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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編者按:全國水利地方電力企業協會專家組成員李其道于去年10月對其在有關刊物和網站上發表的《電力體制及相關問題雜談》之一至之五,進行了匯總重訂,其中有1/4以上部分作了刪改補充,形成《電力體制與相關問題雜談匯總重訂稿(六十條)》,本刊將其第二部分摘出全文刊載如下,以饗讀者。
1小水電、中小水電的涵義。小水電是一個相對的、歷史的、發展的概念。隨著農村、地方經濟的發展及其對農村、地方電力能源的需求,小水電的涵義在全國有過多次變化。上世紀50年代,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送電線路為農村小水電;60年代,指單機500千瓦、總裝機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送電線路為小水電;70年代,小水電是指單站容量在1.2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及配套小電網;進入80年代,將單站容量在2.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配套小電網稱為小水電;進入90年代,將總裝機在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配套電網列為小水電,同時不少地方開始舉辦經營總裝機5萬、1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和配套電網,統稱中小水電。中小水電是主要依靠地方、群眾力量舉辦并經營管理的中小水電站及與其配套的小電網的統稱。新時期中小水電即為農村水電,是一項歷史的、發展的、與時俱進的偉大事業。
2農村水電的定性與定位。中華人民共和國SL30-2003《水電農村電氣化標準》規定:農村水電是指主要由地方組織建設和管理的中小水電站及其電網。
1)從定性上講,農村水電指的是中小水電可再生清潔能源、綠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規煤電能源。依靠農村水電建設農村電氣化,就是突破單純依靠常規煤電長距離送電,在廣大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東部山區建設農村電氣化不經濟、不科學、不可能的舊模式;就是按照鄧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初期講的建設中國式農村電氣化、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電氣化。
2)從含義上講,農村水電不僅指電源,而且指與其配套的電網,是中小水電電源電網的統稱。它屬于獨立配電單元范疇,類似于美國農電合作社,既有電源,又有電網,供需直接見面,并與主網進行電能交換交易,余電上主網,不足從主網購入。按照國務院國發〔2002〕5號文件的規定,從全國農村水電的總體講,首先要加強電網建設,待監管體系、分層次區域電力市場和有關的技術支持系統已經建立等條件成熟后,在配電網內實行廠網分開、競價上配電網。配電網在自身電力電量平衡的基礎上,競價上輸電網消化余電,并通過向輸電網購電,或與發電企業簽訂合同借網向本配電網供電,保障向最終用戶供電和服務。
3)從定位上講,凡主要由地方組織建設和管理的中小水電站及其電網,不論投入是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或非公有資本,只要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方向,主要為農村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電力,即為農村水電。包括通過與地方簽訂協議,由民營資本異地開發中小水電借網向本地區農村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電力,堅持“三農”服務方向,也為農村水電。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2〕2號、〔2003〕3號)將農村水電列為“周期短,見效快,覆蓋千家萬戶,促進農民增收的效果更顯著”應予重點支持的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要求“擴大投資規模,充實建設內容”;要求“啟動‘小水電代燃料’試點,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實現有效維護和運營。”
3農村水電是水利事業的組成部分,關系水利、農業、能源、生態環境建設。
1)農村水電是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內容,是治水辦電、中小河流開發治理和水利工程綜合利用的產物,是水利事業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和極具活力的組成部分。農村水電資源、農村水電工程、農村水電資產是水資源、水利工程、水利資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農村水電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方向,同經濟建設、江河治理、生態保護、扶貧開發相結合,為扶貧開發、保護與改善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為貧困山區、老少邊窮地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支撐和保障。
3)農村水電建設既解決當地用電問題,又培育優勢產業,帶動關聯產業,營造和增強造血功能與機制,同時統籌發電、供電和用電,協調扶貧、生態和水利建設,有效解決人口、資源、環境問題,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
4)農村水電建設關系水利、農業、能源、生態環境建設。農村水電工程既是水利工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工程,又是農村能源工程和生態環境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