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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郵政銀行
1990年1月,國有獨資的德國郵政銀行成立,其吸收的存款不能用于放貸,只能用于購買國債;業務經營范圍限于專門從事儲蓄、社會保險、事故保險、住宅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務等,屬于“準銀行”。郵政銀行的營業窗口仍設在郵局,郵銀雙方共同使用郵政設施。郵政公司有近40%的業務是郵政銀行的業務,雙方分擔成本費用、各享收益。但是,由于公司和銀行之間已完全獨立且無股權關系,特別是在改革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郵政銀行必須使用郵政網點,雙方在經營上產生不少摩擦和矛盾。雙方在網點設施改造、人員配置和培訓等問題上產生過嚴重分歧;郵政銀行曾一度在一些地方脫離郵政自設營業網點。
二、股份制改造獲銀行牌照
1994年9月,德國制定了郵政體制二次改革法案,重點是對郵政銀行等三家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明確了郵政銀行對其資產運作經營管理的權限和職能,也明確了它與政府在資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上的關系。從1995年1月1日起,郵政銀行改為股份制,政府持股82.5%,郵政公司持股17.5%。同時郵政銀行正式獲得監管部門頒發的銀行牌照,成為全功能銀行。此時的郵政銀行開始辦理貸款業務,監管部門取消了對郵政銀行的業務范圍限制和地域擴張限制。
三、完善股份制為上市公司
1999年1月1日,德國政府將持有的郵政銀行的股份全部出讓給郵政公司。至此,郵政公司擁有郵政銀行100%的股份,郵政公司與郵政銀行成為全資的母子公司關系,二者在網點使用上的矛盾得到了根本解決。2004年,郵政銀行的股票成功上市,郵政公司持有郵政銀行51%的股權,公眾持股33%,其余16%是郵政公司的可轉換債。
四、公司治理結構
德國郵政銀行的最高機構是監事會,其次是管理委員會。在管理委員會下設戰略規劃、投資決策、企業聯絡和內部審計四個專門委員會。郵政銀行總部設私人客戶部、信息技術中心、財務部、信貸部、金融市場部、零售網絡部、資源部七個大部門,其下設若干個小部門。郵政銀行還有清算公司、保險公司、理財咨詢公司等11個子公司。
五、與郵政網點的關系
德國法律規定,城區每隔500米、鄉村每隔5公里必須有1個郵政網點,同時規定每個郵政網點必須辦理郵政銀行業務而不得其他銀行業務,從而規范了郵政銀行與郵政公司的網點關系。
1999年以前,德國郵政銀行曾有過少量自己的營業網點,并有部分銀行人員在郵政網點工作。2005年,所有營業網點和網點工作人員劃歸郵政公司,郵政負責網點設施的投資和維護,并向銀行收取費用。2006年初,郵政銀行從郵政公司收購了850個規模較大的網點直接控制經營,并把過去銀行支付費的變動成本轉為維護網點設施的固定成本。這850個網點被郵政銀行收購后,再反過來郵政業務,向郵政收取費。郵政公司其余的8200個營業網點仍郵政銀行業務。
在營業網點的業務合作中,德國郵政公司與郵政銀行簽訂了內容全面的合作協議,對雙方在業務合作中的責權利關系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該協議長達250頁,涉及網點合作的各個細節,在簽訂過程中經歷了異常艱苦的談判,成為雙方合作的基礎依據。
根據合作協議,郵銀雙方營業網點的費用分攤按照三種方式處理:一是對郵政銀行和郵政公司自用的固定資產、網絡線路和專用業務憑證等能夠明確劃分的費用,按各自投資、各自負擔的原則處理;二是對雙方合署辦公的網點,按實際使用面積分攤費用和投資費用;三是對只郵政銀行收付現金的郵政網點,郵政銀行按業務量支付費,并按件計費、超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