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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建筑工程在技術和工藝上有著不同的要求,所以,會出現有不同的很多專業的施工單位去分包,甚至會出現分包單位再分包下去的現象。所以,根據承包的業務性質可分為專業施工和綜合施工單位兩個類別。按照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的管理要求,如果在一個建筑工程中,有兩個及以上的施工同時在作業,那么建筑單位與施工企業間應該建立總分包協作制和承發包責任制。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會有些違法的轉包操作,比如,施工企業在承包了工程項目以后,還沒獲得建設單位的同意就把他所包的所有工程又轉包給了他人,或肢解了工程以分包名義再轉包出去。較為常見的便是所謂的“項目經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愿意接受其它施工企業掛靠的方式,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或者掛靠單位簽訂轉包合同,以工程結算價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費和稅費等款項作為承包標出的金額,工程材料及設備等其余所有的支出全部由項目經理或者掛靠單位來負責。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就在于,分包工程的總承包方參與施工并且自己完成工程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承包方則是不參與到任何工程的。因為轉包行為大多不對工程的管理和質量去承擔相應責任,《建筑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了禁止工程轉包現象出現。因此,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分包的行為一定要在總承包合同中事前約定或經過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方和分包方對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些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建設單位許可的工程分包屬于建筑業正常的經營行為,決定了正確處理分包工程的稅務和會計事項的原則和方法。
2.目前關于總分包業務的兩種會計處理
當前,施工單位在會計核算時,將分包工程的會計業務處理分為兩種方法:一是把分包的工程收入算進本公司的收入中,按照總包收入來確認主營業務的收入,把支付分包工程結算當成施工的成本,和自建工程進行相同處理;二是將分包工程獨立開來,和自身沒關系,其收入及支出都是不通過本單位的收入用成本核算的。兩種方法相比較,前者可以較好地反映出總承包方的收入及成本,和相關法律法規中對總承包人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同時,把分包工程的收入算進本單位的收入,能增加稅前列支招待費及廣告宣傳費的抵扣額,以實現合理避稅。后者則不能全面的反映出總承包的收入和費用,也實現不了合理避稅。
3.對總分包業務營業稅的納稅業務分析
當前,總包單位對分包業務可以差額納稅而進行會計處理。實際操作中,對總包單位來說,能不能進行差額納稅,其稅金都是一樣的。這是因為假如讓分包方去交納營業稅及附加,那么總包方對分包方的結算款一定是含稅的結算額,就是將分包業務的稅金收入給了分包方讓分包方去交納。這一差別只在于誰去交稅。肯定不存在分包結算額中沒有含稅,而分包方在自行納稅后讓總包方去差額納稅。
4.結語
綜上所述,對總分包業務的會計處理建議使用第一種會計處理模式。建筑業中分包現象非常常見,做好總分包業務的會計核算,不僅有效正規了相應的程序,也是為整個工程建設打下了其實的基礎。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業界在實際操作中不斷的總結歸納,以期更好的做好這項工作。
作者:朱小花單位:南京華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