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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上看,電信市場發達國家的監管機構多年前已開始注意到VOIP的發展趨勢,目前關于VOIP的管制主要有三種監管模式:
第一種模式放松管制型,以歐盟和美國為代表。基于促進新技術和新業務的立場,為不妨礙互聯網的發展,歐盟和美國尚未對互聯網上提供的VoIP服務(或稱網絡電話服務)進行直接管制,但都表示將密切注意其發展,必要時將其納入電信業務管理。
歐盟和美國對VOIP不實行直接管制,是與其電信市場的發展密切相關的。對美國和歐洲國家來講,多年來打破壟斷、引入競爭后,固話業務市場競爭已較充分,話音業務價格已大為下降,對新進入者而言純VOIP話音業務的盈利空間不大,用戶選擇VOIP的原因不僅僅是為了價格。例如,目前在芬蘭,固話的包月費僅為10歐元左右,在德國提供VOIP話音服務的經營者為競爭需要只能將資費定為較低的1-1.5歐分/分鐘。對原有運營者,如德國電信等由于其對原有網絡投資較多,也不愿意馬上折舊完全用IP技術替代原有網絡。據了解,多數運營商準備2008年后才開始IP網絡方面的大規模投資。對于歐盟和美國而言,由于已完成了企業轉型和市場轉型,其發展VOIP更多是技術驅動,其定位為促進寬帶業務發展。
當然,這里說的不直接管制主要是指對許可和價格不管,而對涉及資源和公眾利益和安全的還是管的,比如歐盟在號碼使用和承擔的義務方面對VOIP服務實際上也是分類管理的,2005年6月3日,FCC命令要求基于VOIP提供者提供增強的(Ehanced)911緊急電話服務。這一決定標志著FCC在對VOIP的監管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說明隨著VOIP的發展,對其實施一定程度的監管是必要的。當然,現階段美國還是將VOIP作為區別于傳統電話而對待。其在VOIP監管政策的發展動向將會對其他國家的監管政策產生示范效應。
第二種模式是適當管制型,以日本、香港及新加坡為代表,這三個國家/地區的政府分別于1998年至2000年間將VOIP納入電信業務,采取較為簡單的許可方式,并對VOIP進行“輕手管理”。
對于新生的事務,日本等國家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政策選擇,將VoIP(至少是部分形式的VoIP業務)視作傳統的電話服務進行管制。不過由于這些國家和地區對傳統的電話服務的管制也是日益放松,因此對VOIP的監管可謂“輕手監管”。以日本為例,對VoIP業務實施許可證制度,在提供業務前要首先獲得日本總務省的許可,提供業務后需定期報告VoIP收入和業務流量;對于VOIP質量,日本也有一定要求。日本的VOIP管制政策不同于歐盟,重要一點就是為日本的寬帶用戶數量巨大,VOIP服務發展迅速,存在如互聯互通、網絡和信息安全以及用戶權益保護等諸多問題的可能性較大。在日本,有1/10的家庭,即大約490萬用戶在使用VoIP服務;相形之下,VoIP的用戶在法國只有22萬,在德國是11萬,而在英國不過5萬。VOIP市場規模是導致各國監管政策不同的重要因素。因此,日本等國家/地區在VOIP管制上持慎重態度也就可以理解了。
第三種模式是嚴格管制。代表國家是俄羅斯。該國政府于2005年2月21日立法對IP電話服務提供商實行許可制,要求提供IP電話的公司申請許可證。
VOIP是指通過互聯網IP(InternetProtocol)協議格式提供的話音服務。由于互聯網本身具有全球互聯的特性,并且具有容易整合語音、數據及圖像信號進行處理與傳輸的優勢,因此VOIP較之傳統公眾電話服務更符合融合(Convergence)、全球性(Globalization)、實時性(Immediacy)與移動性(Mobility)的通訊市場主流趨勢,這也是未來IP(InternetProtocol)技術將成為通信技術主流的主要原因。
雖然VOIP的通話質量目前尚無法與傳統電話相比,但由于使用者能以遠較傳統電話低廉的費率撥打長途及國際電話,故伴隨著寬帶網絡的普及,VOIP將成為發展潮流。未來隨著技術不斷的發展,VOIP的通話質量也將會逐漸接近傳統電話服務質量水平,屆時將會大大沖擊以電路交換(Circuitswitch)技術為主的傳統電信經營者。
由于VOIP在未來極有可能成為語音通信的主流,關于VOIP的監管政策成為各國電信監管機構的關注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