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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人口遷移決策理論為研究框架,以北京市流動勞動力的調查數據為基礎,運用二分類Logistic回歸和傾向值加權回歸分析方法,研究流動人口從事非正規就業對其居留意愿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第一,非正規就業會對流動勞動力的居留意愿產生負向影響,而且這種負向影響在控制了非正規就業的選擇性偏差以后依然顯著。第二,由于受到樣本選擇性偏差的影響,未控制選擇性偏差的二分類Logistic回歸會低估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負向影響。第三,收入在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中存在著調節效應:在中、低收入群體中,非正規就業對他們的居留意愿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隨著收入的增加,這種負向影響的程度在減少;在高收入群體中,非正規就業對其居留意愿的影響不顯著,非正規就業不再是影響他們居留意愿的阻礙因素。流動人口是否愿意長期居留城市不僅關系流動人口個體的生存發展,關系城市規劃和公共服務問題,也關系我國的城鎮化進程。所以,打破勞動力市場上正規和非正規的就業壁壘,提高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是勢在必行的。在目前二元勞動力市場分割制度無法立即改變的條件下,應該對非正規就業持有包容的態度,引導非正規就業規范化發展,將其融入城市發展的進程。
【關鍵詞】流動人口;非正規就業;居留意愿;傾向值加權分析
一、研究背景
中國正在經歷快速城市化的過程,流動人口規模出現了大幅的增長,其中絕大部分是鄉城流動。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常住人口城市化率由1991年的27%快速增長到2016年的57.4%;2016年末流動人口已經達到2.45億,占總人口的18%左右;外出農民工1.69億人,占城鎮就業總人口的40%左右。流動人口進入城市以后,隨著對城市生活的適應、經濟好轉以及社會資本的積累,他們將面臨是否居留城市的選擇問題。長期以來,由于戶籍制度的制約,流動人口只是城市的“過客”。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過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流動人口最終在城市定居下來,成為城市居民。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問題也逐漸引起政府、學者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國家“十二五”規劃提出,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化為城鎮居民是城鎮化的重要任務。流動人口是否居留城市不僅關系流動人口個體的生存發展,關系城市規劃和公共服務問題,也關系我國的城鎮化進程。研究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及其影響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在影響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各種因素中就業對其作用是巨大的。尋求更好的職業和發展機會、獲得更高的收入和生活質量是吸引我國人口流動的最重要的動因。[1]根據201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在16歲及以上的流動人口中,流動原因是工作就業的比例最高,達到了78%。可見,就業是人們在進行遷移流動決策時考慮的重要因素。從就業類型來看,參與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可以劃分為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兩類,這兩類群體在居留意愿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由于勞動力市場二元分割特性,許多流動人口僅能在城市次級勞動力市場上獲得就業機會,從事非正規就業,這些崗位往往收入較低、缺乏勞動保障、向上流動受阻。人們常說“安居樂業”,“安居”和“樂業”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非正規的就業性質極有可能會對流動人口在城市的居留意愿產生消極的影響。本文以人口遷移決策理論為研究框架,以北京市流動人口的調查數據為基礎,研究了流動人口從事非正規就業對其居留意愿的影響。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北京市流動人口中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群體的居留意愿是否存在差異;第二,在控制非正規就業選擇性的前提下,研究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如何;第三,對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群體,研究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是否存在差異。
二、文獻述評
1.關于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相關研究居留意愿也被稱為留城意愿、城市長期居住意愿等,國外研究大多將其定義為“永久性遷移”意愿。已有研究通常將具有明確且較長時間居住在某地的打算稱為有居留意愿。如把愿意長期居住的視為有居留意愿,不愿意長期居住的視為沒有居留意愿;[2]又如將居留意愿操作化成“是否愿意在本地居留5年以上”;[3]還有研究把居留意愿分為三類:打算長期居住,打算短期居住,暫時沒有居留意愿,將長期居住作為基準項,其他兩類作為對比。[4]還有學者對居留意愿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認為流動特征、在流入地的社會網絡和社會互動強度等變量會影響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5]本文將借鑒已有文獻中關于居留意愿的研究成果,對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進行測量,并將綜合考慮流動人口的個人特征、就業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影響因素,將它們作為重要控制變量納入模型,在控制其他影響因素的前提下,考察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
2.關于非正規就業的相關研究“非正規就業”的定義經歷了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由最早的定義為“在非正規部門就業”開始,其內涵的外延一直在不斷拓展,現在一般認為非正規就業既包括非正規部門就業,也包括正規部門里的非正規形式的就業。[6]盡管對其內涵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分歧,但是學者們取得了一定的共識:非正規就業不等于非法就業,非正規就業一般是指那些在酬勞、勞動時間、勞動關系、工作形態、社會保證及經營活動等方面存在著不固定性、不穩定性,與正規就業有本質區別的勞動就業形式。[7]流動人口是否從事非正規就業性質的工作并非是隨機的,而是存在著選擇機制的,許多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研究。總結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影響流動人口非正規就業選擇的因素主要有制度性因素、個人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制度因素包括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勞動力市場分割的制度等。[8]有學者研究了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等個人特征對非正規就業選擇的影響。[9]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也會影響流動人口從事非正規就業的可能性。較低教育水平的人力資本特征決定了部分流動人口不得不選擇低技能型、體力型的職業和工種,而相對年輕的人口結構特征和相對較好的體能又決定了他們具備在非正規部門就業的基礎、可能性和機會。流動人口在流入地通常仍在地緣為基礎的傳統生活圈活動,社會網絡構建的難度增加,由此他們的社會資本缺乏,難以獲得城市正規部門的就業信息,難以依靠外部力量的支持,只能從事非正規就業性質的工作。[10]這些關于非正規就業選擇性的研究給本文帶來很好的啟示,即在分析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時必須控制非正規就業的內生選擇性偏差。本文將綜合考慮非正規就業人口在個人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方面的選擇性規律,在控制非正規就業選擇性問題的條件下,研究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
3.就業因素對居留意愿影響的相關研究研究與就業相關的因素對居留意愿影響的文獻比較少。有研究發現職業類別會直接或間接影響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11]也有研究顯示自雇者和受雇者兩個群體的居留意愿具有顯著的差別,自雇者打算居留北京的比例比受雇者高16.4%。[12]還有的研究考察了農民工行業、職業類型及勞動合同的類型對農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響,發現行業類型會顯著影響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其中教育、文藝、廣電、批發零售業、餐飲、郵電通信業的居留意愿最強;在職業類型上,以普通員工作為參照組,管理人員與之有顯著性的差異;社會保險也對農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具有極其顯著的影響。[13]可見,已有的研究多為探索職業類型、自雇和他雇的身份、行業類別、就業待遇和保障等與就業相關的因素對居留意愿的影響,較少涉及非正規就業的就業性質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然而,這些職業、行業的分割,就業待遇和保障的差別都只是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之間差異的表現,勞動力市場分割所造成的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這種就業性質的差別才是影響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關鍵因素。
4.對已有研究的評述綜上所述,已有的研究文獻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和新的啟示。已有關于非正規就業影響因素的文獻為本文控制非正規就業的選擇性提供了參考,已有的關于居留意愿影響因素的文獻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基本框架和理論基礎。但是,已有研究也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著不足:第一,居留意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居留意愿的影響因素上,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個人特征、社會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等。雖然部分研究也涉及了職業類型、就業類型,但是研究甚少,涉及非正規就業因素的幾乎沒有。第二,個別研究涉及了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但是未考慮非正規就業群體的自選擇問題。也就是說,在未控制內生選擇性偏差的條件下,我們無法推斷所觀察到的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群體在居留意愿方面的差異,到底是由于非正規就業的就業性質造成的,還是由于這兩個群體本身在受教育程度、經驗、社會網絡等方面存在的差異造成的。第三,已有研究未考慮非正規就業群體的內部差異問題。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對其中不同的群體而言,作用機制不一定相同。借鑒已有研究的經驗與不足,本文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改進:第一,在控制個人特征、就業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因素的前提下,將非正規就業作為影響居留意愿的重要因素進行深入研究,重點考察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的影響。第二,考慮非正規就業的選擇性問題,對非正規就業的選擇性進行檢驗,如果存在選擇性,則利用傾向值加權分析方法處理樣本選擇性偏差。在控制非正規就業選擇性偏差的基礎上,分析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第三,考慮非正規就業群體內部差異性的問題,按收入水平將流動人口進行分組,分別探討非正規就業對不同收入水平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
三、數據與方法
1.概念界定結合已有文獻的研究結果,本文對核心概念流動人口、非正規就業和居留意愿的界定如下:流動人口指的是在京居住一個月及以上、無北京市戶籍的人口。[14]非正規就業指那些具有非正式雇傭關系(無合同、臨時雇傭、隨意決定工資)、沒有進入政府監管體系的就業。[15]居留意愿指的是外來人口進入某地并在該地工作生活一段時間后對未來長期居住該地的愿望和想法。[16]
2.理論框架完整的人口流動、遷移過程包括遷移決策和居留決策兩個階段,所以人口遷移決策理論也可以運用于人口居留意愿決策的分析,為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研究提供可借鑒的分析框架和思路。西方古典推拉理論認為,流動人口遷移是由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收入差別所引起的。[17]現代推拉理論認為,除了工作收入外,職業、社會網絡、社會保障以及良好的生活條件和社會環境都是遷移的推拉因素。[18]本文認為,流動人口居留決策可以借鑒流動人口遷移的相關理論,流動人口是否在流入地長期居住的決策同樣遵循“推拉理論”的假設,流動人口在流入地的收入、職業、社會網絡等因素也是影響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重要推力、拉力因素。在經典理論和已有文獻成果的基礎上,本文歸納出個人特征、就業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四個方面的影響因素,在控制這些因素的條件下,重點考察非正規就業的就業類型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在個人特征方面,本文選取了年齡、性別等基本變量。在就業特征方面,本文選取了工作收入、工作時長和工作滿意度等變量。人力資本是指勞動者受到教育、培訓、實踐經驗、遷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資而獲得的知識和技能的積累。本文選取受教育年限、流動時長作為衡量流動人口的人力資本狀況的變量。社會資本是人們在社會結構中所處的位置給他們帶來的資源。社會網絡作為社會資本的一種會相應降低遷移成本和風險,進而影響人們的遷移決策。在社會資本方面,本文選用是否有配偶及配偶是否同在流入地、流入地家庭規模、社交范圍等變量。
3.研究數據與分析方法本文選用的數據是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2013年在北京組織的流動勞動力狀況調查數據。該數據的調查對象是流動人口中的勞動力年齡人口(16-65歲),包括非正規就業和正規就業人員,樣本數量為4673人。選用本數據的原因是由于數據含有本研究中的自變量(就業性質)、因變量(居留意愿)及控制變量(個人特征、就業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與本研究目的契合,能滿足本研究需要。本文的因變量為“居留意愿”,在問卷中操作化為問題“您將來是否繼續留在北京?”,回答“打算長期留下來”的視為有居留意愿,回答“很快就回去”、“沒想好”、“看情況”的視為無居留意愿。自變量為“非正規就業”,問卷中通過問題“您目前的就業身份”、“您使用工商執照的情況”和“您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情況”進行識別。就業身份為“雇主”或“自營勞動者”且未取得工商執照的以及就業身份為“雇員”或“家庭幫工”且未簽訂勞動/勞務合同的視為非正規就業。控制變量分為個人特征、就業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四大類(見表1)。本文首先運用二分類Logistic回歸模型研究非正規就業是否會對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產生影響;然后,討論非正規就業的選擇性偏差問題,運用傾向值加權的方法在控制非正規就業選擇性的前提下,分析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最后,將流動人口按不同收入水平進行分組,研究非正規就業對不同收入水平的流動人口群體居留意愿的影響。
四、結果與分析
1.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的影響分析描述統計的結果顯示,在北京市的流動勞動力中有居留意愿的比例較低,僅為48%,還不到流動勞動力人口總體的一半。這說明北京市的流動勞動力中有超過一半的人是處于“居而不留”的狀態,他們只是將來北京視為尋找工作和獲取經濟收入的機會,并沒有長期居留的打算。當然,這種居留意愿的缺乏一方面可能是主觀因素決定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為客觀因素不具備而不得不放棄居留的想法。但無論如何,這種低居留意愿的現象是值得關注的,因為流動勞動力是否有居留意愿會影響他們參與城市建設和發展的態度。如果一個城市中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只是將其視為淘金之地,而非長遠的家,這對人與城市的融合、對城市的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也會對城鎮化的進程造成影響。對于非正規就業的流動人口,這個問題就更突出了。非正規就業的流動人口有居留意愿的比例為46%,明顯小于正規就業流動人口中有居留意愿的比例(51%),而且兩者的差異是統計顯著的(P<0.000)。本文以居留意愿為因變量,非正規就業為自變量,將可能影響居留意愿的其他推力、拉力因素作為控制變量,納入二分類Logistic回歸模型進行分析,探究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的影響(見表2)。由表2可知,在控制個人特征、就業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這些協變量影響的前提下,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的影響是顯著的,相較于正規就業者,非正規就業者產生居留意愿的可能性下降了4.9%。這說明總體而言,非正規就業的就業性質會弱化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在控制變量中的個人特征方面,性別對居留意愿的影響并不顯著,年齡對居留意愿的負向影響顯著,年齡每增長1歲,居留意愿的發生比降低0.9%。在人力資本方面,無論是受教育年限還是流動時長都會對居留意愿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居留意愿的發生比提高2.6%。同時,流動時長每增加1年,居留意愿的發生比提高5.1%。這是符合推拉理論的,接受教育和流動經歷都是流動人口進行人力資本積累的重要形式,受教育水平越高、流動時間越長,勞動者的技能和經驗也隨之增長,他們在城市的生存和發展能力以及對城市的熟悉程度也在增加,這都是吸引他們繼續留下來的拉力因素。在就業特征方面,三個用來衡量就業特征的變量中只有工作滿意度是顯著的。這可能是由于工作滿意度是對工作狀況的一個概括評價性質的變量,已經綜合了工作收入、工作環境和工作內容等各種信息。對工作滿意的流動人口與對工作不滿意的流動人口相比,其產生居留意愿的可能性要高91.3%。可見,對工作的滿意度極大程度上影響了流動人口居留城市的意愿,證明了就業與遷移居留決策之間的緊密關系。在社會資本方面,婚姻狀況、流入地的家庭規模和社交范圍三個變量中,婚姻狀況對居留意愿的影響不顯著。流入地的家庭規模對居留意愿具有顯著的影響。其中,相對于在流入地只有自己本人的流動人口,流入地的家庭規模為2人、3人和4人及以上的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的發生比分別要高出31.7%、47.4%和99.1%。這可能是因為在流入地擁有較多的家庭成員能給流動人口帶來經濟、情感和心理支持,使其在流入地的生活更具穩定性。社交范圍對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也有顯著的影響。相對于很少與人來往的流動人口,經常與老鄉、其他外地人和北京本地人來往的流動人口具有居留意愿的發生比分別增加了99.1%、122.0%和499.4%。社會交往范圍的擴大產生了明顯的拉力,對流動人口在流入地的社會融入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在流入地的社會融入程度越高,流動人口產生居留意愿的可能性就越大。總體而言,這些控制變量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方向和已有研究發現的結果是基本一致的。
2.非正規就業的選擇性偏差及處理在文獻綜述部分,我們已經提到流動人口是否從事非正規就業是具有內生選擇性的,它和流動人口的個人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是息息相關的。因為存在樣本選擇性偏差問題,由上述二分類Logistic回歸模型得出的非正規就業和居留意愿的關系可能存在偏差。因為上文構建的回歸模型得以成立的基本假設是非正規就業和正規就業群體的分配是隨機的。如果流動人口從事非正規就業具有自選擇的機制,那么模型的假設前提將不成立,從而由該模型得出的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影響的系數及其標準誤的估計也就會產生偏差。所以,需要對流動人口在從事非正規就業方面是否呈現出一定的選擇性進行檢驗。根據已有文獻的啟示,本文對流動人口中的非正規就業群體和正規就業群體在個人特征、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分析,發現兩個群體在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方面均有較大差異。而且,從非正規就業與相關因素雙變量檢驗中可以看出,非正規就業與正規就業在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等變量上存在的差異是統計顯著的。這說明流動人口從事非正規就業的選擇機制確實存在,從事非正規就業的流動人口通常是那些受教育年限較低、流動時間較短、社會資本相對匱乏的群體。所以我們觀察到的正規就業群體與非正規就業群體在居留意愿方面的差異很可能是這些因素造成的,而不僅僅是由于非正規就業這種就業身份所造成的。當存在選擇性偏差的情況下,使用普通的回歸模型是無法得到對系數及標準誤的有效估計,必須采取專門的統計模型進行分析。為了處理流動人口從事非正規就業的選擇性問題,本文將采用傾向值加權的方法來進行分析(見表3)。傾向值加權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對兩個不同組的成員運用構建的傾向值進行再加權,從而能夠消除數據的不平衡性。在本研究中,首先利用Logistic回歸估計出流動人口從事非正規就業的可能性,即為傾向值。然后,根據傾向值為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兩個組構建權重。最后,利用傾向值構建的權重再次檢查數據的平衡性,如果檢驗可以通過,則用傾向值加權回歸的方法來估計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的影響。本文將傾向值作為權重對非正規就業和表3中各個變量再次進行雙變量檢驗。如果最后結果顯示兩個群體的差異不顯著,那么證明傾向值加權的方法消除了樣本選擇性偏差的問題。表3的第5列是經過傾向值加權處理后的P值。將其與第4列對比可以看出,經過傾向值加權處理后,所有變量的P值均大于0.05。這說明通過傾向值加權的方法進行調整,非正規就業群體和正規就業群體在這些變量上的差異都已不顯著,即傾向值加權方法可以控制樣本的選擇性偏差問題。
3.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影響的傾向值加權回歸分析傾向值加權后的二分類Logistic回歸模型顯示,在選擇性偏差得以控制的條件下,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依然具有統計顯著的負向影響,這說明非正規就業的這種就業性質和就業身份確實弱化了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在控制其他因素不變的前提下,與正規就業的流動人口相比,非正規就業的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發生比要低7.9%。跟前文未控制選擇性偏差的、普通二分類Logis⁃tic回歸模型相比,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負向影響有所增加。這說明在普通的二分類Logistic回歸模型中,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這些因素“分流”了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而當使用傾向值加權的方法將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群體重新構建為在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方面沒有顯著差別的群體時,就可以將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的“凈影響”剝離出來。也就是說,樣本選擇性偏差使得原先的二分類Logistic回歸模型中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被低估。控制選擇性偏差后的模型結果仍然支持了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負向影響。根據推拉理論,非正規就業這種就業身份顯然已經成為阻礙流動人口在流入地繼續居留的負面因素。那么,這種負面因素的作用體現在什么地方呢?本文對調查的訪談資料進行了分析,總結了非正規就業的就業性質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途徑。第一,通常而言,非正規就業性質的工作收入較低,這影響了流動人口在流入地繼續生存和發展的能力。第二,非正規就業帶來的勞務合同缺失、臨時的雇傭關系、隨意決定的工資等因素使流動人口缺乏安全感,對未來繼續居留缺乏信心。第三,非正規就業通常未納入政府監管體系,使得在其中就業的勞動者不能與正規就業的勞動者享受同等的勞動權益、勞動福利和勞動保障,產生“低人一等”的心理,這也加深了流動人口非正規就業者與本地居民的隔閡,削弱了他們繼續居留的意愿。在修正了選擇性偏差以后,在控制變量方面,個人特征中的年齡、就業特征中的工作滿意度、人力資本中的受教育年限和流動時長,以及社會資本中的流入地家庭規模和交往范圍依然對居留意愿有顯著影響。其中,相比未使用傾向值加權方法處理的二分類Logistic模型,除了社交范圍變量對居留意愿的影響程度減少,其他變量對居留意愿的影響程度都增加了(見表4)。
4.收入對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影響的調節效應分析本文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流動人口內部的差異非常大,那么內部各群體之間進行比較,非正規就業對其居留意愿的影響是否是一致的呢?比如,按照經典理論和已有文獻的結果,在流入地的收入應該是影響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重要因素,而在對本文控制變量的分析中可以發現收入對居留意愿的影響并不顯著。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由于流動勞動力內部的收入差異程度很大,不同的收入分組下,收入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機制并不一樣,所以在總體中體現出收入對居留意愿的影響不顯著的結果。那么,不同收入分組下,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是否也存在差異呢?為了驗證這個想法,本文按收入分布將流動人口等分成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三個群體,分別對這三個不同群體的非正規就業對其居留意愿的影響進行了傾向值加權回歸分析。表5的第1列為影響居留意愿的各個變量,第2、3、4列分別是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組中各個變量的發生比。從表5的結果可以看出,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組中,流動人口非正規就業對其居留意愿具有統計顯著的負向影響。但隨著收入增加,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的負向影響在減少。特別是到了高收入組,非正規就業不再對居留意愿具有統計顯著的影響。這說明在不同的收入分組中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影響的作用機制確實是不一樣的。流動人口中的非正規就業人口可能已經分化成兩部分群體,一部分人從事較為不穩定的工作、收入低、工作時間長、沒有勞動保障,對于他們而言,非正規就業意味著不確定性和缺乏保障,所以非正規就業的就業性質影響了他們在城市生活的感受和對未來發展的信心,從而弱化了他們的居留意愿。另一部分人則主要是以自我雇傭的形式就業,從事自由職業或者個體經營,收入較高、工作時間自由、環境寬松、工作內容自我安排,非正規就業對他們意味著自由和自主,甚至可以利用非正規就業的特點脫離政府政策監管,以此賺取經濟利益。對于這部分人群,非正規就業對他們的居留意愿已不再是限制性因素。所以,收入水平對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的影響存在著調節效應:中低收入群體中非正規就業弱化了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而高收入群體中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沒有顯著影響。在控制變量中,對于中、低收入組而言,就業特征中的工作滿意度、人力資本中的受教育年限和流動時長,以及社會資本中的交往范圍仍然都對居留意愿有顯著影響,這與總體模型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總體模型中對居留意愿影響并不顯著的工作時長和收入這兩個變量,在中、低收入組的模型中其影響變得顯著了。這說明對中、低收入組而言,工作時長的增加會弱化他們的居留意愿,而工資水平的增加會增強他們的居留意愿;而對高收入組而言,收入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水平,進一步提高收入對增加其居留意愿已經沒有明顯的促進作用了。隨著收入的增加,本文納入模型中的變量對居留意愿起顯著影響的個數逐漸減少,高收入組中只剩下對工作的滿意度和交往范圍能對他們的居留意愿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
五、結論與討論
本文的研究表明,非正規的就業性質會對流動勞動力的居留意愿產生負向影響,這種負向影響在控制了選擇性偏差以后依然是顯著的。但是由于受到選擇性偏差的影響,普通的二分類Logistic回歸會低估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負向影響。同時,收入對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影響存在著調節效應:在中、低收入群體中,非正規就業對其居留意愿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隨著收入的增加,這種負向影響的程度在減少;在高收入群體中,非正規就業對居留意愿的影響不顯著,非正規就業不再是居留意愿的阻礙因素。本研究證實了非正規就業對流動人口居留意愿的負面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居留意愿低并不意味著流動人口不愿意來城市,他們依然會涌入到城市來尋找就業機會、賺取經濟收益,但是不會將流入地當成自己的歸宿。雖然這種低居留意愿很可能并非是流動人口自主選擇的結果,而更多是戶籍和勞動力市場多重制度分割下的產物,但它仍然會使流動人口在就業和生活時抱有臨時性的態度,有工作干、生活過得去就行,不注意工作技能、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的積累,缺乏長遠的規劃,這對勞動力的個體發展是不利的。這反過來會增加城市管理的難度,影響城市的長期健康發展,也會影響我國整體的城市化進程。所以,改變勞動力市場上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的區別,提高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是勢在必行的。當然,在目前二元勞動力市場分割制度無法立即改變的條件下,要消除或者驅逐非正規就業是行不通、也是不正確的,我們應該對非正規就業持有一種包容和開放的態度。非正規就業在解決就業問題和滿足部分市場需求方面的歷史作用是不容否認的,已有的研究對非正規就業的積極意義予以了肯定,認為它解決了流動人口的就業問題,建立多元化的就業模式。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非正規就業的優勢不是像正規部門那樣靠規模效應、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所取得的,而是通過降低勞動者的權益和游離于政府監管之外等灰色手段所取得的,未來這種發展模式是不可持續的,必須逐步得以改變。所以,現階段一方面要繼續發揮非正規就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提高非正規就業者的勞動保障和福利待遇水平,引導非正規就業企業和行業規范化發展,將其逐步納入整個城鎮化進程的規劃中去。對從事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政府應在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同時,引導他們進行長遠規劃,特別是增強他們進行人力資本積累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增強他們應對經濟結構變化的能力,逐漸引導他們向正規就業進行轉化。對采取非正規形式雇用勞動者的企業,政府應當引導這些企業規范化發展,簡化企業注冊登記制度,逐步將非正規性質的企業納入政府監管體系之類,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保障流動勞動力的基本權益。本文在以下兩個方面存在著局限。首先,流動人口的居留意愿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本文更多地從勞動者本身稟賦和就業特征出發進行考慮。實際上,除了本文模型中涉及的因素外,包括戶籍制度在內的政府政策的影響也非常重要。本文受到數據內容的限制,并未將這些可能對居留意愿產生影響的因素納入研究模型,所以希望能在后續的研究中得以深入分析。其次,本文選用的調查數據來自北京市,北京作為擁有大量流動人口和非正規就業人口的特大城市,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但也存在著許多特殊性,這會對本文所得出結論的外部效度產生一定的影響。
作者:楊凡A,林鵬東B 單位:A.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B.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