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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實際作用看,國有創業投資直接引導社會資本和其他資源向具有競爭優勢的高新技術企業集聚的作用充分發揮,但新時期其作用的發揮形式在直接引導和間接引導兩種形式上均有所表現且得以深化政府提供風險投資資金的直接動機就是補充股權資本以彌補民問資金的不足,因此國有創業投資機構一直以國家科技、經濟、產業大政方針為導向,致力于彌補市場對科技成果轉化、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不足。確實,政府資金帶動了其他民間資金的投入,帶來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就業上升和中小企業業績的提升。在創業板的“中關村板塊”和“新三板”上掛牌的高新技術企業,有相當大的比例閃耀著創業投資企業的身影。但發展的前期階段,國有創業投資主要是以直接股權投資方式為主、以單獨投資或聯合投資為形式,直接作為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長期資本支持了企業發展。目前,國有創業投資的作用在內容和形式上得以大大深化。在形式上,除了直接股權投資產品,還結合實際創造了債權投資相關產品和其他產品形式。在引導方式上,除了直接投資于高科技企業,還形成了“基金的基金”等間接投資方式。中關村地區較為活躍的中關村創業投資和海淀區政府的創業投資,均對采用此種方式進行了長期的實踐。在具體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上,也除了進行資金供給外,更多地了企業的治理結構調整、市場和信息資源的提供等相應的增值服務。國有創業投資借助其一定的體制優勢和政策優勢,帶動民間投資共發展,也成功的扶植和帶動了一大批民營企業的發展。
(二)從其資金性質看,發展國有創業投資是政府公共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的創新,在當前這一創新更需要加以不斷深化國有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于政府技術改造預算撥款和國有企業股權變現以及其他相應渠道,也不乏企業自身的積累。從財政撥款來看,目前國內各級政府財政資金的管理還基本停留在按預算支出、缺乏事后的產權管理階段,對政府資本性投資的保值增值相對較弱。同時由于政府行政體制的行政化,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行政化取向明顯,其投資表現為只能投入,收回較弱,難以實現國有資本的流動和資本積累,難以發揮政府資本性投資在調整經濟結構中的積極作用。國有創業投資遵循創業投資行業規律,以絕大多數以參股而不控股為投資原則,以投資形成價值增值后獲利退出為運營模式,在投資理念上最終是有投資周期和退出機制為前提的。因此,國有創業投資是公共財政資金在使用方式上的變革,通過制度化設計的參與治理權、收益權和求索權、退出機制等方面,能確保國有投資在一定時間內總體上處于可流動、有變現和調整壓力的局面。
二.當前國有創業投資發展的面臨的問題
在新時期落實創新驅動戰略的要求下,國有創業投資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在發展上也面臨著諸多問題。歸納起來,國有創業投資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影響下形成的相關制度約束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在職能定位方面的難以把握。國有資本的本質是實現政府的經濟職能的工具,實現公共財政資金的經濟與社會職能是國有資本的應有之意,然而資本的本性又必然要實現以贏利為目的。這種矛盾直接影響國有資本的投資策略,具體表現在其對投資行業、投資階段、投資規模、投資產品、投資周期和投資收益的要求上。在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平衡中如何取舍,是擺在國有創業投資的第一道難題。二是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本任務以及隨之展開的績效考核等制度安排,和創業投資以組合投資、中長期投資的現實有矛盾。國有資本作為國家資產,其保值增值的要求顯而易見,這必然要求行使國有資本的企業在實際投資時以“穩健”作為其投資指導原則之一,而風險投資產業本身具有很高的風險性,如何實現高風險下的穩健投資是投資行業面臨的普遍難題。同時,圍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任務展開的績效考核制度,主要是圍繞單個項目、年度性來展開,而創業投資的基本投資邏輯是以組合投資總體收益克服單個項目失利、以流動性強的資本換作流動性和可變性差的非上市公司股權為基本運作方式。三是對創業企業的內在價值發掘和判斷標準容易產生沖突。與傳統企業相比,高新技術企業具有特殊的估值特點,主要表現在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發展的階段性與決策的動態性以及無形資產的重要性,并且部分高科技企業缺乏傳統估值方法所需要的數據。國有資產管理所認可的方法,主要是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其中,由于創業投資主要是面向非公眾的投資,加之國內市場信息不健全,故往往難以找到可比市場價格;收益法主要基于現金流量折現的思想,適用此辦法需要有穩定的現金流作為前提假設;成本法往往忽略了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過程中大量的研發和人力資本等“軟投入”。因此,對高科技企業估值往往是在傳統企業估值理論和方法的框架內,修正某些指標或模型。四是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效率要求與現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層層審批制度之間存在矛盾。例如,在投資進入環節,按照現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國有創投企業對高科技企業的參股型投資,也往往被要求在進行決策后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后報國資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后方能出資,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辦理相應國有產權登記事宜。同時,股權的變動及投資的退出,也需要履行層層的審批。實際操作中,對某些情況變化較快的細分行業,如互聯網行業,國有創投往往難以投資。五是在運作體制上行政化傾向嚴重,缺乏責權利相匹配的激勵約束機制,阻礙了優秀人才集聚。國有風險投資機構經營者的選任,基本上仍是行政任命,所選擇的高級經營者未必適合市場化運作。
(二)創業投資行業所面臨的行業性問題在這一方面,主要是創業投資行業面臨的共性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缺乏所導致的退出機制不健全。當前國外資本市場退出渠道受阻;創業板推出時間不長,其發行和審核標準中有非常嚴格的盈利等標準;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試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代辦轉讓系統,其融資和價格升成機制也在完善之中;產權市場等功能也有待完善。二是風險投資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中國缺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和創新的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顯著滯后于中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三)企業具體管理中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缺乏專業的投資管理團隊、企業管理中項目的選擇與評估、決策與執行、風險與績效等方面,可能存在相應的問題。綜合看來,造成國有創業投資發展面臨較多困難的原因,有其背后的制度問題,即創業投資運行規律與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沖突與矛盾。由于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均被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在投資運作過程中面臨諸多制度障礙,使得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的效能未能充分發揮。這樣,國有創投企業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企業,存在創投行業共性和國有資本個性問題的雙重制約,使得其效率和活力不足。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較為活躍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主要是科技和園區系統主管部門及海淀、昌平等區縣所屬企業,以公司制為主,注冊資本金普遍偏小,投資能力不強,投資的活躍程度不足(每年投資項目個數及金額、涉及的行業個數偏少)。應當看到,西方各國在風險投資發展過程中也普遍存在過一些類似的矛盾和問題,我國學術界在對風險投資進行研究時也提出了大量的解決意見,但對國有資本獨有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還未得到應有的重視。
三.新時期推動國有創業投資發展的建議
(一)對國有創業投資職能作用的再界定從多年來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實踐看,風險投資總體上仍舊處于待發展階段。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由于國內金融創新等相關配套政策的缺乏,國有創業投資的發展是政府推動科技產業發展、引導創投行業發展的必要手段。因此,國有資本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肩負著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的責任。這就要求國有資本在進行風險投資時除了注重投資收益,還必須將投資重點和方向放在政府著力引導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選擇投資對地域經濟發展有著較大影響的項目。
(二)推動建立以自主創新為導向的國有創業投資評價、考核和資產管理制度可嘗試設立專屬監管部門,全面負責創業投資的相關職能,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提高創業投資體系運作效率。同時,國有風險投資作為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助推器,雖然其個體具有較高的風險,但通過投資帶動的產業的投資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并不矛盾。只是需要從宏觀的角度,將國有創業投資的價值所在,除了考察其經濟價值外,還要考察其社會價值;除了考察其風險投資中單個投資項目外,但應該結合行業規律考察其投資組合的效率。
(三)分步驟建立國有創業投資機構退出的“綠色通道”近期,可處于精簡審批、提高效率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事前約定固定收益或回購等投資項目且經國資監管部門備案的,國有創投在最終實施退出前,按照相應程序可以不經資產評估,直接報國資監管部門核準退出。如遇被投資企業實施股權重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擬與其他股東聯合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可以免予相關國有資產評估,直接報國資監管部門核準。這兩種情況在國資監管部門核準后,均可以免予公開掛牌,直接協議出讓。上述舉措如能實施,不僅可以大大提高國資退出的效率,降低國資退出的風險。中長期,還應結合創投行業發展規律,對國有創投企業的日常事項管理授權由其自身進行辦理。
(四)鼓勵國有創業投資“走出去”、“引進來”,改進經營形式2010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在示范區開展不同階段的投資業務。一方面,鼓勵創業投資主體多采用與海外合資成立混合基金的模式、吸引民間資本以股權多元化、轉變成間接投資方式(如做基金的基金)等形式,與國內外一流創業投資機構加強交流,以利于經驗的交流和先進投資理念的孕育。另一方面,依托我國領軍型國有創投公司在實踐中根鋸各自的約束條件所探索出的多元化的集團化組織發展模式,以中關村科技園區龐大的園區資源為依托,建立“基金+基地”的園區依托發展模式,推動現有國有創投業務轉軌。
作者:任溶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