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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分析了其深層次的原因,并針對其深層次原因提出了解決辦法,對當前國有銀行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目前公司治理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話題。所謂公司治理是指一組規范公司相關各方的責、權、利關系的制度安排,是現代企業最重要的制度架構。它包括公司經理層、董事會、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一整套關系。通過這個架構,公司的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得以確定。銀行也是公司,也是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因此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論可以適用于銀行業。但是銀行業與其他非金融行業相比還是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對其治理進行單獨的研究。
一、我國銀行治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正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改革,并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許多阻礙改革進程的因素。在影響商業銀行經營改革的諸多因素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已經成為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由于產權主體虛置,缺乏市場化的經營者選拔、激勵機制,正確并適度的銀行監管以及良好的外部治理環境,難以保證銀行擁有正確的經營方向,充分的經營活力和強大的創新動力,從而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主動。
首先,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導致的主體缺位延緩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與改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微觀經濟主體的自覺行為,但是卻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如果存在主體缺位問題將從整體上制約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呈現明顯的軟預算特征,即當商業銀行資不抵債時,外部組織通過非市場化手段給予商業銀行流動性支持,從而避免破產清算。由于軟預算約束,因而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出現了主體缺位現象。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類型,可從三個層面來分析:首先,由于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缺位問題產生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由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體地位是虛擬的,其委托權必須由科層組織授權給官員并由其實施,名義上國家所有的國有銀行其控制權實際上為政府官員高度集中使用,在國有銀行的剩余索取權屬于國家而不是政府官員、導致政府官員與國家目標的不一致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結構的動力,出現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第二,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博弈影響了地方性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地方性商業銀行(其實還應該包括城鄉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地方財政參股投資占城市商業銀行總股份的1/3左右),當地方商業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甚至是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地方政府由于財政困難或是本身不愿承擔責任,往往最終仍由中央銀行來解決,即將問題留待國家來解決。因此,地方政府作為地方性商業銀行的出資人缺乏優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動力與壓力。第三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出資人的國有企業主體地位制約了其治理結構的優化。雖然股份制商業銀行引入了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對銀行經營者的產權約束,但是由于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有企業股東往往占有主體地位,因而其治理結構優化進程有限。而作為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治理結構更加完善,業績也比較優良。2003年該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分別達到66.87%和60.2%。可見,由于國有企業本身在產權設計上存在的不足已經影響到其投資入股的商業銀行,阻礙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
其次,缺乏市場化的選拔激勵機制。國有銀行對于人(不同層次的經營機構中的經理人員)的選擇由于缺乏人格化的產權主體,而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選拔運用制度。即使完成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但如果缺乏完善的經理人市場,那選拔的市場化也無從談起。從激勵機制來看,國有銀行經理層的收入水平基本上是事前固定的,與業績水平的相關程度并不明顯。由于經理層無需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則很難保證在這種激勵機制下經理層會努力工作。由于國有銀行沒有上市的股票價格可供參考,因而即使要在一定程度上根據業績水平確定經理層的收入,也很難尋找到一個有效的指標。
第三,從政府對銀行的監管角度來看,外部的監管政策和導向并未有效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我國已經將治理結構問題作為改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高競爭力的措施大力推進,先后出臺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等具體的監管要求,力圖通過法規的形式通過外部監管的力量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卻難以保證。因此,對于國有商業銀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處于預算軟約束階段。這意味,在國家致力于2007年以前解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問題的背景下,通過外部監管來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第四,商業銀行外部治理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著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首先,從市場競爭的外部環境看,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還處于壟斷競爭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于絕對控制地位,新興的股份制銀行以及剛進入的外資銀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沖擊。其次由于大多數國有商業銀行沒有上市,就不能像其他企業那樣通過股價反映經營業績和投資者的預期,經理人員不良行為的后果就不會直接體現在公司股價上,也不會出現由于銀行經營不善而導致惡意收購的情況,因而就不能構成對經營管理層的約束。其次,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不盡職的或是低能的銀行家難以被淘汰。目前我國的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無論是合格的董事、銀行職業管理人才都無法通過人才市場來發現、挖掘和流動,特別是我國商業銀行大都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其管理人才的選派任用與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有緊密關系,因而無法借助銀行家市場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的治理改善。第三,債權人并不關心銀行的經營績效,以致債權人約束并不能影響商業銀行的治理。商業銀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債權人(存款人)傳遞商業銀行經營信息,進而幫助債權人作出判斷。而我國目前嚴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幾乎無須考慮商業銀行之間的經營差異性,因而由信息公開披露所決定的外部債權人治理目前失效。因而商業銀行的信用基礎仍然是國家信用(由于國家實行了嚴格的金融保護,因而各家金融機構實際上都享受了國家和類似的國家信用)。在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市場壟斷競爭條件下,治理結構優化對提升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力方面的作用并不明顯。導致商業銀行將經營的重點放在業務規模的擴張而不是治理結構的完善上,商業銀行因市場壓力進行治理結構優化的動力嚴重不足。
二、國有銀行上市與治理結構有效性的提高
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們認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注:
1、優化股權結構,使股權多元化。商業銀行公開上市是解決此問題的主要途徑。公開上市可以促進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合理化,使各方參與主體都能對經營決策進行權衡和選擇,對銀行的經營層起到制約作用。商業銀行上市后,由于股權社會化,有助于銀行借助外部力量,推動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隨著更多的社會股東參與其中,將對銀行的經營決策形成更大的制約力量。一方面進一步實現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分散化和國際化,另一方面可以幫助銀行改進決策和管理水平,外資股東進入董事會或參與銀行內部管理,可以利用他們豐富的管理經驗,彌補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管理上的不足,從而更有效促進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
2、建立規范的銀行治理的組織結構。(1)完善董事會制度,使其具有獨立性。董事會的構成應獨立于管理層,以足以監督、制衡其工作。為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國際銀行業普遍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并在傳統的董事會框架中引進獨立董事制度,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應騁請一定數量(可達到30%左右)的獨立董事,為了保證獨立董事能真正獨立,可考慮在股東大會下設“獨立董事審查委員會”,就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并賦予持股50%以上的股東擁有獨立董事的提名權,或中小股東具有聯名提名權。為加強內部分工和權力制衡,董事會下設執行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以及提名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成員應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2)確保監事會真正到位,明確監事會的監督核心。監事長和非職工監事必須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不應在公司擔任行政職務,也可考慮建立監事社會人才庫,以符合條件的財務、審計、法律等專業人才(即外部監事)加入監事會行使實質性的監督權。監事會應以財務監督和防范風險為核心,對銀行的財務活動及銀行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通過檢查銀行財務狀況、經營效益、利用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使銀行經營目標符合股東大會價值和相關利益者價值的最大化。
3、取消經理層的行政任免制,建立經理層選拔的市場化機制,并建立多樣化、高透明的激勵機制。通過有效的銀行家市場選拔管理人才,考慮在董事會中設立薪酬委員會,制定書面的、制度化的對高級管理層成員績效評價的標準和程序,以完善對高級管理層的薪酬激勵機制。逐步考慮員工持股計劃和給予經理層股票期權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屬于長期激勵收入行為,是通過資本投入取得紅利;二經理層的股票期權計劃是建立在該銀行股票上升的基礎上的,運行程序是:銀行授予經理股票期權→經理更好地為本銀行工作→銀行取得更大的業績、利潤→股票價格上升→股票持有人獲得無成本收益→經理持續地、更好地為銀行工作、服務。該計劃做到了經理層及員工的切身利益與銀行的經營業績掛鉤,真正的起到了激勵的作用。
4、強化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銀行治理結構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也是防止銀行“內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高級管理層作為銀行的經營者,掌握著銀行的大量信息,如果缺乏透明度,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將很難把握其行為,就有可能出現高級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因此,股份制商業銀行要充分發揮董事辦公室的作用,盡快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和信息流動制度,及時準確地提供銀行風險變化信息,從而加強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推動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對于已上市銀行,要嚴格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年報準則、中報準則,進行編制,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制成年度報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
5、盡快建立銀行的外部治理結構。大力發展銀行家市場,只有這樣才能淘汰不盡職或低能的銀行家。同時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通過兼并與重組來對銀行家形成巨大壓力,促進其改善經營狀況。進一步降低銀行業的準入門檻,引入外資與民營資本,從而形成銀行業的競爭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