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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實施為特點的一種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疾病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實施有利于改善就業結構,加速就業結構的調整和發展,保證勞動力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刺激社會需求,促進社會公平分配,從而維護社會安定。
德國社會保險源于19世紀80年代德國《疾病保險法》、《工傷保險法》和《養老、傷殘、死亡保險法》等法令的頒布。德國是實行較典型干預型市場經濟體制的歐洲大陸國家,因受封建和軍事獨裁統治的時間較長,在傳統上各種職業活動受政府控制較嚴。德國的社會保險公司有國立和私立兩種形式,聯邦保險事業局負責對國立保險公司的監督,而聯邦保險事業監督局負責對私立保險公司的監督。聯邦保險事業局由聯邦勞動及社會部領導,依法獨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不受任何部門的干涉。聯邦保險事業局負責對保險業務超過3個州的國立保險公司的監督,其它國立保險公司則交由州保險事業局負責。聯邦保險事業監督局則由財政部領導,局長由財政部長提名,總統任命。該局總部設在柏林,有職員350多人,對全德國2200多家私立保險公司中的700多家(這700多家公司的保費收入占全部私立保險公司保險收入的97%)依法獨立履行監督職責并對法律負責。
聯邦保險事業局和聯邦保險事業監督局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督是分別通過與聯邦、州審計院和審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合作進行的。例:私立保險公司聘請哪家審計公司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需征得聯邦保險事業監督局的同意。審計師在進行審計時,若發現保險公司的違法行為和經營風險,必須馬上向監督局報告。對監督局要求審查的各種項目和內容,都必須在審計報告中表述,要按監督局的要求編寫報告和表格等附件,并按期報送給監督局。
在德國對社會保險公司的審計監督是由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三部分構成的,下面分別介紹其審計依據、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
一、國家審計
對社會保險的國家審計是指由聯邦審計院、州審計院對聯邦和州保險機構的審計。聯邦審計院總部設在法蘭克福,在柏林和科恩設有審計分院,下設10個局,聯邦審計院作為國家最高審計機關,既非議會輔助機構,也非政府輔助機構,擁有自主確定審計對象、內容和時間的權利,各州都設有州審計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聯邦審計院和州審計院間也各自獨立,無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基本法》、《審計法》、《聯邦審計院法》、《預算法》和《社會保險法典》等構成國家審計的依據。按照聯邦基本法第144條的規定,聯邦審計院有權對聯邦財政預算和國家財政涉及的范圍進行審計,其中預算支出又是審計的重點。聯邦憲法和聯邦審計法規定聯邦審計院的審計范圍包括聯邦直屬的社會保險部門。聯邦審計院和州審計院對公立社會保險機構審計的主要目標是預算資金編制、使用的合法性和經濟性。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補助資金是否符合預算編制規定,預算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經濟有效。如1997年聯邦財政對聯邦職員保險局預算支出的補貼資金高達700億馬克,聯邦審計院在對帶附加補貼的養老保險金支付審查中發現,一些基本計付方法的失誤,造成聯邦保險機構對教師、技術人員、藝術家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支付養老保險金時,多支出2,600萬馬克。聯邦審計院1992年度審計報告《關于聯邦預算及經濟執行情況》的“特別審計結果”項目有:(1)聯邦勞動及社會部:對遭受戰爭創傷合同等挫傷人員津貼;養老金獲得者忽高忽低的投資;養老金獲得者管理處成員附加收入。(2)公共財政管理:為醫療保險籌措借款。目前不符合經濟效益性的行為原則上是違法的新觀念已在德國占統治地位,這就為聯邦審計院順利而有效地推進效益性審計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和法律基礎。
二、民間審計
民間審計是由注冊經濟審計師對保險公司進行的審計,德國民間審計組織形式包括審計師事務所和經濟審計公司。德國的民間審計一開始就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并隨經濟發展而不斷修訂和完善,現包括《商法典》、《公司法》、《私人有限公司法》和《經濟審計師法》等。《商法典》第341條規定,所有企業年度財務報告都必須經過民間審計人員審計簽字,并由民間審計組織審核蓋章;《公司法》第162條也有類似規定:年度財務報告及公司相關賬目,必須委托民間審計組織或人員審計,注冊經濟審計師們對保險公司審計的目標是審查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和和規性,保障投保者的利益及防范經營風險。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公允的會計準則、保險收入和盈虧是否真實、備付賠償金的計提是否正確、是否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公司內部各項費用是否經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良好、對外投資是否安全效益、保險公司有無違法經營活動等。
三、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由保險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從企業利益出發,對所屬分支機構進行的審計和監督。其組織形式主要有董事會下設的內部審計機構和總經理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機構等。它們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開展審計。在許多德國公司還設有監察委員會這一常設機構,1976年制定的《共同決策法》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是通過委托職業人員或親自檢查公司賬簿和卷宗。由于《公司法》規定保險公司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由民間審計組織負責審簽查證,因此,內部審計的重點轉向了經營審計,即對保險公司所有經濟活動的審計,內容包括保險業務往來、賠償處理、物質采購、地產管理和投資項目等,涉及資產利用效率、服務質量和決策等。其本質是一種衡量和評價其他控制有些新的管理控制。
四、德國社會保險審計的方法和特點
一是不論國家審計,還是民間審計或內部審計,均采用制度基礎或風險基礎的審計方法。如聯邦審計院的制度基礎審計方法。所謂制度基礎審計,是以審核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審計方法。其方法特點是:首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查和評價,然后根據制度的可依賴程度確定審計工作的范圍、重點和程序。若內控制度健全,選擇少量憑證、賬冊進行查核,就可總體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反之若存在明顯的薄弱環節,則需要擴大抽查范圍,增加審計樣本數量。
二是廣泛應用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如畢馬威審計公司應用的系統理論、風險理論、以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結果為目的理論和2000年審計方法4種審計理論中,其2000年審計方法的內容就是關于如何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此外,各種審計組織都應用電腦建立被審計單位的資料數據庫,選擇若干指標建立保險公司經驗和風險情況的分析評價模型等。
三是審計報告內容翔實,信息量大。如德國柏林畢馬威審計事務所對保險公司的審計報告內容,不僅包括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還包括保險公司支付能力(長期、中期、短期)情況、再保險情況,公司的投資情況和風險、與其他公司的合作和關聯交易情況等。審計報告不僅反映結果,還反映公司的發展趨勢。
四是審計咨詢已成為德國各種審計組織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如聯邦審計院有對政府各部門提供咨詢的權利與義務。伴隨預算過程提供咨詢是審計院的主要職責。德國聯邦議會規定:議會在審批預算時,審計院長有權向議會提供咨詢建議,同時規定審計員要伴隨預算提供咨詢,這種咨詢與監督是密切結合的。聯邦審計院不對政治決策優劣進行評價,但可審查并闡述決策的前提條件是否具備及決策所產生的后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政府部門的重大事項,應隨時向議會及政府提出專項的特別審計報告,由議會協調處理有關問題,除這種特別審計報告以外,還有一年度審計報告遞交議會、參議院及聯邦政府,同時召開新聞會,由審計院長將年度審計報告有關重點內容公布于社會。民間審計組織開展的養老保險咨詢,內容包括養老保證金的測算并代擬計劃、風險估價和人壽保險咨詢等業務。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對虧損的原因進行分析,對企業發展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