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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主體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后,由于做出的審計結論或提出的審計意見不恰當或不正確,而給審計主體帶來某種損失的可能性。審計按其主體分類,可分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因此,審計風險相應地可以分為國家審計風險、社會審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社會審計風險探討相對較多,而忽視了對國家審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的分析。本文擬通過對不同審計主體的審計風險特征進行比較,以方便更好地理解和識別審計風險。
一、不同類別審計風險的共性特征
(一)審計風險的客觀性。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現代審計廣泛采用抽樣審計方法,由于樣本特征與總體特征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誤差。因此,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就不可能保證審計結論絕對正確,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審計風險。即使審計人員采用詳細審計,也會由于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的復雜性、管理人員道德品質以及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等原因,使審計意見出現一定程度的偏差,從而使審計風險客觀存在。
(二)審計風險的隱蔽性。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卻不易做出精確的判斷,只能依賴知識和經驗做出專業判斷。審計責任的存在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基本因素,如果審計人員在職業上不受任何約束,對自己的工作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決定了審計風險在一定時期具有潛在性。
(三)審計風險的可控性。審計風險的水平可以由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加以控制。審計風險雖是不可消除的,但其水平高低是可控制的。審計風險的可控性是因為審計風險是一種潛在的和可能的損失,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降低這種潛在損失發生的可能和數額。
(四)審計風險的利害雙重性。審計風險對審計人員來說,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審計風險的利表現在:在現代社會中,被審計單位業務紛繁復雜,審計人員不可能采用詳查,允許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是審計職業存在的前提條件,若不允許審計風險存在,可能就無人愿意從事審計職業。另外,若發生審計訴訟,審計人員可以利用審計風險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減少損失。同時,審計風險也是有害的,它是一種潛在的損失。當審計人員所冒的審計風險超過其控制能力,或當審計人員不注意控制審計風險時,它就可能顯化為現實的審計損失,形成審計失敗。
(五)審計風險的普遍性。雖然審計風險通過最后的審計結論與預期的偏差表現出來,但這種偏差是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風險因素的產生。從每一個具體風險看,也是由多因素組成。因此,審計風險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審計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的審計失誤,都會增加最終的審計風險。
二、不同類別審計風險的個性特征
以上主要分析了審計風險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在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和地位等方面存在較多的差別,因此也帶來了審計風險的個性化特征。
(一)國家審計風險的個性特征
1、損失的多重性。國家審計風險不同于社會審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其后果主要不是表現為直接的經濟損失,而更多地表現在政治、社會、心理、名譽、信譽等多方面的損害。因為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具有一定的執法性質,其審計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屬政府行為,如果審計機關的審計行為發生偏誤或其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所造成的后果和損失遠比其他審計風險造成的后果和損失大,波及的面也要廣泛得多。這一點在專案審計中表現比較突出。
2、影響的長久性。國家審計風險的后果作用時間長久,影響不易消除。如審計風險對審計機關形象的損壞,會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傳播,會被新聞媒體報道,要重樹審計主體形象,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另一方面,國家審計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常常牽涉到審計主體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還需要經歷聽證、行政復議、司法訴訟等環節,耗費時間較長,若其中某一環節處理不好,又可能引發新的審計風險。
3、承擔責任損失的相對有限性。國家審計由于所處地位的特殊性,在審計風險發生時,盡管在某些情況下也存在支付一定賠償的可能,但絕大部分還是以撤銷審計決定的形式糾正審計結論偏差。其風險損失主要表現在審計機關信譽的無形喪失和有關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像會計師事務所存在破產倒閉的嚴重后果。國家審計承擔風險損失的后果是相對有限的。
4、審計處理處罰風險。《審計法》賦予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中查出的問題有權依法進行處理處罰。處理處罰得當,國家審計機關解除審計責任,不承擔風險;若依法應該處理處罰而沒有處理處罰,或審計處理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依據不當,或應由有權部門處理處罰、而國家審計機關沒有以向有關部門下達審計建議書的形式提請有關部門處理,而是越權處理處罰,國家審計機關應承擔處理處罰失當的法律責任,從而導致審計處理處罰風險的產生。
5、風險的內容多。社會審計只是社會審計組織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而國家審計是由各級審計機關代表國家對各級政府及其職能機關、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公共資金的收支、運用情況所實施的審查。可見國家審計的對象龐雜,而且審計的內容從過去側重于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到現在轉變為對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重的審查。
(二)社會審計風險的個性特征
1、經濟損失的嚴重性。審計風險一旦發生,就會造成嚴重的經濟后果,這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就會計事務所而言,審計風險的發生,將會降低其可信度、影響注冊會計師的形象,嚴重者還會引起法律訴訟。就被審計單位而言,審計風險發生后,企業某些重要經濟信息被披露出來,可能會嚴重影響企業的形象,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價格必然會產生劇烈震蕩。就廣大投資者而言,他們是審計風險最直接的受害者,他們在不恰當的審計報告的誤導下,可能會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
2、審計責任范圍的“擴大性”。在社會審計領域,“深口袋”責任使得本不屬于審計過程發生的失誤行為,也對審計構成了風險,因而擴大了審計人員承擔責任的范圍。我國社會審計行業進入20世紀九十年代后,愈來愈面臨“訴訟爆炸”的沖擊,由于“深口袋”的觀念深入人心,一旦被審單位的經營失敗被揭露出來,人們總是將目光集中到注冊會計師,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水平及職業道德大加譴責。
(三)內部審計風險的個性特征
1、風險可控性相對較弱。由于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被審單位,獨立性最弱,其客觀性和公正性也會因此受到影響。那么,內部審計人員在將風險控制到一定水平時必然會遭遇到更大的難度。
2、更大的審計價值危機。所謂審計價值是指審計存在的必要性,內部審計價值危機是指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相比,面臨更大的職業生存和發展的風險。當內部審計發生審計失敗時,很大一部分企業管理當局往往會懷疑內部審計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出于節省成本開支的考慮,管理當局容易傾向于用社會審計來替代內部審計,從而使內部審計面臨被社會審計擠出市場的風險。另外,內部審計由于自身審計業務范圍、技術專業化和經費等局限性的影響,其技術發展緩慢,嚴重落后于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這也必然會引起內部審計的生存危機。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主體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后,由于做出的審計結論或提出的審計意見不恰當或不正確,而給審計主體帶來某種損失的可能性。審計按其主體分類,可分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因此,審計風險相應地可以分為國家審計風險、社會審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社會審計風險探討相對較多,而忽視了對國家審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的分析。本文擬通過對不同審計主體的審計風險特征進行比較,以方便更好地理解和識別審計風險。
一、不同類別審計風險的共性特征
(一)審計風險的客觀性。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現代審計廣泛采用抽樣審計方法,由于樣本特征與總體特征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誤差。因此,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就不可能保證審計結論絕對正確,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審計風險。即使審計人員采用詳細審計,也會由于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的復雜性、管理人員道德品質以及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等原因,使審計意見出現一定程度的偏差,從而使審計風險客觀存在。
(二)審計風險的隱蔽性。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卻不易做出精確的判斷,只能依賴知識和經驗做出專業判斷。審計責任的存在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基本因素,如果審計人員在職業上不受任何約束,對自己的工作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決定了審計風險在一定時期具有潛在性。
(三)審計風險的可控性。審計風險的水平可以由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加以控制。審計風險雖是不可消除的,但其水平高低是可控制的。審計風險的可控性是因為審計風險是一種潛在的和可能的損失,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降低這種潛在損失發生的可能和數額。
(四)審計風險的利害雙重性。審計風險對審計人員來說,既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審計風險的利表現在:在現代社會中,被審計單位業務紛繁復雜,審計人員不可能采用詳查,允許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是審計職業存在的前提條件,若不允許審計風險存在,可能就無人愿意從事審計職業。另外,若發生審計訴訟,審計人員可以利用審計風險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減少損失。同時,審計風險也是有害的,它是一種潛在的損失。當審計人員所冒的審計風險超過其控制能力,或當審計人員不注意控制審計風險時,它就可能顯化為現實的審計損失,形成審計失敗。
(五)審計風險的普遍性。雖然審計風險通過最后的審計結論與預期的偏差表現出來,但這種偏差是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風險因素的產生。從每一個具體風險看,也是由多因素組成。因此,審計風險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審計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的審計失誤,都會增加最終的審計風險。
二、不同類別審計風險的個性特征
以上主要分析了審計風險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在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和地位等方面存在較多的差別,因此也帶來了審計風險的個性化特征。
(一)國家審計風險的個性特征
1、損失的多重性。國家審計風險不同于社會審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其后果主要不是表現為直接的經濟損失,而更多地表現在政治、社會、心理、名譽、信譽等多方面的損害。因為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具有一定的執法性質,其審計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屬政府行為,如果審計機關的審計行為發生偏誤或其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所造成的后果和損失遠比其他審計風險造成的后果和損失大,波及的面也要廣泛得多。這一點在專案審計中表現比較突出。
2、影響的長久性。國家審計風險的后果作用時間長久,影響不易消除。如審計風險對審計機關形象的損壞,會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傳播,會被新聞媒體報道,要重樹審計主體形象,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另一方面,國家審計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常常牽涉到審計主體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還需要經歷聽證、行政復議、司法訴訟等環節,耗費時間較長,若其中某一環節處理不好,又可能引發新的審計風險。
3、承擔責任損失的相對有限性。國家審計由于所處地位的特殊性,在審計風險發生時,盡管在某些情況下也存在支付一定賠償的可能,但絕大部分還是以撤銷審計決定的形式糾正審計結論偏差。其風險損失主要表現在審計機關信譽的無形喪失和……有關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像會計師事務所存在破產倒閉的嚴重后果。國家審計承擔風險損失的后果是相對有限的。
4、審計處理處罰風險。《審計法》賦予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中查出的問題有權依法進行處理處罰。處理處罰得當,國家審計機關解除審計責任,不承擔風險;若依法應該處理處罰而沒有處理處罰,或審計處理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依據不當,或應由有權部門處理處罰、而國家審計機關沒有以向有關部門下達審計建議書的形式提請有關部門處理,而是越權處理處罰,國家審計機關應承擔處理處罰失當的法律責任,從而導致審計處理處罰風險的產生。
5、風險的內容多。社會審計只是社會審計組織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而國家審計是由各級審計機關代表國家對各級政府及其職能機關、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公共資金的收支、運用情況所實施的審查。可見國家審計的對象龐雜,而且審計的內容從過去側重于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到現在轉變為對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重的審查。
(二)社會審計風險的個性特征
1、經濟損失的嚴重性。審計風險一旦發生,就會造成嚴重的經濟后果,這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就會計事務所而言,審計風險的發生,將會降低其可信度、影響注冊會計師的形象,嚴重者還會引起法律訴訟。就被審計單位而言,審計風險發生后,企業某些重要經濟信息被披露出來,可能會嚴重影響企業的形象,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價格必然會產生劇烈震蕩。就廣大投資者而言,他們是審計風險最直接的受害者,他們在不恰當的審計報告的誤導下,可能會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受損。新晨
2、審計責任范圍的“擴大性”。在社會審計領域,“深口袋”責任使得本不屬于審計過程發生的失誤行為,也對審計構成了風險,因而擴大了審計人員承擔責任的范圍。我國社會審計行業進入20世紀九十年代后,愈來愈面臨“訴訟爆炸”的沖擊,由于“深口袋”的觀念深入人心,一旦被審單位的經營失敗被揭露出來,人們總是將目光集中到注冊會計師,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水平及職業道德大加譴責。
(三)內部審計風險的個性特征
1、風險可控性相對較弱。由于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被審單位,獨立性最弱,其客觀性和公正性也會因此受到影響。那么,內部審計人員在將風險控制到一定水平時必然會遭遇到更大的難度。
2、更大的審計價值危機。所謂審計價值是指審計存在的必要性,內部審計價值危機是指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相比,面臨更大的職業生存和發展的風險。當內部審計發生審計失敗時,很大一部分企業管理當局往往會懷疑內部審計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出于節省成本開支的考慮,管理當局容易傾向于用社會審計來替代內部審計,從而使內部審計面臨被社會審計擠出市場的風險。另外,內部審計由于自身審計業務范圍、技術專業化和經費等局限性的影響,其技術發展緩慢,嚴重落后于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這也必然會引起內部審計的生存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