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國內審計業風險與質量的聯系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審計行業法律風險與審計質量關系分析
國內外實踐證明,審計行業法律風險與審計質量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來說,兩者的關系有4種組合。
第一,高法律風險與低審計質量。這種組合從理論上講有可能,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在高法律風險的審計環境下,審計質量低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受到巨額的經濟懲罰和嚴厲的行政、刑事處罰等,無法繼續生存下去。
第二,低法律風險與高審計質量。這種組合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作為一個經濟人,利益是其首要的追求。高審計質量伴隨的必然是較高的審計成本和較低的審計收益,而在一個低法律風險的環境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實體沒有動力為了提高審計質量而增加審計成本,從而減少自己的利潤。
第三,低法律風險與低審計質量。這種組合在發展中國家或落后國家比較常見。這些國家由于政治、經濟和法律等各方面制度不完善,一般對審計違法的懲處不嚴厲,從而導致這些國家審計行業的法律風險較低。在一個低法律風險的環境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實體必然會減少審計成本、降低審計質量,以達到利潤最大化。
第四,高法律風險與高審計質量。這種組合在發達國家比較常見。這些國家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發展速度,一般對經濟違法的懲處較為嚴厲。在這種高風險的法律環境下,伴隨低審計質量的必然是高昂的經濟處罰或刑事處罰,其結果是一大批質量低下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無力承擔法律的懲處而不復存在,從而從整體上提高了審計質量。
我國審計行業法律風險與審計質量關系分析
總體看來,我國屬于以上4種組合中的第3種組合,即低法律風險與低審計質量類型。
(一)從審計風險來看,我國審計行業的法律風險較低
我國審計行業的法律風險較低與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方面立法不夠健全的國情分不開。具體而言,這也是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的限制條件以及處罰力度等幾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從訴訟參與人方面來看,我國審計案件訴訟參與人的范圍較小,主要包括審計業務的直接委托人,很少包括審計業務的間接委托人。在紅光實業案件、銀廣夏案件等審計違法案件中,曾有小股東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最終要么被駁回,要么以理由不足等被拒絕受理。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審計業務的間接委托人很難成為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人的范圍被限制了。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有關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由于種種原因,該《通知》本身采取了一種謹慎的態度,對案件受理提出了4項限制條件。一是只受理已被證券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二是只受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三是不受理集團訴訟,四是只有省會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才有資格受理。
由于設置了以上限制條件,所以盡管該《通知》的對于改變我國審計案件中間接委托人訴訟無門的狀況有所幫助,但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審計案件訴訟參與人范圍較小的問題。從參與訴訟的限制條件方面來看,我國審計案件訴訟參與者的訴訟成本較高。因為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規定與案件有關的舉證責任仍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舉證,這一舉證原則對于原告是不利的,會加大其搜集證據的成本。在這樣的條件下,原告就會根據“收入成本原則”來決定是否起訴審計師,這就必然會導致大部分由于找不到證據或認為不合算的潛在訴訟參與人退出訴訟程序,從而降低了審計師被起訴的概率,最終結果是降低了審計行業的法律風險。
從對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方面來看,我國對審計案件當事人的處罰較輕。按照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在審計違法案件中對受害者的經濟賠償額一般為不法收入的1~5倍,有的還限制了最高限額。對于違法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一般是處以違法收入1~5倍的罰款、停業整頓和撤銷,對違法的注冊會計師的處罰一般是處以違法收入1~2倍的罰款、暫停或終止執業。同時,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被提起訴訟的概率較小,所以其被處罰的風險也相應較小,這樣的處罰力度根本無法對違法的會計師事務所起到威懾作用。
(二)從審計質量來看,我國審計行業的質量較低
我國審計業的歷史不長,發展尚不完善,總體看來審計質量還很低,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
第一,審計報告的種類以標準型為主。審計報告的類型是衡量審計報告質量的重要依據。在一個經濟發達、審計質量高的國家,標準型和非標準型報告在整個審計報告中的比例應該合理。標準型審計報告的比例過大,說明審計師過分注重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而缺乏自己應有的職業判斷,導致審計報告的質量不高。非標準型審計報告占有一定的比例,說明審計師對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給予了應有的關注,而且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進行了應有的溝通,但由于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等原因,審計師作出了非標準審計報告,這樣的審計報告質量較高。目前我國的審計報告主要以標準型審計報告為主。WIND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4月19日,共有1805家企業披露2011年年報,其中只有54家公司年報被出具非標準性審計意見,標準型審計報告占所有審計報告的比例達97%,而非標準型審計報告所占的比例只有3%。
第二,對被審計單位舞弊的發現能力差。被審計單位主要通過虛報收入、關聯交易等方法進行舞弊,其手段并不高明,但由于種種原因,如由資質較淺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抽樣獲得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真實性有時無法判斷、重要性水平估計不合理、審計師職業判斷失敗、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不能保持獨立性、政府監管缺失、審計市場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等,對其進行審計的審計師往往不能查出其舞弊行為的存在,出具了標準的審計報告。這樣的審計報告不可能有較高的質量。
第三,審計師參與被審計單位舞弊。影響我國審計報告質量的另一個因素是從事審計業務的審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串通作弊。震驚全國的銀廣夏案件、猴王案件、幸福實業案件等案件都有注冊會計師參與其中。部分無職業操守的注冊會計師的存在總體上降低了我國審計報告的質量。
提高我國審計法律風險和質量的思考
雖然審計質量的高低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法律風險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很難想象在一個法律風險很低的環境里能產生高質量的審計。所以要提高我國的審計質量,必須完善我國的法制建設,加大我國審計行業的法律風險。
第一,適當擴大訴訟參與人的范圍。擴大訴訟參與人的范圍是增加審計業法律風險,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前提。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將審計訴訟參與人的范圍由直接委托人擴大到間接委托人,大大提高了審計的法律風險,這也是美國審計質量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為了改變我國審計法律風險較低的現狀,立法機構可以在法律的修改過程中考慮擴大審計訴訟參與人的范圍,從而增加我國審計業的法律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第二,適當降低訴訟門檻。審計行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在審計案件中將舉證責任逐步轉向注冊會計師,那樣會降低起訴人的訴訟成本,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參與訴訟,從而增加我國審計業的法律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第三,加大對審計業違法的懲處力度。為了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威懾力,我國可以考慮在與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相應處罰條款中加大對審計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讓不法審計機構和人員無立足之地,從而增加我國審計業的法律風險,提高審計質量。當然,我國的審計業正處于發展階段,過激的行為會阻礙審計業的發展,所以以上措施的實施也要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
作者:張艷玲單位:成都東軟學院信息技術與商務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