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租賃的保險合同廢除探新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不表示不需要經被保險人同意
但是筆者認為該條款對于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所疏漏。《保險法》第十條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钡谑l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睋?,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支付保費;而被保險人則是其人身或財產受到保險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投保人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那么被保險人就會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卻保險保障,有悖訂立保險合同的初衷。因此,筆者認為此條只考慮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的情況,忽略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在后種情況下,此條僅僅說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亦未表明投保人是否需要通知并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才得解除保險合同。既然保險法對此問題并未明確規定,則我們不應機械應用法條“鉆空子”,而應該根據法理對法條含義進行解釋。
二、第三方權益合同的性質表明投保人解除合同應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保險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子類,因此《保險法》可以視為《合同法》的特殊法,在特殊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該適用一般法。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考慮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2009年修訂后的《保險法》第十二條將原來規定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改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即允許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為他人投保財產險,將他人列為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因此,可以將這種財產保險合同視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投保人為債權人并支付保費,保險人為債務人并承擔保險賠償義務,被保險人為利益第三人。那么當第三人接受該利益后,債權人能否不經其同意,隨意解除合同呢?此問題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學界對此亦有很大爭議。通說認為,當第三人接受該利益后,出于對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以及對法律上第三人利益制度有效性和合理性的維護,不應允許債權人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出租人作為投保人將承租人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作為第三人的被保險人之一承租人信賴因出租人投保而享有的保險利益,故依據前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理,在承租人未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投保人(出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
三、結論
綜上,筆者認為融資租賃物的保險合同中,如果承租人為被保險人,則租賃公司在解除保險合同時應事先獲得承租人同意。但是在融資租賃實踐中,在一份保險協議承保多張保單的情況下,承租人數量較多且較為分散,要求租賃公司一一取得承租人的事先同意是不現實的。加上保險公司出于延續保險業務的考慮,主觀上一般不愿意解除保險合同。因此為維護三方利益,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對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與承租人約定:“租賃物保險合同的有效期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而定,融資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授權租賃公司同期解除或終止保險合同”。
二、對保險公司而言,在收到融資租賃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申請時,及時向被保險人承租人發出詢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解除,可以與承租人協商保單批改手續,將保單更名為承租人。
三、對承租人而言,收到保險公司通知融資租賃公司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后,可及時與融資租賃公司聯系,協商解決方案;協商無果的,可及時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批改更名手續,或者續保手續,避免租賃物脫保產生損失。
作者:張靖雅劉冬平單位:韋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中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