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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臺世界雜志》2014年第S3期
一、纏足在明代的巔峰發展
明代之后,纏足逐漸成為一種社會文化,伴隨著儒學的進一步固化發展,小腳在之后的兩代中逐漸完成了矛盾并存的發展高峰。明初到清初的百年間,裹小腳從上層社會成為流行習俗普及到社會各階層,成為評判女子的重要標準。元末明初,陶宗儀所撰《南村輟耕錄》在研究女性纏足問題中說“:由是人皆效之,以纖弓為妙。以此知扎腳自五代以來方為之。如熙寧元豐以前人猶為者少,近年則人人相效,以不為者為恥也?!倍谄鋾遁z耕錄》后中又有言“:西浙之人以草為履而無跟,婦女非纏足者通曳之?!贝┎菪膵D女是不纏足的,說明前文的“人人”范疇當不包括曳草鞋的婦女。也就是說在陶宗儀的時代即元末明初時,在全社會時興纏足,同時又是纏足與不纏足并存的時代。此種情況又為明初人所記載之事證實。不僅西浙婦女不纏足者曳草鞋,同時有淮西婦女不纏足的例證。明時曾下禁令規定,賤民階級的女子不得纏足。《浙江風物志》記載,浙江東南部地區明文規定“丐戶人家男子不許讀書,女子不許纏足”。結合宋代“花靴弓屧窮極金翠,一襪一領費至千錢”的記載,推知纏足是費事又費錢的高消費。到了明中葉以后,學者胡應麟在其所著《采菲錄•正編識小錄》中探討纏足問題“,宋初婦人尚多不纏者,蓋至勝國而詩詞曲劇亡(無)不以此為言,于今而極”。“至足之弓小,今五尺童子咸知艷羨?!笨梢姶藭r明朝的裹腳之風已流行到了各個階層。究其原因,可以清晰地看出一種文化的發展擴大,上層社會所追逐的漸漸影響至整個社會的流行。這種從上層文化至各階層的文化擴散并不鮮見,如佛教在漢代傳入我國,首先由皇帝、皇族接受傳播進而發展擴散成為一個遍及國家各地的宗教信仰。
而從纏足原因來看,不容否認是女子地位低下的表現,婦女自失掉經濟中心地位以后,漸漸變成男子的被征服者,更漸漸成為男子唯一的玩偶。于是“楚宮之腰”諸凡取悅男子的玩偶,都隨男子的意旨發現了。而纏足之發生,或者也不外此例。同時中國禮教最主張“男女有別”,纏足風俗孕育了“三寸金蓮”,使男女之別極端化。女子在社會地位上相當于男子的附屬品,儒學在明代經過程朱理學的發展對社會的影響逐步達到了巔峰,而禮教所宣傳的“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貞節觀念,從來看得很重。程子說“: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鄙w女子纏足以后,即不便于奔馳,故纏足乃所以弭淫。《瑯環記》中卷有一段話“:本壽問于母曰‘:富貴家女子,必纏足何也?’母曰‘,吾聞之圣人重女,而不使之輕舉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過閨閾之中。欲出則有帷車之載,是無事于足者也。圣人如此防閑,而后世猶有桑中之行,臨邛之奔。’”觀此可知纏足一事,乃是圣人借著重女之名,而為防閑的一種工具?!杜畠航洝飞险f“:為甚事纏了足?不是好看如弓曲;恐他輕走出房門,千纏萬裹來拘束!”清苑的歌謠說:“裹上腳,裹上腳,大門以外不許你走一匝?!庇^此則纏足乃是約束女子的一種工具。即使后來當纏足文化普及后,宮中女子禁止纏足,“禁掖中凡被選之女,一登籍入內即解去足紈”也只是為了“取便御前奔趨”,一方面說明此時社會上纏足已成為普遍現象,亦說明女子地位的低下,纏與不纏皆在于以男性是否方便為準則。因而在這種大范圍的文化要求、社會追求下纏足的普及成為不奇怪的事實。
二、清代滿漢纏足區別與風氣
清朝是中國帝制史上最后一個朝代,同時也是專制主義、傳統禮教觀念更為嚴苛的時期,纏足作為評判女性的標準為社會所廣泛認同接受,文化界甚至有很多作品專門來談論贊揚。文人李漁在其《閑情偶寄》中甚至將小腳的玩法歸納出了48種之多,如聞、吸、舔、咬、搔、脫、捏、推等。辜湯生先生曾發表關于審美的一段說話“:中國女子的美,完全在乎纏足這一點。纏足之后,足和腿的血脈都向上蓄積,大腿和臀部自然會發達起來,顯出裊娜和飄逸的風致?!边@些病態的審美實質上是把女子當作男人們隨心所欲的玩弄物了,同時,也為纏足成為普遍習俗而推波助瀾。婦女纏足在此可謂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社會各階層的女子,不論貧富貴賤,都紛紛纏足。甚至遠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數民族也染上了纏足習俗。與此同時,女子小腳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與關注。這一時期,腳的形狀、大小成了評判女子美與丑的重要標準,作為一個女人,是否纏足,纏得如何,將會直接影響到她個人的終身大事。此時對裹足的形狀也有了一定的要求,與明朝裹瘦不同,清朝的纏足通常要掰折腳趾,折骨纏足以縮至三寸,而且還要弓,要裹成角黍形狀等種種講究,因而有“小腳一雙,眼淚一缸”的說法。但即使這樣,社會各階層的人娶妻,都以女子大腳為恥,小腳為榮。因而為了生活以及符合她們從小被教育的觀念,女性仍前仆后繼地加入此項活動“,三寸金蓮”之說深入人心,甚至出現女子因腳太小行動不便,進進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胡也頻所著《小縣城中的兩個婦人》一文中有段女子自白“:可不是,男子喜歡小腳,我們就把腳纏得又窄又小,窄小得,至于不能走路?!边@實實在在的話語,透露出女子的悲哀與無奈。
但與此相悖論的一點,此時的統治者即清政府對此的態度卻并不是支持的。“順治十八年以前,民間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諭,下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該部議覆等因。于本年正月內,臣部題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違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則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不行稽察,枷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于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在案。查立法太嚴,或混將元年以前所生者,捏為元年以后誣妄出首,牽連無辜,亦未可知,相應免其禁止?!睗M清統治者入主中原后,起初極力反對漢人的纏足風俗,一再下令禁止女子纏足。但此時纏足之風已是難以停止了,到康熙七年只好罷禁。這件事,一度被人們渲染為“男降女不服”,清兵入關,有“剃發令”,在武力高壓下,漢族男子最后不得不屈服執行,故而男子剃發,被視為向清廷屈服的象征。與此同時,女子纏足雖也同樣為清廷下令停止,但后來并未達到禁止的目的,由此可見纏足之風的根深蒂固。
有觀點認為清代纏足屢禁不止,緣于清初多爾袞與明大學士金之浚的契約“十從十不從”中的男從女不從。清廷嚴禁八旗漢女纏足,對民籍漢女只是一般地禁止和勸誡,不好違約嚴禁。但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即使是對八旗女子的禁止纏足,亦未完全禁止,以至于不僅漢族女子纏足成風,滿族女人甚至也艷羨效仿。當風氣已經轉變為足以改變特權階層的觀點時,其強盛繁茂是不喻自明的。這種現象直到清末,閉關鎖國的大門被洞開后,在外來的文化和先進知識分子的不斷呼吁聲中,纏足的風氣才非常緩慢地走向滅亡。不難看出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纏足人為地加強了兩性之間的不平等,但纏足之風又是來源如此,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對女人的人格身份的無視,以至于扭曲了社會正常的文化,模糊了人類自身的面目。明清的纏足成為一種社會文化,對此的社會接納、文藝贊嘆不得不說來自于驚異的傳統文化的扭曲。
作者:康乃馨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