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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的幾項規定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3)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A本人的戶籍證明;
B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A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B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C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
A本人所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B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C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A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B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3、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準予登記,1個月內辦好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4、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5、本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后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6.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結婚規定
(1)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面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
A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B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
A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B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港澳同胞
A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B我司法行證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確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C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A、B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3)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經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以結婚登記。
(4)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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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國家對結婚條件的規定
結婚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齡。各國的規定差距較大,如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法國規定男18歲,女15歲;日本規定男18歲,女16歲;意大利規定男16歲,女14歲;西班牙規定男14歲,女12歲;美國各州規定不相同,男為15到21歲,女為14到18歲;俄羅斯規定男女均18歲。
(2)大多數國家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愿同意。有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時,還須得到父母同意。
(3)多數國家均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但對于旁系血親通婚的限制各國規定寬嚴不一。日本規定,三代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美國規定,兄弟姐妹間,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4)多數國家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少數國家允許有的宗教教徒之間實行一夫多妻制。
(5)禁止患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法國規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時,其父母等親屬有權對婚姻提出異議。瑞士禁止癲癇病人結婚。
7.國外對結婚形式的規定
各國法律均規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結婚形式要求,該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數國家規定,只有經過民事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國民事登記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實行宗教婚姻的國家,只承認按宗教教和非宗教儀式中任選一種,任何選擇均為有效。還有的國家和地區只要求男女雙方以夫妻身份事實上同居,不通過任何儀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島、蘇格蘭。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結婚儀式,可以書面形式委托第三者。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