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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及結構類型
1980年,我國恢復試辦國內保險業務時,全國只有1家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幾千萬元。2003年,我國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已經有61家,其中內外資分別為24家、37家,壽險公司31家,產險公司30家。至2004年底,我國已開業和正在籌備的保險公司數量已超過了80家,2004年全國保險費收入4138億元。25年來,我國保險市場結構發展大致經過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8年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完全壟斷階段。1986年以前整個中國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自經營財產、人身保險業務,1986年成立了地區性的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但這并沒有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構成任何威脅。
第二階段(1988-2000年):三足鼎立的寡頭壟斷階段。1988年、1991年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兩家全國性綜合型保險公司的先后成立,才真正打破了我國保險市場獨家壟斷的局面。1998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產、壽險分離,后來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也實行了分業經營,于是在中國大部分城市地區的產壽險市場上分別形成了三家壽(或產)險公司之間的相互競爭。
第三階段(2001年入世以來):寡頭壟斷向壟斷競爭型市場演變的市場分化階段。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后,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外資、合資公司異軍突起,內資新興公司迅速成長。中國人保、中國人壽所占的市場份額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飛速發展;處于第二陣營的泰康人壽、新華人壽、中華聯合產險、天安保險等成長勢頭迅猛。在上海、廣州等保險業開放較早的城市中,友邦、信誠等外資、合資保險公司憑借其品牌效應和較高的客戶忠誠度異軍突起,產壽險市場競爭十分激烈。
盡管我國保險市場的總體發展速度很快,但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性十分突出。在少數保險開放早的大城市如上海、廣州,保險公司數量達到30家以上,市場競爭相當激烈,已經屬于壟斷競爭型市場模式,但在其它大部分城市地區,無論產壽險市場都只有3-5家公司經營業務,屬于寡頭壟斷型市場模式,而在大部分農村地區(特別是中西部農村),甚至還是屬于雙頭壟斷市場模式,只有人保和國壽在分別經營財產、人身保險業務??傮w來看,中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仍然屬于寡頭壟斷型模式,在保險市場中僅有的少數幾家公司即保險寡頭瓜分壟斷了絕大部分保險業務,這可以用產業經濟學的市場競爭理論加以佐證。
產業經濟學通常采用市場集中度和市場平均度兩個指標來比較分析一國市場的競爭程度。其中市場集中度,一般選用前五大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來表示,是反映一個產業市場集中程度的重要指標;市場平均度是市場集中度的補充指標,是指平均每家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總的保費收入/保險公司數量),反映了產業市場的穩定程度和風險分散程度。
2004年我國實際經營壽險、產險業務的公司分別為28家、26家,但是,壽、產險市場保費收入超過市場份額5%的公司分別只有5家和4家公司,60%以上的保險公司市場份額不到1%。我國壽險、產險市場的集中度指標(將前五大壽險和產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分別相加)分別為88.69%、90.26%,這與10年前(1994年)的99.2%、98.7%的集中度相比,有明顯下降。但是,與歐美國家大都在20%-40%之間的市場集中度相比(見表1),仍然明顯太高;甚至,我國的保險市場集中度比高度壟斷的日本(68%)、韓國(61%)市場也要高出許多。
保險市場平均度,是指平均每家保險公司的保費規模。結合市場集中度指標,它可以反映出一國保險產業的市場風險分散程度和市場結構穩定程度。如果一國保險市場集中度指標很高,同時,市場平均度指標也很高,說明該國保險業務高度集中于少數幾家公司手中,市場風險過于集中,這時一旦有
一、兩家公司經營出現危機,整個保險市場結構將趨于不穩定,即孕育著潛在的保險市場危機。反之,市場結構就會趨于相對穩定。在世界前10大保險市場中,大部分國家市場平均度指標都在1-3億美元之間。在全球第一大保險市場的美國,這一指標僅為l.9億美元,日本的市場平均度最高,為38億美元,高出歐美國家
二、三十倍,日本高度集中的保險市場結構必然隱藏著巨大的危機,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日本相繼出現了日產生命、東邦生命、第一百生命和千代田生命等5家保險公司破產,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日本保險市場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復蘇和發展。韓國的保險市場平均度為11.08億美元,也存在著類似日本的市場風險過于集中的危險。我國的保險市場平均度為6.8億美元,僅低于日本和韓國,遠高于美國、英國、法國和德國等西方國家。從市場集中度和市場平均度兩個指標分析判斷,中國當前的整體保險市場仍處于與日本和韓國相類似的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狀態。
我國保險市場結構模式的發展和建議
我國保險業市場結構寡頭壟斷格局的形成,并不是市場自身發展的結果,主要是計劃經濟下行政手段干預資源配置導致的。寡頭壟斷市場模式下的高市場集中度隱含著潛在的金融危機,很容易導致保險市場結構的不穩定,進而可能引發整個金融市場的動蕩。同時,寡頭壟斷市場模式也易導致整體的市場低效率。
從世界范圍考察,各國的保險市場結構模式按照市場競爭程度由強到弱大致可劃分為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四種基本類型。在未來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的國際大背景下,我國的保險市場結構應該采用壟斷競爭市場模式。要促使我國寡頭壟斷市場向壟斷競爭型市場體系的成功轉換,必須在保險市場結構的各個環節全面引入競爭機制,盡可能降低保險市場的集中度和平均度。
培育多元化的保險市場競爭主體,優化保險市場結構
要提高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適量的競爭主體是首要條件。那么,我國是不是也要像美國一樣引入數千家保險公司呢?美國的保險市場總量比中國大得多,2002年的保費收入是中國的27倍,我國不可能也象美國一樣需要5000多家保險公司,但按照比例推算,同時考慮到我國保險市場的高速成長性,我國保險市場應需要150-200家公司,當前的80家顯然太少。另外,在培育更多的市場競爭主體時,還必須注意優化市場主體結構:在增加公司總數量的同時,要注重培育規模公司,促進更多保險集團、金融集團形式的公司成立;在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大對內開放的力度,大力發展新興民族保險公司;強化市場細分,大力發展專業保險公司,鼓勵設立更多的養老保險、健康保險、汽車保險、貨運保險、農業保險等專營公司,促進優化保險資源配置,增強中資公司專業競爭能力;嘗試設立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和專屬自保公司,增強保險供給主體組織形式的多樣化。逐步放松保險管制,提供寬松的市場環境
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存在嚴重的“保險抑制”。目前,我國對不同保險公司的經營仍存在著眾多的不同限制,例如在產品定價、資金運用、經營地域、經營范圍等方面。隨著中國保險市場逐步走向成熟和“國內市場競爭國際化”的趨勢,應逐步放松保險管制,提高民族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彈性和自主性:在保證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下放保險價格的厘定權,實行保險合同條款制定的自由化;逐步打破中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地域、經營范圍、稅收和投資等方面的不同待遇;逐步消除大型保險公司和新興保險公司之間在經營地域、資本規模、產品拓展等方面的競爭壁壘,使得不同性質的保險公司都可以自主決定其競爭戰略。從長期來看,放松地域及業務管制后,眾多大小保險公司在廣泛的空間地域范圍和業務范圍內同臺競技;同時,由于保險價格的逐步放開、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化,保險投資限制的放松,擁有獨立決策權的各保險公司在政府有效監管的環境下,可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展開競爭,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發展戰略和競爭策略,其結果是促進保險公司行為市場化和經營高效化。
以市場為中心健全監管體系,為促進有序競爭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要全面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的監管要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的考核為中心,減少對經營行為的直接干預,為企業管理及技術創新創造寬松環境。其次,在保證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實行市場化的保險費率管理體制。根據我國實際,實行市場化的費率制度,應該是逐步放松費率管制:先可考慮將所有商業性險種費率的制訂權完全下放給保險公司,同時在當前費率事先審批制中,逐步實施事實上的寬松監管,即較少使用否決權和修改權,然后再逐步向費率管理事先備案制、事后備案制過渡。第三,逐步放松分業管制,鼓勵跨行業的經營競爭。混業經營已成為當今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一大趨勢,但我國當前實行的還是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保監會應加強與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的政策協調與溝通,逐步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促進保險業參與廣義金融領域的競爭,降低保險市場的集中度,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分散保險市場風險。
內容摘要:本文運用產業經濟學相關競爭理論分析我國保險市場發展及競爭程度,認為當前我國保險市場集中度雖有下降,但仍然屬于寡頭壟斷結構模式,這一模式隱含著潛在的市場危機,并且整體的市場效率低,提出我國保險市場結構體系應適時向壟斷競爭型模式轉換,并建議從培育多元化市場競爭主體、逐步放松保險管制和以市場為中心健全監管體系三方面加強政策引導。
關鍵詞:保險市場結構特征寡頭壟斷壟斷競爭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