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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境內企業雖然也有一些涉及外幣的業務往來,但總的來說規模不大。因此原有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行業會計制度對企業的外幣核算都沒有規定,而僅僅是在企業財務通則中對企業的外幣業務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說明,而2006年2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則對企業的外幣業務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隨著我國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實施,人民幣匯率波動加大,匯兌差額對企業的影響將越來越大,新準則規定更加科學合理,將使得企業在外幣業務核算時,更加有章可循。
一、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新準則明確規定了記賬本位幣的定義及選定記賬本位幣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規定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的因素有:
(1)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
(2)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3)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2)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占有較大比重;
(3)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匯回;
(4)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在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境外經營,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采用不同于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后的記賬本位幣。
二、外幣交易的初始計量
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隨著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固定不變,而是根據外匯市場供求和國際主要貨幣之間匯率的變化自主浮動,新準則適應了這一新的形勢,借鑒國際準則,引入了“近似的匯率”概念。新準則規定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近似的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交易實際采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指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采用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
企業通常應當采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變動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的會計過程
老的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而新會計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分別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會計處理。另外對外幣投入資本及境外經營也作了具體規定。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等。
對于外幣貨幣性項目,因結算或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1.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由于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采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后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三)外幣投入資本及實質上構成對境外經營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的會計處理。
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企業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涉及境外經營的,如有實質上構成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應列入所有者權益“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處置境外經營時,計入處置當期損益。
四、新增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報告
新準則規定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在境外經營不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另外,新準則19號還規定了惡性通貨膨脹經濟的判斷標準:
(1)最近三年累計通貨膨脹率接近或超過100%;
(2)利率、工資和物價與物價指數掛鉤;
(3)公眾不是以當地貨幣、而是以相對穩定的外幣為單位作為衡量貨幣金額的基礎;
(4)公眾傾向于以非貨幣性資產或相對穩定的外幣保存自己的財富,持有的當地貨幣立即用于投資以保持購買力;
(5)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賒銷、賒購交易仍按補償信用期預計購買力損失的價格成交。
以上幾方面是新準則中的四大亮點。新準則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匯率變動的影響》規范了外幣核算的會計處理,將是所有境內涉外企業的工作指南與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