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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版權法立法現狀
——我國版權法在立法上取得的成果自首部《著作權法》頒布至今,我國已建立起基本完備的版權法律體系,為保護知識產權,挖掘社會生產力,提高整個國家民族的創新力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著作權法》的頒布與完善。自1990年首部《著作權法》頒布至今二十余年,其間《著作權法》經過三次修訂,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遏制盜版現象發生,平衡版權與公共權益間的關系,促進版權產業發展,繁榮我國文化產業。版權保護法律體系的初步建立。以《著作權法》為中心,我國還先后頒布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作品的付酬辦法》5個著作權領域的法律法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配合實際情況陸續出臺著作權領域的司法解釋,由此構建起一個基本完善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加入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起,我國先后加入了《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錄音制品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使我國的版權保護水平與世界接軌,為我國的文化產品版權貿易及文化產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版權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體系發展相對滯后。2004年12月我國才正式審議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基礎法制工作已大大落后于實際需要。而今,網絡侵權現象分散,譬如一篇文章被多個網站分別侵權盜用,其作者難以向每一個侵權網站追究其責任。在這樣的環境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比以往有更大發揮作用的空間,因此,要加快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的著作權法律法規范圍界定有待加強。以《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為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隨著傳播技術飛速發展“個人學習”的定義越來越模糊,“學習、研究或欣賞”的使用范疇也難以界定。相關法律體系更新緩慢。相對歐美發達國家,我國的《著作權法》修訂周期長,修訂速度相對緩慢,而如今數字技術飛速發展,法律更新卻未跟上腳步。《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于2011年已正式啟動,新法案卻還未落定,更新緩慢的法律體系難以應對技術進步大背景下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國版權保護體系的發展。
二、發達國家版權立法對我國的立法啟示
各國的經濟、政治、歷史、文化等社會狀況不同,版權產業發展水平也不同,在制定版權法時,需根據本國實際國情,建立適宜于本國的法律體系。——科學界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在數字時代,技術進步使得作品被復制和傳播更方便快捷,因此“合理使用”的界限也變得模糊。作為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基本法律原則,“合理使用”向來是各國版權立法中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間接侵權”原則。——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發達國家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有著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良好運轉。日本是發達國家中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法律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在專門的法律規制下,日本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得以在打擊盜版,維護著作權人權益方面卓有成效。因此,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制體制,是我國著作權立法中需要向發達國家學習和借鑒的重要部分。——規范相關技術保護措施技術保護措施指的是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版權保護。它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但又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無償使用版權的情況進行了限制,對侵權的行為后果進行了規定,但是并沒有涉及明確的技術保護措施,對如何通過技術手段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關注不夠。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利用《著作權法》對社會公共利益與著作權人壟斷利益間進行的分配、選擇與整合中,國外版權法律法規建設的成功經驗為我國著作權保護體系建設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們須跳出傳統消極防范盜版的思維,完善版權法規,將建立健全版權制度視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有力工具。
作者:曲云鵬單位:海南省法官進修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