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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款繳納日期確定差異造成的統計誤差
(1)稅款繳納方式為轉賬時,納稅單位確定其稅款繳納日期,是以“稅收繳款書”交其開戶銀行劃轉時的日期為準,而稅務部門確定稅款繳納日期,則是以在人行國庫取得該單位“稅收繳款書”的日期為準。如果納稅單位的開戶銀行壓票,稅款清算不及時或是稅務部門沒有及時到人行國庫拿票,就會造成在一定期限內,稅務部門與納稅單位統計的稅款繳納數字不符。
(2)稅款繳納方式為現金時,納稅單位確定其稅款繳納日期,是以“現金完稅證”開票日期為準,但如果稅務征收部門由于某種原因沒有及時將其現金稅款劃轉人行國庫,則稅務部門進行稅款入庫統計時,將認為企業該項稅款并未繳納。
2.稅種原因造成的統計誤差
(1)教育費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地稅部門征收的稅種當中這兩個稅種較特殊,在計算年度稅收計劃完成情況時不予統計,在確定某個企業納稅額時,這兩個稅種一般也忽略不計。但納稅單位在統計本身稅款完成情況時,并不將這兩個稅種排除在外,這就使稅務機關和納稅單位在各自統計稅收完成情況時,產生了不一致。
(2)印花稅,在查看企業內部綜合反映納稅情況的“應交稅金賬”上,會發現一些企業在賬面上各稅種都反映得很清楚,惟獨印花稅沒有反映。因為根據規定,印花稅企業可以直接走費用科目。由于印花稅金額一般不大,企業在統計自身稅款繳納情況時往往將其忽略。
(3)集體企業所得稅,在現行稅收級次管理中,集體企業所得稅屬于市級工商稅收。企業在分稅收級次填報自身有關納稅事項時,一些集體性質企業在統計本單位工商稅收完成情況時,往往漏掉集體企業所得稅。
3.納稅單位有下屬機構造成的統計誤差
在日常統計工作中,經常會發現如果一個納稅單位有下屬機構,如某汽車運輸總公司,下屬汽運一公司、汽運二公司、汽運服務公司等幾個獨立機構,總公司和各下屬單位均辦理了稅務登記證,分別獨立納稅。稅務機關在統計該企業經營及稅款繳納情況時,是對總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別進行統計處理的,而汽運總公司則是將其下屬機構的各項經營指標全部匯總到總公司名下,這就造成總公司財務報表上反映的經營及稅款繳納數字明顯大于稅務機關統計數字的狀況。
4.臨時納稅戶造成的統計誤差
稅務統計部門判斷一筆稅款是哪個納稅單位繳納,主要依靠該單位的納稅人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進行判別,如果某個企業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證,則該納稅單位進行稅款申報時,稅務征收部門將視其為臨時納稅戶,進行特別稅款申報處理。如一酒店在1999年3月份開業,由于種種原因至1999年8月份才辦理了稅務登記證。在其間的5個月中,該酒店一直按臨時納稅戶進行稅款申報,稅務機關在統計該酒店全年納稅情況時,只能從1999年8月份起開始統計。新晨
5.省、市分成稅種造成的統計誤差
在地稅部門征收的工商稅收當中,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屬于省、市各分成50%。稅務機關對這部分省、市分成稅種進行統計時,是按照省、市級工商稅收分別填寫的,各級次顯示的稅款金額恰好比納稅單位財務報表上該項稅種繳納數字少了一半。
6.非法轉移稅款及企業歸屬關系變化造成的統計誤差
個別稅務機關為達到完成本身年度稅收任務的目的,與不屬于自身管轄的企業聯系,非法轉移稅款,改變稅款所屬級次。如某市區級稅務機關,非法轉移該市直屬企業的稅款,造成稅款級次發生改變,由市級收入變為區級收入,使該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能準確了解企業納稅情況,造成統計誤差。企業性質變化原因造成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改變,也會導致稅務統計誤差的產生。
7.虛假在途稅款造成的統計誤差
在目前的稅款征收管理中,在途稅款是作為企業欠稅的一種形式存在的。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統計報表反映的在途稅款,并不是完全真實的企業欠稅,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企業同一稅款的重復開票,虛增在途稅款。如某企業在6月份申報一筆稅款,由于某種原因沒有及時繳納,為了避免稅務機關的處罰,同一筆稅款在7月份又重新開票申報入庫,舊的稅票也未注銷,形成了虛假在途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