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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當期費用減少資產,減少當期利潤。如果少計或不計資產減值準備就會減少當期費用增加資產從而虛增當期利潤。因此資產減值會計政策一直是會計規范體系中的一個焦點,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中資產減值政策獲得了新的突破。既增加了可操作性,也全面提升了相關信息質量,其主要特點是:
1、擴大了資產減值范圍,且適用范圍更加準確。在原會計制度計提減值準備范圍內增加了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和18號準則中所得稅資產,擴大了資產減值范圍;并且新的會計準則規定存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未探明礦區權益等資產的減值分別遵從與其相關具體會計準則的有關資產減值規定,上述資產以外的資產(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特別規定以外的其它資產減值的處理適用本準則。因此、從適用范圍來看,新準則更加明確合理。
2、資產減值的對象更加明確,提出企業總部資產、資產組、資產組組合等概念。新準則規定,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資產組是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在單項資產減值準備難以確定時,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確定資產減值。使得資產減值的計算方法有了新變化。首先,資產是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未來的先進流入)的資源,因此,已產生的先進流入是否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對資產組進行認定,并以此作為資產減值的計算基礎,能夠更好的體現資產的本質。
二、在進行期末計量時,由于總部資產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所以,總部資產單獨進行減值處理不能反映因總部資產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新準則將總部資產和其他資產組或資產組合合并計算可收回金額后再進行分攤,在體現資產定義的同時,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3、減值跡象判斷及減值測試的頻率更加明確。一是明確企業應當在會計期末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跡象;二是明確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要進行減值測試。但是在資產跡象判定的實務操作中首先要把握判斷資產減值的原則,即應確保資產在不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前提下進行計量,如果資產原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則該資產視為已經減值,應確認減值損失。第二計量資產減值應核查兩個重要金額,即確認被核查資產的銷售凈價和使用價值。第三按以下幾個步驟評估減值:1)評估一項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2)確認資產可收回金額并于賬面價值比較3)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4、通過資產減值進行利潤管理的途徑基本上被切斷。關于資產減值準備,只有部分資產明確規定可以轉回,《資產減值準則》中涉及的資產、生物性資產準則等均明確規定不得轉回。對以前通過計提秘密準備進行利潤管理的,如還有未轉回的不合理的資產減值,在新準則實施時企業將被迫全部轉回,這種情況也只能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調整。對于已確認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的資產,這些資產的計量屬性都具有很強的客觀屬性或只能在嚴格的公允價值的計量前提下進行相應調整。
因此,對于流動性較強的消耗性生物資產和存貨,做減值處理的資產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以收回其價值,資產的價值會隨著資產的流轉而逐步結轉,本期期末的存貨往往和下一期期末的存貨在實物上已經不是同一批次,因此,確認的損失應當重新確定,新準則規定以前確認的損失應予以轉回完全符合這兩項資產的流動性強這一特征。而流動性較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等,由于其存續時間長,而且減值處理損失直接影響損益,如果允許已確認的損失轉回,企業很容易通過計提秘密準備進行利潤管理,因此新準則中明確規定已確認損失不得轉回;但對于同樣存續時間長達多個會計期間的未擔保余值,因其調整不涉及企業本期的利潤調整,而是要遞延到以后各期,通過此調整操縱利潤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新準則規定可以轉回。對于所得稅資產,如果企業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就必然能夠轉回,對此,新準則也規定可以轉回。這種針對不同資產特征給予不同會計政策的規定既保證會計信息相關性,同時也保證了其可靠性。
5、取消了商譽直線攤消法,引入公允價值計量。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減值測試,并結合相關資產組和資產組組合進行測試。只要存在活躍市場、有公平價值,就可以使用公允價值。但強調一旦使用了公允價值,就停止歷史成本價值的賬務處理。同時由于商譽不能獨立于其他資產產生現金流量,其減值測試必須結合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即能夠從企業合并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這就要求企業自合并日起將合并產生的商譽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減值損失按以下步驟進行分攤:1)遞減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即減值損失應先分攤至價值確定比較主觀的資產;2)根據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中商譽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比例,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6、明確了資產減值的沖減順序。首先沖減商譽,待商譽沖減為零以后才能沖減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其他資產項目。
7、明確首次適用本準則的規則。在首次執行日,本準則中涉及會計政策變更的,不應追隨調整。尤其明確了企業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應當以計提減值準備后的金額確認。首次采用中,在科目適用上與現行制度基本一致(見附表)。
資產減值準備列示表
項目新準則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投資收益
壞賬準備管理費
存貨跌價準備管理費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成本法)投資收益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投資收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營業外支出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營業外支出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營業外支出
8、完善了期末計量屬性的相關規定,在提高可操作性的同時,盡量做到以客觀數據為基礎,最大程度的減少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可變現凈值用于存貨和消耗性生物資產,在確定可變現凈值時,新準則規定: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其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或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而企業產成品的價格或合同價格都是有客觀依據的,因此,以可變現凈值作為這兩種資產的期末計量屬性,有可靠的依據。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采用以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為基礎計算,這兩種計量屬性都要不同程度的依賴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結合我國的會計環境,新準則嚴格規范了這兩種計量屬性運用的前提條件。在公允價值確定上《資產減值準則》第八條規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公允價值首選是公平交易中的銷售協議價格,這一價格是具有可驗證性的最可靠的計量基礎。如果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活躍市場,則以市場價格取代協議價格作為公允價值,最后的選擇則是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最近交易價格或結果進行估計。即使是最后的選擇結果也同樣具有相當的可驗證性。在企業以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基礎計算可收回金額時現金流量現值計算也需要以兩個方面作為判斷,一是現金流量,二是折現率,這兩個方面都強調了取得的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