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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環境教育對實現鄉村振興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教育存在諸多問題,可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從基本原則、體系構成、組織與管理、資源保障及績效考評與責任五個方面進行制度架構,實現農村環境教育法制化。
[關鍵詞]鄉村振興;農村環境教育;法制化
鄉村振興是黨的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戰略部署之一,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指出,“鄉村振興,生態宜居是關鍵”。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實現農村生態振興的關鍵因素在于人,發展農村環境教育,實現農村環境教育法制化正是從人的角度為這一戰略目標的實現創造條件和提供保障。
1農村環境教育對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意義
環境教育是以喚起受教育者的環境意識,使其能夠理解人類與環境的相互關系,獲得解決環境問題的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和環境態度為目的的跨學科的教育活動。[1]農村環境教育對實現鄉村振興的意義主要體現于以下方面:
1.1提高農村居民的環境意識,為鄉村生態振興戰略目標的實現奠定思想基礎
環境意識是“人們關于環境和環境保護的思想、觀點、知識、態度、價值和心理的總稱”。[2]保護農村生態環境,首要任務需要幫助農村居民認識到生態環境的重要性,了解自己與生態環境的關系,以及自己的生產生活方式對農村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提高對環境資源價值性、道德性與維護之緊迫性的認識等環境意識,為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打下思想基礎,與鄉村生態振興戰略的實施形成思想上的共鳴。
1.2培養農村居民保護生態環境的能力,為鄉村生態振興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人力支撐
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僅有環境意識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具備一定行動力的農村居民的實際參與。環境教育可以讓廣大農村居民學習環境科學知識與技能,使其具備一定的環境問題認知能力與處理能力,為鄉村生態振興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1.3提高農村居民的環境素養,為實現鄉村生態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環境素養是人們通過后天的學習而獲得和形成的關于人類生存環境的知識、態度、意識、行為、技能的總和。[3]實現生態振興可持續發展意味著一場世界觀、價值觀、道德觀的變革,是人類行為方式的變革,也是人類對于環境、經濟、社會三者關系處理方法的變革。[4]通過環境教育,可以傳授環境知識,引導樹立正確的環境態度,提高環境意識,并在此基礎上,將環境知識與意識自覺地變成實際的環境保護行動。農村居民環境素養的養成將為生態環境保護形成強大源動力,為農村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2我國農村環境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環境教育始于1973年,沒有明確區分城市與農村,迄今大體經歷了萌芽期、奠基和發展期、走向可持續發展教育時期、走向生態文明教育時期四個時期。[5]立法上,《環境保護法》第9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及普及工作,這是我國環境教育立法的主要立法規定。在此之前部分省市也頒布了地方性規定,如201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教育條例》、2012年《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等。從已有規定及實踐來看,農村環境教育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其一,農村環境教育的開展缺乏制度保障。雖然《環境保護法》第9條規定了多個主體應承擔起環境教育義務,但該規定只是倡導性的,且過于原則,實踐可操作性不強。實踐中,受環境治理“城市中心主義”的影響,環境教育也主要先在城市展開,農村地區的環境教育發展總體滯后。從地方性規定看,不僅出臺規定的地區較少,而且已有規定也沒有區分城市與農村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其二,農村環境教育體系尚未建成。最好的教育策略不是做一個精彩絕倫的演講,而是要切實改變我們的習慣,更新學習方式,革新倫理觀,并積極投入到實踐中去。[6]為達致這一效果,需要根據不同的教育對象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教育體系。目前,農村居民中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留守的主要是學齡期孩子和老人,部分老人文化程度較低,對新事物接受較慢,而他們又往往是主要的農業生產者,是農村面源污染的制造人。這就意味著農村環境教育需要因地制宜,根據不同的受眾設計教育方案、教育內容、教育方式和手段。但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鮮有農村地區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環境教育體系。其三,農村環境教育資源短缺。環境教育的成效與其投入密切相關。目前,我國總體上環境教育師資力量嚴重短缺,政府對此的財力支持也有不足。從財政部的全國一般公共支出決算數據中可以發現,環境教育支出包含在環境宣傳中,占比較小。2015年雖然環境保護總支出總體處于上升中,但環境宣傳教育支出的上升速度要慢于總支出的上升速度。[7]具體到農村地區,資源缺乏就更加嚴重。有學者通過對江西省部分農村調查發現,農村環境教育師資與資源都嚴重缺乏,以政府為主導的農村環境教育活動不外乎是領導講話、派發傳單,形式主義和利益化趨勢明顯,未起到應有的作用。[8]最后,非政府組織對環境教育活動參與不足。我國立法雖然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也應參與環境宣傳與教育,但在農村教育實踐中,無論是學校開展的環境教育活動還是社會環境教育活動,基本上都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并推動,企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科研機構、志愿者團體等參與較少,沒有能夠充分發揮他們在專業知識與技能方面的作用,也沒有形成對政府環境教育供給不足的有效補充。
3實現農村環境教育法制化的初步設想
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實現鄉村生態振興,要堅持法治為本,樹立依法治理理念。發展農村環境教育也應當以相應的制度建設為前提,實現農村環境教育規范化、法制化。
3.1農村環境教育法制化的路徑選擇
目前,我國還沒有全國統一的專門性環境教育立法,對于將來的立法模式,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采取國家立法機關單獨立法的模式;第二種觀點認為可嘗試先在部分地區試點制定地方性法規,為全國環境教育法制建設探索路徑,提供經驗。[9]關于農村環境教育法制化的路徑,筆者以為可選擇地方立法的模式。理由是:我國農村地區地域廣闊,不同區域的地形地貌、人口分布、農業生產方式、居民生活習慣、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存在較大差異,農村環境狀況與存在的問題也有很大不同。因此,農村環境教育除具有共性的一般性內容外,還應該有很多差異化內容,而地方性立法可增強環境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可見,即便是將來我國出臺了全國統一的環境教育立法,為兼顧農村環境教育內容的個性化要求,各地方性立法依然不可缺少。
3.2農村環境教育的制度架構
3.2.1農村環境教育的基本原則農村環境教育應堅持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全員性與層次性相結合原則。一方面,生態環境與每個社會成員都密不可分,環境教育應該以農村全體社會成員為對象;另一方面,為保證環境教育的實際效果,需要根據農村居民的年齡、文化程度等個性差異,采用不同教育內容與教育手段。二是整體性與專項性相結合原則。環境教育應注重環境的整體性,注重自然、人為、技術與社會全面地共同配合;[10]同時,環境教育也需根據農村環境污染特點,結合特定時期農村環境的主要問題及治理內容相應推進。三是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原則。首先,農村環境教育應堅持政府的主導地位,由政府自上而下地發動和推進既是其職責所在,也是環境教育效率性的要求;其次,農村環境教育單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其中,實現教育主體多元化。
3.2.2農村環境教育的體系構成第一,農村環境教育參與主體。主要有政府、非營利性環保組織及企業等,各主體之間各有分工,相互協作。其中,政府主要負責政策供給、組織管理、資源保障等,在不同層級之間應有進一步分工。非營利性環保組織參與環境教育,不僅有效整合了社會資源,補充政府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的不足,還彌補了政府環境教育內容同質化、一般化的不足,是政府的有益補充。[11]企業參與農村環境教育,主要是指在向農村提供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過程中,應向農村居民傳授規范使用、妥善回收、綠色消費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幫助農村居民解決實際問題,在教育的針對性和適用性方面具有其他主體無法比擬的優勢。此外,科研機構、公民個人也可參與農村環境教育。第二,農村環境教育的主要場域。主要包括學校、家庭和社區。學校是農村環境教育的主要場域,包括幼兒園、小學和中學,不同的階段環境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也有不同。社區是成年農村居民接受教育的理想場所,是另一重要場域。家庭是社會的構成部分,家庭成員之間將從學校、社區及其他地方學習到的環境知識相互學習與傳播,是環境教育的進一步延伸和深化。第三,農村環境教育的主要形式。環境教育的對象與場域不同,形式也會不同。幼兒園階段是孩子環保意識的啟蒙階段,主要通過故事、游戲等形式寓教于樂,做好思想意識的啟蒙。在小學和中學階段,環境教育應作為課程體系中的一部分,學習效果應當與其他課程一樣參加升學考核。社區教育形式多種多樣,無法一一列舉,只要通俗易懂,符合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實際就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3.2.3農村環境教育的組織與管理農村環境教育需要政府多個部門參與并分工協作,科學組織與管理。具體來說,國務院生態環境部應是全國農村環境教育的主管部門和職能機構,可在生態環境部內部專設環境教育機構,協同宣傳、教育、農業、財政等相關部門,在農村環境教育規劃編制與目標制定、輿論宣傳、環境課程開設、農業生產指導、資金保障與使用管理等方面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地方各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教育工作,并做好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分工,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3.2.4農村環境教育的資源保障首先,人力資源保障。包括兩方面:一是落實環境教育師資隊伍培養和建設,為農村環境教育提供師資保障;二是在各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內部設置專門崗位和人員,沒有專門環保機構的鄉鎮級人民政府內部應設置專門崗位,為農村環境教育做好組織、管理與服務工作。其次,物質資源保障。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為開展農村環境教育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設施及其他物質條件。最后,資金保障。政府應將農村環境教育支出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資金投入。同時,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環境教育領域,并從稅收方面予以優惠和扶持。
3.2.5農村環境教育的績效考評與責任推行環境教育是政府的一項職責,接受環境教育則是公民的一項義務。為確保農村環境教育效果,對政府和受教育對象應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政府方面,可構建以“人本管理”為核心,以逐級落實負責制為主線,以政府統籌、部門負責、機構實施為重點,以考核評估為保證的環境教育責任體系。[12]受教育對象方面,需建立監督檢查與激勵機制,對積極接受環境教育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應予以一定獎勵,對存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的,可規定強制接受環境教育作為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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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東菊 單位:安徽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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