股東參和管理的權利,在股東無法通過有效的管理保護自己投資的情況下,就會產生一種逆向激勵,誘使股東通過關聯貸款獲取正常股東利益之外的收益;
銀行的外部環境還包括政府對銀行的保護制度,如存款保險制度;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的控股股東有強烈的動機進行更高風險的經營活動,或者以優惠條件向自己擁有的企業發放關聯貸款(CPR,1999;LLZ,2002);Toobigtofail(SternandFeldman,2004)也可以解釋關聯貸款的產生;假如政府認為一個銀行的破產可能因為溢出效應導致該國整個金融系統崩潰,政府就會給這個瀕臨破產銀行提供擔保等形式的保護,以恢復人們對金融系統的信心;銀行太大而不能破產也會產生控股股東的道德風險,通過關聯貸款向自己的企業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