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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會史研究的回顧與前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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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會史研究的回顧與前瞻

    摘要:1990年代以來,法律社會史研究逐漸成為一個學術增長點。法律社會史的研究帶動了司法檔案的大量發掘和利用,拓寬了法律史的研究范疇,并對傳統法律史的研究范式予以反思。與豐富的具體研究相比,法律社會史的理論建設相對不足。在未來的理論建設中,法律社會史應當繼續豐富問題意識,加強多學科的方法訓練,以開放的心態面對西方的社會科學理論,以建立本土的法律社會史理論為旨歸。

    關鍵詞:法律社會史;回顧前瞻;理論

    法律社會史是近些年來備受學界關注的一個研究領域。早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瞿同祖就以跨學科的思維進路與開放的學術態度,開創了法律社會史研究的新方向。近年來,隨著社會史的復興,司法檔案的陸續開放,大批歷史學者開始重新關注這一領域,甚至很多出身法學的法史學者也紛紛采取這一研究路徑,考察在社會發展中法律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探究歷史中法律的社會功能。無論社會史還是法律史學界向來重視學術史的總結與反思,然而對于法律社會史卻較少全面的梳理與回顧①,本文試圖回溯法律社會史的研究歷程,初步總結其學術貢獻,并對其未來的理論建設略陳管見。

    一、法律社會史的研究歷程

    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的發端應當上溯到20世紀40年代。1930年代的“社會史大論戰”雖然實質上是關乎中國社會發展史的爭論,但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社會史研究,出現了很多深入系統而具有開創性的研究著作。[1](P38)1947年,以“專攻中國社會史”為“志愿”的瞿同祖所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由商務印書館出版,該書被認為是法律社會史的奠基之作。作者將自己的書稱為“法律社會史”,他認為法律與社會現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會中的一種制度,不能離開社會,研究法律必須放到社會中去。所以,“把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起來的研究,是我個人創新的嘗試,以前沒有人這么做過,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會史的書”[2]。作為有社會學背景的學者,瞿同祖將社會學研究推進到法律史領域,突破史學視野,融合社會學、歷史學、法學三個學科領域,力圖從社會史的視野為中國古代法律提供一種解釋,著重于把握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與主要特征,將從漢到清近兩千余年的中國古代法制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而不是去考證那些“瑣屑的差異”[3](Pxiii),并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對法的實效進行深入地分析和闡釋,這種對“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制度做除經濟關系之外的全面的社會整體分析”的研究路徑[4],為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發展做出了獨特貢獻。繼瞿同祖之后,大陸學者沿法律社會史這一路徑研究者甚少。1950年代至70年代末,政治運動迭起,法律虛無主義彌漫,法律社會史研究陷入沉寂。不過,中國法律社會史本是中西學術匯通的產物,瞿同祖之后,有些海外學者陸續開始關注這一領域。1960年代,英國學者斯普林克爾(SybillevanderSprenkel)的《清代法制導論》[5]與日本學者滋賀秀三的《中國家族法原理》[6]兩部專著,對法律社會史的研究產生了深遠影響。前者強調要將“法典和法院之外”的民間習慣法也視為法律,并試圖對法律制度與準法律制度的整個復合結構進行初步審視[7](P2)。后者不僅注重王朝立法,還利用判例、習慣調查報告,以及儒家經書、民間小說、內外人士著述等“目之所及范圍內”有關中國家族法的材料,圍繞“作為共同的東西被加以保持的家產”,詳細探究了家族中每個人因不同身份而相應具有的不同權利,揭示了家的法律構造的內在原理[8](序說)。此外,1994年出版的論文集《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9],大體展示了1970至1980年代美國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發展狀況。其中,衛周安(JoannaWaley-Cohen)、艾德華(R.RandleEdwards)、歐中坦(JonathanK.Ocko)等學者對清代司法審判中的超自然因素、對外國人司法管轄及京控問題的研究,展示了將現代法律理論和其他學科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在史料運用方面,除了“那些較為‘正宗’的史料”,還利用了民間契約、社會慣例、考古出土材料等[10],體現出法律社會史的研究進路。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臺灣學者戴炎輝在1979年出版《清代臺灣之鄉治》,該書從淡水、新竹檔案,舊慣調查、公私文書等資料出發,探討了清代臺灣鄉村的形態、社會與經濟背景、日常管理及早期官治之組織等,其學科取向“更接近于瞿同祖的‘法律社會史’”[11](P257)。1990年代之后,隨著社會史研究的興盛,“眼光向下”的研究方法在大陸學界普遍流行,歷史學者將更多的目光投放于下層民眾、基層社會和日常生活,作為跨越社會史和法律史的研究方向,法律社會史的研究受到國內外學者的熱切關注。在不少關于社會史研究綜述性的文章中,均將“法制社會史”或“法律社會史”的興起,看作是社會史從一側面強化整體歷史研究的重要體現,也是社會史跨學科研究的重要增長點[12](P47,91)。

    1996年,梁治平所著《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出版,該書應是這一時期大陸學者法律社會史研究的代表性著作。在本書中,“討論的重點從特定文化類型的法律轉移到日程生活中的法律上來,在這里,大傳統更多的讓位于小傳統,法律更多被自下而上地來觀察和理解”[11](P253),作者從社會史的視角出發,運用大量習慣法調查報告、官方檔案及民間契約文書等一手材料,對清代習慣法做了系統的研究,梳理出“家—國—天下”、“公—私”、“官—民”三對分析范疇,“具體地進入中國傳統的特殊‘語境’,從而揭示清代中國的獨特的社會與國家的關系”[13](P150)。在海外,以黃宗智為核心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引領了國際學術界對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的學術熱潮。1999年,黃宗智即提出“新法制史”的研究,此后學者也將之稱為“新法律史”,“新法制史”或“新法律史”提倡結合“舊”經濟史和社會史以及所謂“新”文化史的研究來進行法律史研究[14]。在黃宗智看來,社會史的主要難題在于缺乏有關一般民眾意志和表達的第一手資料,而訴訟檔案可以提供關于民眾日常生活選擇和表達的最直接詳實的資料。他認為,從經驗研究的角度來說,“新法律史”可以為我們發掘新的信息,而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說,它可能會有助于我們為中國歷史尋找符合它的實際的概念和理論[15]。美國學者戴蒙德(NeilJ.Diamant)稱,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引發了“智識上的地震”[16](P474),時至今日,這一為國際學界廣泛關注的研究群體包含三代學者,其開創的“新法律史”研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進展①。近年來,黃宗智教授又在“新法律史”研究的基礎上,總結國內法史研究中形式主義、實用主義、歷史主義法學各自的缺陷,提出建立“歷史社會法學”新學科的構想。他認為中國的法學應該具備一定的社會關懷,而對于歷史傳統悠久的中國來說,歷史視野同樣不可或缺。在黃宗智的概念中,“歷史社會法學”是一門既具有深厚域外學術傳統的學科,也是具有中國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論傳統以及其現代的社會主義革命傳統的學科,其總體構想是“建立一個融合中西和古今的中國法學以及理論和法律體系”[17]。在黃宗智、梁治平等人的推動之下,不少學者從司法實踐與社會秩序,州縣官、幕友、衙役、書吏、訟師等司法主體,婦女、商人、賤民等社會群體,社會心理等方面探討法律社會史的諸多具體問題,相關研究成果可謂層出不窮。在學科建設上,近些年來,一些高校開始增設法律社會史的招生和研究方向,越來越多的碩博研究生選擇這一領域的問題作為論文選題。法律社會史的發展,吸引了一批學者,尤其年輕一代學者的研究興趣。2013年初,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還以青年學者為主,從倡導實證性的近代法律史研究出發,發起和組建了近代法律史研究群。

    二、法律社會史的學術貢獻

    法律社會史是法律史和社會史的交叉學科,何謂法律社會史?前述黃宗智關于歷史社會法學的界定顯然將立足點放在法學的范疇之下,無論作為研究范式還是學科方向,法律社會史的定位更側重于歷史學。關于法律社會史的定義,學界已經有個別學者進行了嘗試性闡釋。張仁善在《法律社會史的理論視野》一書中首次對法律社會史進行了界定,他認為法律社會史是研究中國社會結構、社會階層、社會生活及社會心態關系的歷史,目的是揭示中國法律發展與社會變遷之間的內在聯系,探求中國法律演變的歷史規律[18](P6)。還有一些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法律社會史的概念及研究范疇做出解釋:付海晏在其所著《中國近代法律社會史》一書中認為,法律社會史的概念從內容上包括文本、制度與實踐三個層次。法律社會史研究中的文本,不僅包括具體的法律規范與文獻,還包括各種法學學說、思潮等;從制度而言,法律社會史提倡陳顧遠先生的廣義法制史說,舉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等,均為其研究對象,從實踐來說,法律社會史強調法律的具體實踐效果。[19](P3)胡永恒指出,與過去占據主流的制度史研究相比,法律社會史注重制度生成的社會背景、真實的運作狀況及其效果,并將目光投向長期被忽略的基層司法實踐,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拓寬、豐富了法律史研究[20]。另外,張小也從社會史的理論出發,認為對“法”進行“社會史”的研究時,最基本地要從國家制度、民間秩序以及二者在實踐中的結合這三個層面來思考問題,尤其要重視人的實踐性因素和制度創新過程[21](P28)。由于對社會史的概念至今也不盡相同,所以,要在學界形成關于法律社會史的統一的概念當非易事。法律社會史興起和發展二十多年來,相關理論探討仍顯薄弱,作為備受矚目的學術增長點,其學術貢獻或學術魅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對司法檔案的大量發掘和利用,其二是對法律史研究范疇、范式的拓展及批評。法律史研究歷來強調對史料基礎的重視。張晉藩先生曾多次提出,不以豐富的材料為依據的法史研究都是空的,應該大力發掘、整理和編纂中國法史的史料[22]。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法律史研究所依賴的傳統文獻資料主要包括律例、會典、官箴書等等。放眼國際學界,社會史對于地方政府檔案的重視有著悠久的傳統。法國年鑒學派第二代學者勒華拉杜里(EmmanuelLeRoyLadurie)的代表作《蒙塔尤:1294—1324年奧克西坦尼的一個山村》,正是以宗教裁判所法庭的法官雅克•富尼埃的審訊記錄材料為中心的。[23]在研究路徑上,法律社會史倡導自下而上看歷史,關注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關系,以及普通民眾在司法活動中的實踐狀態,這樣的研究特點對法史研究中史料范圍的拓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伴隨著法律社會史的興起,大批學者對司法檔案、契約文書、族譜家規及近代報刊雜志予以極大的重視與發掘。其中,司法檔案的大量發掘和利用尤其成為近些年來中外學者研究中國法律史的重要特點。1990年代以來,以黃宗智為領軍人物的“UCLA學派”開風氣之先,從刑部檔案、順天府檔案、巴縣檔案、淡水新竹檔案及其他地方檔案出發,發表了一系列優秀的研究成果,引起了學界對地方檔案的極大重視,這也帶動了大批新一代學者利用各地開放的檔案從事法律社會史研究,發表了一系列令人欣喜的研究成果。如俞江利用寶坻縣刑房檔案對財產繼承問題做的系列研究,鄧建鵬利用黃巖訴訟檔案對清代訴訟制度的研究,里贊、趙娓妮、吳佩林及毛立平等均利用四川南部縣檔案分別研究了清代婚姻訟案審理、代書制度及下層婦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識,洪佳期利用上海檔案館所藏的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檔案所做的研究,劉昕杰利用新繁縣檔案對民國時期婚約制度與財產繼承的研究,圍繞龍泉檔案杜正貞、吳錚強對族產糾紛與親屬繼承制度、“屢票不案”的訴訟審判模式所做的研究等①。司法檔案對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意義幾成學界共識,有學者甚至把著名的美日學者關于清代州縣民事審判性質之爭,即黃宗智和滋賀秀三的爭論視作資料之爭。滋賀秀三主要從律例、方志、官箴書等傳統法律史資料出發,主張清代州縣聽訟是“父母官訴訟”[24](P16),其實質是教諭式調停,黃宗智則運用大量的訴訟檔案,指出州縣官審斷“是以法官而非調停者的身份來行事”。

    對于這場爭論的解決方式,有些學者頗贊成黃宗智充滿自信的斷言:“將來使用檔案的人多了,這問題會不了自了”[16](P367)。法律社會史也極大地拓展了法律史的研究范疇,并對傳統法律史研究范式予以批評。傳統法律史注重自上而下看歷史,注重對于立法過程和法律沿革的分析和描述,重視對政治、經濟因素的解析,而缺乏對于社會和文化等因素的關注。法律社會史倡導自下而上觀察和闡釋法律的變遷,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意義。經由法律社會史的推動,近些年來,不少學者對于法律史的研究興趣,“從實體規范轉向程序和過程,從法典轉向審判,從表達轉向實踐,從大傳統轉向小傳統,從意識形態轉向日常生活,從國家轉向社會”[11](P282)。法律社會史對檔案材料的重視,對具體問題的關注,也啟發了一些學者對法律史傳統研究范式的反思。黃宗智多次指出,其于1990年前后開始系統從事法律史研究,正是因為“當時的中國法律史研究,在缺乏基層檔案的情況下,多偏重官方表達層面的材料,有意無意地忽視法律的實踐層面”[16](P3)。梁治平將1950年代以來內地的法律史研究范式概括為“教科書”范式,其弱點在于缺乏個性和變化,“借助于一套有效的復制技術和機制而造就一個龐大的家族”[11](P245)。實際上,上世紀90年代以后,法律社會史的興起和發展引發了學界關于法律史學科研究方向應該“法學化”還是“史學化”的爭論。有些學者指出,傳統的法律史研究過分強調法理辨析與意義闡釋,具有研究史料薄弱、西方中心主義泛濫的通病。里贊認為中國法律史研究中存在以西方或現代立場解釋中國法的現象,比如清代法律本沒有按照現代部門法進行的理論劃分,但我們現有的法學研究卻習慣用現代法律體系對清代法律或案件進行六法全書式的劃分。如此通過現代法律體制或法學原理來解釋既往的法律制度和現象,容易遮蔽歷史的真相,影響敘述方法的合理乃至史料運用的準確。因此,應該放棄先入為主的理論預設,回到歷史情境中去思考問題,運用檔案材料把當時的具體問題陳述清楚,可以更準確地呈現史事的真相[25]。里贊擺脫理論框架的束縛、回到歷史情境中的呼吁得到不少學者的認同。趙世瑜從歷史司法檔案的利用出發,就法史研究的不同取向及研究意義進行了理論闡釋。他認為,法學取向的法史研究與史學取向的法史研究有著一定的不同,其中,前者是共時性的討論,后者是歷時性的討論;前者是以制度為中心的,后者是以人為中心的;前者是從后向前看的,后者是從前向后看的。而要回到歷史情境的辦法,“必然會采取法史的史學取向,而且大體上必然就是我們今天所倡導的區域社會史的取向”。[26]胡永恒在深入分析了“法學化”與“史學化”的法史學研究各自的特點、存在的問題后,提出基于目前法律史研究史學基礎還比較薄弱,史料發掘不夠,史實考證不夠,眾多研究者的史學訓練不夠等現狀,主張法律史研究應當走向史學化[20]。這些探討,對于法史研究走出困境,拓寬研究視野,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社會史理論建設前瞻

    通過上述的梳理,可以看到20世紀30年代以后、尤其90年代以降法律社會史研究的長足進展。但是,無論在史料挖掘的廣泛性、研究內容的豐富性、還是研究手段的多樣性上,尚有巨大的發展空間,仍需在前人的基礎上不斷深化和推進相關的研究。其中,加強法律社會史的理論建設尤其勢在必行。毋庸諱言,無論作為一種研究范式,還是學科分支,與豐富的具體研究相比,法律社會史的理論建設都是不足的。這既包括法律社會史的內涵外延、研究體系的界定,也包括對法律社會史研究方法和范式的探討。就目前而言,還沒有專門論述法律社會史學科定位、概念和相關理論的學術專著。未來的法律社會史的理論建設,不僅應對西方概念進行理性剝離,突破固定的話語模式,更應該在中國歷史的、現實的發展過程中逐步構建自己的理論體系。科學構建法律社會史的概念、結構及框架等,這當然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建成之事,這甚至需要數代學人的努力。

    展望未來,結合法律史、社會史研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法律社會史的理論建設應該注意以下四點:其一,豐富問題意識。梁治平認為,史學的法律史研究雖然頗具學術意義,但是,在法律史研究中相對成功地吸收了歷史研究成果的著作中,并沒有產生方法與范式的反思和突破,“單純地擴大材料范圍和拓展研究領域,這種發展雖然值得肯定,其理論意義卻是相當有限的”[11](P249)。目前國內對于法律社會史、尤其清代法律社會史相關的理論分析框架主要因襲黃宗智“表達與實踐”說、滋賀秀三與寺田浩明“法秩序類型”分析模式、梁治平關于國家法與民間法等理論較多,徐忠明、杜金批評這種現狀說,“由于受到上述學者的支配性影響,新一代學者始終未能提出自己有效的分析框架和概念工具,在宏觀問題上繼續重復既有的路徑和方法,在微觀問題上只能給出一些枝節性的補充”[27](序5)。因為問題意識的缺乏,容易導致法律社會史研究出現“碎片化”和“唯檔案論”的傾向,前者習慣于將研究精力集中某一地域、問題、時段進行研究,對于其他時段或相關研究領域不聞不問,后者“言必稱檔案”,而忽略其他多種史料的作用。法國歷史學者弗朗索瓦•多斯(FrancoisDosse)說:“歷史學家應當在事件陳述和觀念框架之間反復往來”[28](P241)法律社會史目前的發展困境其實正在于,理論的停滯拘泥難以應對新史料的大量發掘,因此,強化問題意識,構建新的理論框架勢在必行。其二,拓展法律社會史的研究范疇。我們并不認同機械地用現代的法學原理解釋過往的法律現象和問題,但是,學會研究方法上的創新卻是很有必要的。近些年來,社會史學界有學者呼吁“重提政治史研究”,或者運用社會史的研究范式重新解讀政治史。以社會史的方法來研究政治史,這樣的學術背景必然會影響到社會史與法律史的關系,促使我們用問題而非現代法律體系作為思考問題的起點。從法律社會史的視角出發,法律制度不再是脫離了歷史情境、獨立于其他社會因素之外的宏大敘事框架,而應是以人為中心的、立足具體時空坐標點的多種問題的整合,法律除去制度的變遷之外,還應包括權力的構成、法律意識、大眾法律行為等方面。另外,從目前研究來看,法律社會史對于民法的研究較多,刑法的研究則相對忽視,關注清代、近代法律社會史的較多,關注古代法律社會史的較少。這也要求我們在研究過程中,應當注重橫向與縱向研究的結合,即在關注社會橫切面、關注同一時間的法律對社會運行的影響的同時,也注重從長時段考察法律變化的過程及其與社會的互動。其三,法史兼顧,加強多學科的方法訓練。有學者曾批評史學研究者的法律史研究有一種“反理論”傾向。歷史學者過度重視史料和考證,理論思考能力相對不足,容易滑向一種極端的實證史學立場[20]。許多出身法學的法律史學者因此主張,法史研究一方面應該更新傳統研究范式,另一方面更要“走出歷史學的陰影”,更加“法理學化”,體現“法學”特色。比如,劉廣安認為從史學的角度出發考察法制流變得失的著作,事實上只是處于歷史學的附庸的地位,沒有進入具有獨立的主體性品格的法史學著作類型中。這類著作可能有助于深化和拓展某些歷史問題的認識,但難于在深化和拓展法學的認識方面有更大的意義。[29]蘇亦工認為,法律史研究者片面向歷史學靠攏,使法律史研究停留在敘述的層面而缺乏精確性,同時“過于強調和矜炫對法律史學的史料發掘與史實訂證,忘記了法律史學研究的主要任務應當是綜合運用歷史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方法對已認定的史實作出理論概括,未能為現實法學研究提供充足的養分。”[30]陳煜則進一步提出,只有強調法律史學有一般歷史學難以把握的概念、術語、規范與研究模式,法律史才能與現在的法發生聯系,提供經驗性的分析[31](P42-43)。法律社會史跨越法學和歷史學兩個學科體系,史學的法律史研究也應提倡超越過去和現在的隔閡,建立歷史和現實之間的有機聯系。在這一點研究旨趣上,史學的法律史與法學的法律史研究應當并無二致。因此,對于法律社會史研究者個人而言,提高學術研究的復合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在研究方法上,應在發揮史學實證研究特長的基礎上,參考和借鑒法學、社會學、人類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應當加強法學理論思維的訓練,將實證研究與理論研究緊密結合起來。

    最后,堅持法律社會史的開放性和包容性。法律社會史作為一個開放的體系,多學科的理論視野已經成為其重要的學術標識。當前,無論是社會史還是法律史的研究,都提倡與社會科學的緊密結合。法國年鑒學派第三代代表人物雅克•勒高夫(JacquesLeGoff)針對歷史學融入社會科學的現象指出,未來的歷史學可能成為吸收所有人文科學的一種“廣義史學”[32](P40)。法律社會史的開放性,還要求法學界和史學界打破學科壁壘,利用和創造多種渠道、平臺加強溝通和對話。此外,加強法律社會史的開放性,既要求法律社會史研究者立足本土的歷史經驗的積累,同時學會以開放的心態面對西方的社會科學理論,以建立本土的法律社會史理論為旨歸。

    作者:趙曉華;劉佳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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