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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日益加速,城市建設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期。筆者從事建筑設計工作多年,在工作過程中感受到,建筑與城市之間的脫節現象非常突出,城市規劃管理對建筑創作中城市意識的控制和引導力不從心。主要原因在于城市規劃與建筑設計之間的銜接產生了嚴重的脫節。規劃控制比較概括、抽象,且控制指標未能與建筑設計在質量上產生直接的對應關系。一部分原因在于建設業主注重投入產出的利益最大化,另一部分原因在于業主和建筑師在建筑創作中缺乏對城市整體意識的有效把握,單一考慮建筑物自我的功能、形象,追求“新、奇、特”的個體表現欲,忽視了建筑物對城市的影響。其主要問題在于建筑對自身在城市構成中扮演的角色不清晰,特別在當今城市開發建設利益多元化、城市建設以房地產開發這種單一模式為主的時代背景下,城市與建筑的脫節就越發突出,所以解決問題的緊迫性就越發突出。
1城市規劃控制要素
1.1強制性指標
城市規劃強制性指標的內容是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不得違背的城市規劃內容,一般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規定性內容:
1.1.1用地性質
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對某種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分為居住用地R、公共設施用地C、道路廣場用地S、綠化用地G等等。
1.1.2容積率
容積率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的某一宗地內,總建筑面積與宗地面積的比值。容積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強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價水平的差異。
1.1.3建筑密度
又稱覆蓋率,是指建設用地范圍內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和規劃建設用地總面積之比。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占用地面積比例的一個概念。
1.1.4綠地率
描述的是建設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建筑占地的比率(%)。
1.1.5建筑限高
建筑的最大限制高度,建筑高度在城市空間構圖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其視覺感知的印象很容易被人所獲得。
1.1.6控制線
控制線是為了保證城市有序發展、公平效益,營造良好的城市空間、建筑與景觀環境而采取的一種控制方式,依照控制線的控制能夠有效維護城市與不同業主的用地權益,并控制城市發展中空間分布、城市交通、城市景觀等的協調發展。城市規劃中的有七類控制線,包括城市紅線、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城市黑線、城市橙線和城市黃線。
1.1.7其他要求
主要指涉及城市管理其他相關部門的要求,如消防、防災、軌道、國安等,在特定條件下也會一并納入規劃設計條件作出相關要求。
1.2引導性要求
引導性要求也是引導城市發展建設的法定依據,是政府重要的調控手段,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是規劃設計條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引導性要求是指在一定控制要求之下,尚有選擇余地的指標,可以根據規劃用地的要求及其周圍環境的具體條件在建筑設計階段靈活處理。一般包括:居住人口、建筑形式、體量、風格、色彩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等內容。
1.3對建筑形態影響強度分析
城市規劃的各項強制性指標和引導性要求均可能對建筑設計中的形態構思產生影響。
(1)容積率:是對建筑形態影響最大的控制要素。在暫不考慮建筑密度時,可以簡單理解為建筑在用地范圍滿鋪時的建筑層數,因此容積率越大,建筑的高度就越高。FAR-容積率,SC-總建筑面積,SL-建設用地面積。
(2)建筑密度:對建筑形態的影響強度僅次于容積率。當容積率一定時,建筑高度與建筑密度的大小成反比關系,建筑密度越大,建筑高度就越小;反之建筑密度減小,則建筑高度增加。
(3)建筑限高:在一定容積率的前提下,如果有建筑限高,就有可能增大建筑密度。
(4)建筑紅線:容積率的計算基數是建設用地面積,而建設用地面積肯定要比建筑紅線內用地面積大。因而在容積率一定的前提下,道路紅線和建筑紅線之間相距越大,就意味著實際上有可能增加建筑的高度。
(5)其他要求:常常意味著減少建筑的可用空間,同樣會對建筑形態產生較大影響。
2某建筑設計控制實例
2.1工程概況
該建筑是城市建設中的公益設施中的重要項目,作為整個城市構成的高潮組成部分,所面臨的現實場景確卻是:在高樓林立包下的,相對狹小的用地環境。周邊高強度的城市化開發忽略了城市空間環境的護和培育,城市空間秩序較為零亂,人流和車流較為混雜,城市特色和傳統文的缺失使城市和建筑都失去了活力。
總建筑用地面積0.96公頃,其建筑占地0.65公頃范圍以內,所在規劃地塊的總面積為2.91公頃。
2.2設計控制要素
2.2.1規定性要求
(1)該建筑選址位于狹小的范圍內,用地面積2.91公頃,綜合布置建筑、廣場、綠地、停車場、租車停靠港、道路等設施。要求功能分區明確,交通組織合理,環境美觀舒適。
(2)1號地塊凈面積為8858平方米,作為城市開敞空間,集中綠地不得小于7平方米,盡量利用該地塊地下空間布置停車庫和商業服務及公共配套設施,合設置地下車庫出入口。該地塊中場地(地下建筑屋頂)標高原則不得超過臨近路面標高(249.0)。
(3)在2號地塊中布置不小于8000平方米的綠地廣場(廣場標高不超249.0),其中文化藝術廣場面積不小于4000平方米。
(4)布置不少于10個車位的地面旅游車停車場,地下停車泊位按相關規范配置,并應充分設置出租車停車港。
(5)1、2號地塊之間應充分利用地下空間,統一組織人流、車流交通,保證兩地塊的交通連接便捷通暢,并注意與都市廣場和時代廣場及兩地塊周邊其它地下商業設施、周邊道路、輕軌2號線等外部地下、地上交通的銜接。1、2號地塊之間的人行通道須作無障礙設計。
(6)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滿足國家現行消防與防災的法律法規。地下空間的邊界與開挖深度應充分考慮相鄰高層建筑的地下建筑深度、結構、基礎形式,確保地下空間建筑在設計、施工中不致對周邊建筑造成不利影響。
2.2.2指導性意見
(1)應充分考慮城市廣場及地塊周邊道路標高,合理設置人流、物流的出入口。
(2)1、2號地塊中可適當設置下沉式公共空間,合理組織地上與地下商業空間的人行交通。
(3)1、2號地塊中可利用地形高差布置半地下或地下商業服務及公共配套設置,地下商業部分考慮與人防和軌道交通出入口的聯系。
(4)1號地塊中可多種植常綠樹木,形成都市中心區的一小片“城市森林”。
3結束語
城市的出現和人以及人的社會活動密切關聯,這決定了城市和建筑區別。城市的社會學本質特征決定了城市屬性的復合性和構成要素的多樣性。這種復合型和多樣性決定了城市是系統。系統就是由分系統,子系統共同鏈接而成的復合概念,每個“個體”通過“關系”相關聯,共同構成作為“整體”的城市概念。
城市功能是各種功能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機的整體,而不是各種功能的簡單相加。各種城市功能作為城市整體功能的一部分,按照城市整體功能的目的發揮著各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