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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來,民間文物復、仿制行業迅速發展,大量的文物復制品和仿制品涌入市場。這在滿足人們文化需求的同時,也給文物收藏市場帶來了不良影響,給正常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難度。文物復制、仿制品監管存在的問題,多是由于人們混淆了復制品、仿制品、高仿品和贗品的概念導致的。因此對文物復制、仿制品的內涵作出明確界定,針對不同的文物復、仿制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細則,健全文物保護法律制度,才能維護文物市場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
復制品;仿制品;高仿品;贗品
隨著文物收藏熱的持續升溫,民間復、仿制文物行業迅速發展起來,尤其是在河南、陜西等文物大省,出現了大批復制文物的民間企業和工廠,于是大量的文物復制品和仿制品涌入市場。一方面由于復、仿制技術高超,高仿文物真假難辨,給文物收藏市場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另一方面,技術低劣、粗制濫造的復、仿制文物也給正常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嚴重干擾。根據國家頒布的《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等現行法規的內容來看,我國文物保護的法律中對文物復制、仿制的制度存在一些空白和盲區,不但對文物仿制、高仿的具體違法行為缺乏明確界定依據,而且對于具體仿制、高仿的違法行為也缺乏具體細致、具有可操作性實施細則。總體來說,國內文物復制、仿制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由于法律依據缺乏,行政機關在文物保護執法時常常遇到缺乏依據、難以處理的現實問題。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已對文物復制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對文物仿制的界定尚不明確。而我國的文物復制、仿制品之所以存在著較大的爭議,部分原因是人們普遍混淆了復制品、仿制品、高仿品和贗品的概念。《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規定:文物復制是指依照文物的體量、形制、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藝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與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動。由此可見,文物的復制就是根據歷史文物的外形信息如體量、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依照原比例、采用原材料和原工藝制造出來的替代品,復制品最大的特色就是保持文物的本質形態與工藝,也就是完全拷貝的文物。因為復制品與原作相近,也是具有重要收藏價值藝術品。因為復制與原作難以區分,所以《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規定:復制文物后的復制品應該有明確的標識,表明復制年代和“復制”字樣,以說明此品屬于復制品。一般認為:復制品數量一般是五件以內,大量流通的就不能再算是復制品了[1]。與復制品不同,文物仿制品一般是指模仿制作,也就是對歷史文物體量、形制、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信息的模仿,不要求仿制與原作完全一致,仿制文物的大小、尺寸、材料和制作工藝等方面可以與原文物有所不同,否則就成了文物的復制。文物仿制與復制不同,所以《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并未要求文物仿制品進行標識說明。
其實,我國法律已對文物復制有著嚴格的要求,現行的法律明確規定了文物的復制的主體資格。但對文物仿制資格卻沒有明確要求,這必然導致文物復制與仿制的模糊度。依照前述《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對“文物復制”的規定,明確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外在形態方面,復制品準確地復制了原文物的體量、形制、質地、紋飾等歷史信息。其二,內在工藝方面,復制品采用原技藝方法和工作流程。問題由此而生,如果我們采用現代技藝與流程,制作了在外形、體量、形制、質地、紋飾與原文物一致的文物,由于兩者工藝不同,嚴格來說,這種情況不能認為是文物的復制品,而只能算是文物仿制品。因為外在形態容易識別,而內在工藝不好判斷,這就給民間非法復制文物留下了規避風險的機會。同樣,如果我們采用古代技藝與流程,制作了在外形、體量、形制、質地、紋飾與原文物稍有區別的文物,由于不是準確復制了原文物的體量、形制、質地、紋飾等歷史信息,這種情況也不能認為是文物的復制品。正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模糊性,給實際執法過程帶來一定難度。
當然,界定“復制”和“仿制”的可行方法是根據復制主體的資質,更重要的是復制的目的和用途。博物館為了科研或展覽需要復仿制,而有些則是民間企業出于商業經營的目的需要復仿制,這兩種情況在法律中要區別對待,根據法律作出判斷。《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文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復制、拓印文物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也規定,文物復制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文物復制單位除了取得文物復制等級的資質證書外,還應當履行工商手續,具備公司法人成立條件,比如成立文物復制生產企業的資金、場地、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和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就是說,如果民間的某個文物復、仿制行為被認定為合法“復制”的話,其復制之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需要提供復雜的審批資料,獲得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否則,就是違法。如此說來,如果不具備條件,不履行相關程序的文物復制要受到法律的處罰。但現實生活中之所以文物復制品泛濫成災,是因為很多人都在用“仿制”來規避“復制”的風險。文物仿制違不違法、該不該處罰,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就讓文物仿制處于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帶。所以文物仿制者涉及造假、賣假風波時,總會借口仿制文物,而非復制文物,更不是制造假文物來逃脫法律的制裁[2]。
在實際生活中,民間工廠或作坊復制文物往往隨意性較大,一般不會主動履行審批手續,在復制過程中因為技術水平的高低就會出現以假亂真的高仿品和粗制濫造的復制品。嚴格來說,文物高仿品與一般的仿制品不同,它是指根據歷史文物的的原有外形、材質、紋飾等所仿制出來的高級替代品。高仿品外形和做工高度模仿文物原作,尤其是外形極其相似。由于技術高超,仿制逼真,一般人難以分辨真假,故名高仿。文物高仿不僅是復制了文物原作的外形,其他方面也會盡量保留原作的歷史信息,所以說文物高仿品實際上就是高度仿真的仿制品。因為民間作坊多會以“仿制”“高仿”來規避執法。用仿制代替復制,這樣文物管理行政機關在執法時也較難判斷屬于“復制”還是“仿制”“高仿”,這在無形之中給執法造成巨大的困難,這就是現在旅游市場唐三彩、兵馬俑及其他文物的仿制品、紀念品盛行、難以監管的真正原因[3]。
與文物仿制、高仿較接近的是文物贗品。其實,文物贗品是相對于文物真品而言的概念。市場經濟條件下,贗品通常指制造工藝粗劣、質量低下、粗制濫造的偽品或仿冒品。贗品意味著造假,它與真品在概念上對立,但在外在形態上相似。當然,贗品的制作手段有仿制、復制、高仿等,但只要有真品的存在,贗品便有了其成立的初始條件。換言之,只有和真品相對立,贗品才具備其本質的意義。所以,雖然贗品的制作手段有仿制或復制,但并不能說文物的復制或仿制品就是贗品,只有人為地把文物仿制或復制品稱為文物原作時,才能稱之為贗品。因此,博物館的文物復制品在展示的時候都明確標明是復制品,我們就不能稱之為贗品。
筆者認為,因為文物復制、仿制、高仿及贗品行業的專業性較強,執法者在依法行政的時候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違法行為的屬性,同時現行法律缺乏對上述行為明確的依據支持,因此,我們要加強對違法復制、仿制、高仿及贗品制造行為的立法完善。這已引起相關業內人士的關注,比如針對目前國家關于文物仿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尚處于空白的狀態,國家文物局李曉東先生就曾說:“不光要對文物復制品進一步規范,對仿制品同樣要規范。”所以,國家應該增加“文物仿制品”“文物高仿品”“文物贗品”“文物旅游紀念品”等仿制行為的明確約束,制定明確法律,完善對各類復仿制文物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細則,以便于在執法時能準確判斷違約行為及適用法律。另外,我國的文物復制品管理辦法也需要進一步規范完善。首先,國家需要嚴格把控復制單位的資質和審批程序,杜絕技術低劣、粗制濫造的文物贗品流入市場。其次,政府文物部門要健全管理制度,對文物復制品進行登記,防止未經審批、粗制濫造的文物仿制品流入社會,擾亂市場。只有這樣,文物市場的信譽體系才能逐步建立。
隨著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人們對文物藝術品的需求不斷增加,各式各樣的文物復仿制品涌入市場,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的復仿制品對文物收藏市場和拍賣市場造成了巨大沖擊。在這樣的情況下,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各種挑戰與壓力。因此,我們要增強文物保護的法律意識,強加文物復制、仿制的的立法管理,積極完善文物保護配套法規建設,才能促進文物市場的健康發展。
作者:李峰 單位:山東藝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