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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在促進農業經濟發展、農民增收和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資金不足是困擾“三農”的難解之題。政府政策支持、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都是化解“三農”資金困境的有效途徑,但按市場化原則要求,農村貸款中的銀保合作是一種適合我國未來農村經濟發展要求、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
一、農村擔保和抵押貸款中的主要問題
農村經濟發展遇到的“貸款難”和涉農金融機構“難貸款”的問題,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因素,有效解決農村擔保和抵押貸款問題,成了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擔保和抵押貸款在農村還難以成為融資的主要渠道,這也客觀造成民間借貸融資的興旺。據統計,我國現有2.4億農戶中,只有15%的農戶獲得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其余85%都是通過民間借貸融資,資金高達8000億至1.4萬億。目前農村擔保和抵押貸款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l、農業風險制約銀行放貸積極性
農業生產周期長,見效慢,致使農業投資收益率不高,客觀上很難形成農業對外部資金吸引的優勢。由于農業弱質性,農業經營主體的生產規模相對較小,財務管理相對不夠規范,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變動的不確定因素較多,由此帶來的融資的潛在風險也比較大。同時,由于中、小額貸款的收益可能遠低于成本與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嚴重制約了銀行放貸的積極性。另外,在高度集中的貸款管理模式下,商業銀行全面上收基層行的信貸權限,這種嚴格的授信授權政策,也對縣級銀行的貸款發放形成了剛性制約。
2、農村貸款缺乏有效的抵押財產
農村貸款中由于農業經營主體缺乏有效抵押物,也使商業銀行或農信社不愿發放貸款。農民的財產主要集中于房屋、土地、農作物收成等,但目前農村個人住房抵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由于農村個人房屋占用的是宅基地,而宅基地屬集體所有,農民只擁有使用權,因此與城市房屋抵押制度相比,轉讓或抵押都受到一定限制。這些原因使得農村金融機構在面對農戶提出的房屋抵押貸款要求時,從貸款安全出發,多采取拒絕的態度。另外,土地作為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只有使用權的農民同樣難以將土地作為財產進行抵押。因此,現行的農村住房、土地制度,大大削弱了農民的融資能力,也影響了金融機構對農村經濟的支持力度,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
3、貸款面臨“擔保難”
農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滯后,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和專業農戶貸款面臨“擔保難”。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一大原因是對農業的投入缺乏資金來源,核心的問題是因為貸款面臨“擔保難”。農業資產的表現形態主要是花木、果園、大棚蔬菜、牲畜等動產,而作為不動產的土地又是租賃性質,土地承包抵押在開展擔保的操作層面上存在很大難度,上述動產往往又不符合金融部門規定貸款抵押物的標準,因為一些專業農戶、專業合作社和農業龍頭企業缺乏有效的抵押資產,又沒有專門的擔保基金或機構為他們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有關條款,以及金融規避不良債務的規定,商業銀行和信用社就很難對其開展貸款業務,難以滿足農業企業、農戶等經營主體的信貸要求。
4、風險集中和資金不足制約了互助擔保貸款的發展
互助擔保是某個群體中的每個企業都出一部分資金放在某個協會作為互助基金,然后協會委托專業擔保公司運作,幫助該群體內的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單一的農村金融體系使資金的供給和需求雙方無法就貸款條件、期限等進行平等談判,擔保機構被迫承擔幾乎全部的風險,農戶也難以得到優惠的貸款條件。同時,農村資金的大量流出也使資金成本上升過快,導致參加互助擔保融資組織的人數大大減少。因此,許多地處偏僻、經濟基礎較差的農戶還很難從互助擔保貸款中受益。現行的抵押和擔保貸款方式存在諸多不足之處,農戶或企業在生產中由于種種原因都無法獲得資金扶持。農村擔保結構的欠缺中斷了資金供給和需求之間的聯系,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通過推行銀保合作,完善擔保體系,創新擔保制度,是解決農村經濟發展面臨貸款難問題的關鍵所在。
二、農村貸款中銀保合作的國際經驗借鑒
1994年美國《農業保險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計劃,如農產品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補貼和保護計劃等。法國《農業保險法》規定,對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和主要飼養動物實行強制保險。菲律賓、泰國、印度等國也對那些種植的被保險農作物,并且申請到這種農作物生產貸款的農戶依法強制投保。盡管近年來我國的農業保險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從覆蓋面等方面看,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需要在國家的支持下加快發展。即使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由于采取的是自愿原則,在很多地方農民投保的積極性仍然有待提高。因此,在目前的現實條件下,最可行的銀保互動機制應該是將信貸與投保進行有效銜接,即農民參加農業保險是獲得貸款的先決條件,而這也是國際上發展農業保險的一種常見模式。雖然我國目前尚無相關法律強制要求農戶投保農業保險,但從有效降低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提高農民的抗風險能力、加快發展農業保險來說,將信貸與投保進行捆綁的銀保互動機制將是一種最佳選擇。
三、農村貸款中銀保合作的效應分析
在農村貸款中加強銀保合作,必將產生積極效應。
1、銀保合作發揮了風險補償效應,實現了貸款金融機構的風險分散
農業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手段,能夠有效分散和轉移農民生產生活中面臨的風險,為農村信貸提供一種經濟補償機制和避險機制。“信貸+保險”業務的開展解決了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各種災害對借款人造成損失進而影響到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的問題,實現了貸款的風險分散和轉移,確保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
2、銀保合作實現了抵押替代效應
“信貸+保險”業務的開展,在一定意義上解決了農民貸款過程中的抵押和擔保缺乏問題。目前農村普遍實行的聯保貸款,即要求一人違約其他聯保人員共同承擔償付責任,實際上也是一種隱含的保險方式。“信貸+保險”模式實現了聯保貸款中隱含保險的透明化,尤為重要的是,通過保險的大數法則促成了隱含保險的擴大化,使風險得到充分的分散和轉移。農業風險機制提供的風險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了農民的財富價值,提高了農村經濟主體獲取信貸的信用等級。
3、銀保合作實現了銀行與保險公司的互利共贏
“信貸+保險”業務的開展,一是增加了金融機構的中間業務收入。隨著金融機構貸款量的增加,借款人辦理的保險增加,保險公司支付給金融機構的手續費也增加,貸款金融機構中間收入增加。二是增加了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信貸+保險”業務的開展,拓寬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相應地也增加了其保費收入。銀保合作實現了銀行與保險公司的互利共贏。
4、銀保合作實現了銀行業與保險業支農政策相融互動的杠桿效應
農村銀行體系和農業保險體系都是農村金融的組成部分,兩者的有效結合有利于實現不同類型的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互連互補和資源共享,逐步形成全方位的大金融支農格局。近年來,國家為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發展提供了相關的財稅優惠政策,農村信貸與保險機制相結合,能夠為國家各種支農政策整合提供一個平臺和載體,通過信貸和保險機制的結合實現各種支農資金的整合,可以更好地促進各種政策之間的相互撬動,發揮金融在支農中的杠桿效應。
四、農村貸款中銀保合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村銀保合作缺乏長效機制
在已經開展的農村銀保合作領域,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大多還僅局限在淺層次的協議階段,遠未形成長遠的、利益共享的戰略伙伴及股權合作關系。銀行尚未將銀保業務納入銀行發展的整體戰略框架,保險公司也只是簡單地將銀行保險作為一種銷售方式,側重利用銀行的品牌效應而忽視了自身品牌的維護和產品創新。雙方都把對方當作一個短期的合作對象,努力在短期內盡可能多地利用對方來爭取自己的利益。
2、農村銀保合作缺乏完善的服務體系
目前,農村金融業務發展體系還比較薄弱,支農體系還不完善,銀保合作中,無論銀行還是保險公司都未引起足夠重視,業務范圍和服務領域相對較窄。同時,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農村基礎服務體系比較薄弱,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以及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不能適應農村銀保合作發展的需要。例如,大部分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缺乏可以直接連通的信息技術平臺,許多業務領域還是手工操作,銀行保險合作應具有的便捷高效的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
3、農村銀保合作缺乏有效的監管
目前監管層面尚未對銀保業務開展合作進行更明確的規范,尤其是對銀保合作的方式、手續費標準、創新產品等缺乏明確規定,銀保合作責任承擔機制也不完善。同時,銀行保險業務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風險因素,而這些風險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監管部門并沒有特別的監管措施和風險分擔機制。
五、推進農村貸款中銀保合作發展的對策建議
1、借鑒國際經驗,建立銀保合作的長效制度安排
建立農村信貸與保險合作的長效制度安排,實現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的制度連接和鎖定共生。可以探索將保險的信貸抵押效應制度化,如果農民參加了保險,無需擔保或只要抵押即可獲得相應額度的貸款,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民獲得貸款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在國際上也有成熟的經驗,如美國《農業保險法》明確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貸款、補貼等政府其它福利計劃。
2、加強宣傳和監管,促進銀保合作發展
銀行和保險機構要聯合起來,特別是要充分利用好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人緣、地緣和資源優勢,加強對涉農保險宣傳,大力培育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農民選擇和運用保險產品規避風險以及獲得貸款的能力。同時要求銀行部門要如實履行告知義務,推動“信貸+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改善開展“信貸+保險”業務的外部環境。
3、創新銀保合作形式
要創新“信貸+保險”業務產品,豐富銀保合作的農村金融服務內容,提升產品的運作層次,使其直接滲透到農業生產中,使農戶直接受益,為農村經濟發展助力。要多開辦以農產品為標的的涉農保險,要協調好銀行、保險公司和參保的農戶、農村企業三方共同的利益,做到既要規避風險,又要擴大貸款能力和規模,還要盡量減少農民負擔,保障農戶收益。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借款人的投保情況作為其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指標,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投保情況與評級結果掛鉤機制。保險公司要加強對農戶小額貸款保險市場的研究,開發符合農業生產特點、能夠滿足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要不斷提升保險在涉農借款人中的滲透度,擴大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林業保險、漁業保險等保險品種,積極開展農民家庭財產、農房、農機、農村小額貸款借款人人身保險等涉農保險業務,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險服務,有效提高保險在涉農借款人群中的覆蓋度。農村金融機構則應進一步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逐步拓展合作領域,開發適合農民需要的信貸品種。
4、政府推動,政策優惠,促進銀保合作持續發展
一是政府要對農戶交納的保費進行補貼,激發農民投保的積極性;二是對開辦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免交營業稅和一定比例的所得稅,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對于涉農保險項目的開發,促進農業保險發展,使農業風險更有保障;三是給予開辦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一定優惠政策和優良的政策服務,如對一些投資項目、業務等給予支持;四是對參與銀保合作的金融機構按銀保合作項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予稅收減免,這對銀行創新金融服務項目、加速銀行金融機構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政府部門對銀保合作項目實施優惠政策,能夠調動農戶、銀行、保險公司三者的積極性,有利于農村貸款中銀保合作的順利進行,推動銀保合作的農村金融服務實現穩健可持續發展。
5、實現銀保合作機制多元化
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的多元化。保險公司可以開展與信貸需求者相關的關聯業務,比如申請信貸農民的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保單質押貸款等。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創新保險與銀行、郵儲和農信社的合作方式,擴大涉農保險的滲透力度。同時,還應該借鑒國際上發展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實現信貸與投保的有效銜接。加強農村貸款中的銀保合作,破解“農業貸款難、貸款擔保難、種養殖業保險難”等難題,可以有效地促進農民增收,推動農村經濟、銀行業及保險業的共同發展,實現三者的互利共贏,同時也促進了農村金融市場的市場化建設。實踐證明,建立涉農信貸的有效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將銀行信貸與農業保險投保進行有效銜接,是激活“農村金融鏈條”最現實、有效的手段,對于減輕農戶經濟負擔、恢復和促進農業生產都將產生積極作用。通過保險機制和信貸機制的有效互動,不僅可以擴大銀行保險機構自身的品牌影響力,帶動關聯業務的發展,還可以有效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消除貸款銀行的后顧之憂,有利于更好地實現農戶、銀行和保險的“三方共贏”。農村貸款中的銀保合作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協同努力,積極推動農村貸款中銀保合作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