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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墾區勞動工資統計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主要變化表現為:在用工制度上,改革了原來固定工制度,全面的實行勞動合同制;家庭農場根據生產需要,雇用了一些短期幫工或長期幫工,其人數少則三、五人,多則十幾人;分配方式方面的變化也很大,近兩年,家庭農場職工種地上交完農場利費糧,盈余部份可自行分配,但是很難在盈余部份中劃清有多少是工資,有多少是凈利潤。面對這些問題,如何將家庭農場職工的工資收入劃分清楚并如實統計出來,是勞動工資統計面臨的新問題。
從目前農業從業人員分類看,有機關、事業管理人員,這些人勞動報酬容易統計,可以從其單位財務部門直接取到;還有打工人員、兼職人員,這些人的勞動報酬可以調查獲得;另外一大部分就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場職工,他們的工資就較難直接取到,常常會出現漏報、工資總額少報等問題,其主要原因是統計方法出現了問題。為了真正使勞動工資統計數據反映客觀實際,確保主要數據能客觀地反映勞動經濟運行趨勢,為宏觀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我們可以將其控制在一定的區間內,力爭在趨勢上把握農業職工平均工資的水平,保證所上報的數據不偏離甚至背離正確的趨勢。
(一)勞動工資統計數據控制思路
由于對農業職工的平均工資進行全面統計是不可能的,為了保證統計數據質量,力爭在趨勢上把握農業職工平均工資的水平,我們為農業職工工資確定一個區間,保證所上報的數據不偏離甚至背離正確的趨勢。以黑龍江墾區年報210表第一產業人均純收入為基礎,來估算年報202表農業(農、林、牧、漁業,下同)平均工資,給農業職工工資確定下限和上限。
(二)具體控制辦法
1.確定下限。農業人口是墾區轄區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常住人口,以戶主為準,家庭其他成員也算做農業人口。換而言之,農業從業人員從農業生產中獲得的收入供養轄區內的人口,若用農業人口數除以農業從業人員得到一個系數K1,根據墾區近幾年的年報數據計算出此系數K1,那么K1×a(a為黑龍江農墾年報制度“農場職工家庭人均純收入調查表”中的指標家庭經營收入與工資性收入的和)就是農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下限。對于系數K1,可以理解為每一個農業職工所能扶養的家庭人口數。從事農業生產的每個農業職工和每個其他從業人員從單位土地(或其他)上得到的收入可以說是相同的(去除個別因素),農業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家庭成員構成上大體相同,這樣每個農業職工所能扶養的家庭人口轉換為每個從業人員所能扶養的農業人口。系數K1可以得到,用系數K1與a乘積就是平均每個家庭從第一產業得到的純收入,而這個純收入是由該家庭農業職工所創造的。
2.確定上限。用農業人口減農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差除以農業職工作為系數K2,系數K2代表每一個農業職工的收入既供養其家屬又供養其他從業人員的家庭成員,實際的農業職工平均工資應小于K2與第一產業人均純收入的積。這樣就確定了區間的上限。
三、對農業勞動工資統計數據控制辦法的驗證
我們用墾區2007-2012年數據進行測算后,計算得到下限系數K1為1.8,上限系數K2為2.4。我們用墾區某農場2012年全年數據進行了驗證,結果是科學合理的。2012年該場人均純收入31906元,從農場人均純收入構成來看,其中農業人均純收入14950元,占總收入的47%,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4124元,占總收入的13%;家庭經營純收入20521元,占總收入的64%。依據人均純收入調查表推算農業從業人員勞動報酬是可行的,該場人均純收入31906元,農業人均純收入14950元,農業在崗職工工資應該在26910-35880元之間,是比較合理的、是可行的。
作者:于傳文單位:黑龍江農墾工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