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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一個新會計服務領域,它是通過對特定經濟犯罪、經濟過失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會計計量與反映,對特定的經濟事項(案件)提供會計分析,為法庭對有關經濟案件最終裁決提供重要的依據,從而為法庭和訴訟當事人提供的一種專門服務。法務會計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是通過各種證據來間接實現的。對案件當事人來說,事實可能是明確的。對法務會計來說,案件事實往往都是不明確的,他們必須通過各種證據來查明真相,必須通過各種證據來判斷究竟哪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是真正的事實。法務會計在訴訟支持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盡可能多的獲得財務會計資料證據。
一、財務會計資料的種類
財務會計資料的形成與訴訟活動無關,只是因其內容涉及到有關的案件事實而被引入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材料,一般包括以下三類:
(一)會計核算資料
會計核算資料既是會計活動的主要結果,又是會計記錄和反映經濟活動的主要載體。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相應的說明等。
(二)會計相關資料
會計相關資料是指雖然作為會計核算依據或參考,但并未作為原始憑證直接納入會計憑證的資料,是正確進行會計核算,使會計核算結果能客觀真實地反映和記錄相應經濟業務活動所必不可少的。主要包括:1.與會計活動有關的單位規章制度(內部管理制度);2.各種文件,如與會計主體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協議等;3.各種權益憑證;4.資金往來和結算資料;5.反映商品或非商品交易進行或完成情況的記錄資料;6.記載實物流轉和結存的有關資料;7.各種與現金、財產實物有關的備查登記簿等。
(三)經濟業務原始記錄
經濟業務原始記錄指各種本應作為會計核算中原始憑證的、但實際上并未用于進行會計核算的、直接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活動情況的原始記錄資料,如銀行進賬單、轉賬支票存根等。我國規定,應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在進行經濟業務活動時應取得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發生情況的原始記錄資料,用以證明相應經濟業務活動的發生或存在情況,并將這類記錄資料作為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從而生成會計核算資料。但實踐中有的單位對應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活動未進行會計核算;有的單位對部分經濟業務活動內容另設“賬外賬”進行核算。在涉及經濟犯罪的案件中,還存在著銷毀會計核算資料以隱匿犯罪證據的情況。雖然這些經濟業務原始記錄尚未以會計核算資料形式(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會計報表)來反映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但是其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基本屬性仍然存在,法務會計可以借助這些資料對其所涉及的經濟業務活動事實進行“解讀”,以了解和掌握其所記錄和反映的經濟活動事實之發生或存在情況、從而查清和證明與此相關的事實。
二、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質量特征
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即以財務會計資料形式所表現的訴訟證據。法務會計所收集的證據針對的是被檢查單位經濟活動的客觀存在,要求在有限的空間范圍和有限的時間范圍內證明被檢查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證據則應有充分的事實保證。收集有效的證據是法務會計工作中的極其重要的一環,它直接關系到工作成敗的關鍵。作為法律能接受的證據,證言、文件、物體或事實必須是合法的和相關的。對正提出訴訟的來源是重要的和合法收集到的。因此,法務會計收集到的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應具有一般證據的特征,即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
此外,財務會計資料證據還有自身的特征:
(一)雙重性
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同時具有物證和書證雙重證明意義。雙重性要求法務會計在收集這類證據時,要盡量收集到物證原件,因原件可以保持財務會計資料的全部物質痕跡和書證內容。
(二)間接性
財務會計資料證據通常只能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屬性。財務會計資料通常只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環節,而難以用來獨立的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此外,由于財務會計資料是通過連續系統的資料形式來反映客觀事實的,一般單一的財務會計資料無法直接獨立的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除完整記錄犯罪過程的備忘錄文件外)。這就要求法務會計要盡可能全面地收集這類證據,并據實評價每一份財務會計資料所能證明的案件事實的具體內容。
(三)技術性
財務會計資料證據大多是由特定的技術結構構成,并以其技術性語言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屬性。技術性要求法務會計在收集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時,應根據其技術構成,完整的收集證據;應注意分析財務會計資料中技術用語的含義;應采用相應技術方法和技術對策。
三、財務會計資料證據收集的總體思路
要設計證據收集的總體思路,首先要根據具體的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的性質來確定證據收集的目標。
同時,必須熟悉經濟活動的正常流程,并了解其中每一個環節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每一個經濟業務都有其自身的運作條件和運行規律。它們互相銜接,環環相扣,形成一個龐大的經濟系統。
最后,收集證據要注意反映經濟業務運作過程中環環相扣的序列關系,有進有出,有來有往的對偶關系。法務會計工作必須從動態平衡的角度去考察問題,既要認識到資金運動規律、會計核算方法的特定性,又要認識到財務會計方法的相對穩定性。
不同的財務會計資料,證明對象及證明程度是不同的。如不同聯次的財務會計資料,基本要素不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復合的財務會計資料等,其證明對象及證明程度都有很大差異。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法務會計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遵循排偽法原則與充分性原則。
在訴訟日益增多的年代,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持業務正在迅速增長。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收集作為法務會計工作的起點,在經濟糾紛及經濟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仍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義,本文只是對此進行了簡單的論述,在財務會計資料證據的收集里還有許多復雜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