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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障礙
(1)反洗錢義務與發展私人銀行業務的矛盾。進入21世紀,全世界范圍內的洗錢活動仍然猖獗,并且出現了一些知名的私人銀行的身影。2004年9月,花旗銀行因涉嫌從事洗錢等多項違法業務被日本金融廳勒令關閉其在日本的私人銀行業務;同年,花旗銀行的私人銀行業務在韓國也受到了監管機構的調查。對于私人銀行涉嫌洗錢的問題,聯合國2003年1月發表的題為《轉移非法來源資金,尤其是腐敗行為所得資金問題》的全球研究報告中也專門提到稱:“私人銀行業務是構成不透明障礙的另一個例證。這種服務對腐敗收益的洗錢是有特殊意義的。私人銀行業務給洗錢活動提供了易于利用之處,會被腐敗的官員所利用(薛和生、楊佩麗,2007)。”當前在我國,腐敗、洗錢、走私等違法行為產生的大量灰色收入很有可能通過私人銀行這一渠道,通過投資移民等方式流向國外。因此,如何在有效防范洗錢活動的同時保證私人銀行業務持續發展,是發展私人銀行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雖然我國頒布的《反洗錢法》及《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及其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機制,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以及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制度等,使得私人銀行在接受業務時也承擔了相應的法律約束,從而規范其業務行為。然而,對于私人銀行來說,從技術上判定高凈值資產客戶、超高凈值資產客戶的資金是否合法,卻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從我國金融機構反洗錢的現狀來看,銀行獲取、審查客戶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手段單一,可操作性較弱,缺少高水平的甄別技術和信息手段,工作人員難以有效識別其真偽。綜上所述,私密性與反洗錢之間難以取得平衡以及私人銀行缺乏反洗錢手段是阻礙私人銀行發展的一大矛盾。
(2)客戶財產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從國外的經驗看,建立一個投資者信任的、可靠的保密制度以保障私密性,是發展私人銀行的關鍵要素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了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其中的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循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但是可以看到,這些規定是非常原則性的,在具體的保護要求和措施的說明上、執行時的程序設計上處于空白,這使得法律規定難以操作和落實。在這樣的情況下,私人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如何替客戶保密以及違反保密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甚了解。而現行法律規定的客戶隱私權遭受損害的法律救濟手段,過分強調行政法律責任,忽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并且,法律在原則上規定了銀行的保密義務的同時,還通過了《民事訴訟法》第218條、《刑事訴訟法》第45條、《行政訴訟法》第65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條、《證券法》第168條等一系列例外條款。這些條款的通過本意是出于執法與司法的需要,但是這些條款的實行,使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審計部門、中國證監會、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一大批國家機關能在銀行行使查詢、凍結、劃撥等影響銀行保護客戶隱私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廣州于2009年12月17日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在這一規定中,夫妻任意一方均可持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等申請調查另一方的財產狀況。這一規定的出臺,使得可能影響客戶隱私保護的不再僅僅是國家機關,而是可以擴大到普通公民。這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得銀行保密的規定與影響保密的規定嚴重失衡,導致銀行難以在這種條件下徹底履行對客戶金融信息保密的承諾。銀行保密的例外法律法規過多、過細與規定銀行保密的法律過少、過略是阻礙私人銀行發展的另一矛盾。
2、客戶障礙
(1)藏富傳統下的警惕。在中國,藏富是一種數千年來的傳統,有錢的富豪會通過各種手段把錢嚴密的保管起來,財富對他們而言是一個巨大的隱私。這一點從歷年福布斯、胡潤等富豪榜后,上榜富豪們的反應就可見一斑。不難發現,藏富傳統的產生大抵是基于一種警惕心理:如果富人的財富狀況和富裕水平為公眾和政府所了解,他們就會以各種富人想像不到的方式對待富人,如綁架、搶劫,或者查賬、查稅等等。事實上富人的這種警惕心理并非毫無道理。在中國,除了藏富傳統外,仇富傳統同樣延續了千百年,“均貧富”、“殺富濟貧”的觀念在歷朝歷代都出現過。面對這種令人不安的環境,富人們會更加傾向選擇藏富,畢竟知道自己有錢的人越少越好。而選擇私人銀行打理財產是與這一傾向不符的。
(2)對私人銀行缺乏信任。首先,私人銀行服務需要客戶披露大量信息。“個性化”是私人銀行服務的核心特點之一,私人銀行經理要完全根據不同客戶的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財富管理方案。為此,客戶經理必須完全真正了解客戶的具體情況:資產和負債,收入和支出。資產、負債、收入、支出,僅僅八個字,但在這八個字的背后,可能包含的是上百項詳細內容:性格、身體、愛好、目前工作、升職潛力、收入來源及水平、存款多少、風險偏好、已有投資、婚姻狀況、配偶的本身情況、工作情況、是否有下一代或者生養下一代的計劃、下一代教育、婚配等等,甚至不僅限于客戶本人的情況,還牽扯到客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社會關系等等。但在現代社會中,收入、年齡等等越來越成為絕對隱私,要客戶毫無保留地向私人銀行經理提供這些信息,其難度可想而知。更為復雜的是,客戶提供的信息并不是一次性的。由于私人銀行服務時間周期長,各種因素又在不斷變化之中,因此,客戶需要不斷更新信息。盡管是出于為客戶服務的需要,但是如此多的信息透露,久而久之客戶必然存在疑慮,擔心自己的情況為外人所知,缺乏安全。其次,私人銀行服務中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很高。客戶之所以需要私人銀行服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客戶需要專業的理財方案而又缺乏足夠的信息和制定方案的能力。
二、應對策略
古話說:栽下梧桐樹,引來金鳳凰。環境的塑造與獲取客戶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可以看到,目前中國私人銀行在私密性這一角度下的障礙,與中國國內的法律環境、文化環境是密不可分的。消除障礙,必然需要對癥下藥。
1、立法
前文提到,我國規定保密的法律條文與保密例外規定的法律條文在數量上嚴重失衡。因而,消除法律方面的障礙,就必須制定更加詳細的規定保密的法案或者條款,就保密工作的措施、章程、程序作出必要的規定。在這一點上,瑞士的經驗值得思考。瑞士的《反洗錢法》同樣僅僅是作出了原則上的規定,但是各執行機構根據各自情況制定的反洗錢細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我們可以考慮參考瑞士經驗,由各類執行機構先行制定細則,再擇優通過立法程序使之成為正式法律條文。此外,我國在如何處理泄密事件上存在法律真空,對于如何處罰涉及泄密的部門及個人沒有具體的章程。此類缺陷的存在無疑不利于推動私人銀行保密工作的開展,而且在一個法制社會對于一種違法行為如何處罰只字未提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一方面的補充立法工作可以說刻不容緩。
2、加強內控建設
文化障礙不同于法律障礙,因為法律障礙可以通過進一步立法來消除,而文化障礙植根于文化,難以徹底扭轉,因此只能通過各私人銀行機構的自身努力來滿足客戶的要求,逐步打消客戶的疑慮。鑒于匯豐銀行的客戶信息泄露事件,私人銀行機構內控建設的大方向是完善內部IT系統的安保以及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
作者:萬山單位:云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