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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盡管財政工作在強有力的監督之下取得了可喜成就,但由于真正的財政自主監督體系尚未正式建立,給我國市場經濟環境下的財政管理造成了諸多約束。首先,財政事務處理方式規范化不夠;其次,財政監督有關的法律或制度建設滯后;再次,工作方式創新不夠,工作效率亟待提升;最后,監督手段傳統單一,甚至脫離市場經濟規律。本論文不僅在闡述我國財政監督現狀的基礎上,揭示和分析了財政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而且在我國當前政策環境的基礎上提出了改進對策。
關鍵詞:財政監督;法律制度;預算監督;會計秩序
一、財政監督的現狀
(一)監督方式規范程度不足
財政監督理念和方式不能因循守舊,而應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與當前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保持一致。但是,實際監督方式不夠規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監督內容偏向于公共收入,而公共支出這方面的監督力量相對薄弱。其次,監督尚未形成日常性工作,突擊、專項檢查任務偏多。再次,事情反映后檢查較集中,事情發生前和發生過程中的監督很少。最后,微觀監督較頻繁,而宏觀監督力量較薄弱。
(二)內部監督不足
這些年來,財政監督對外部的監督總體較好,但對自身內部的監督力量與之形成了鮮明對比。由于疏忽財政內部監督,給國家財政資金安排帶來了諸多麻煩,如資金分配存在隱患、資金預算有漏洞等。特別是最近十年時間里,在社會風氣惡化和財政內部管理疲怠的雙重影響下,財政內部違法亂紀行為屢禁不止,甚至出現了更嚴重、影響面更廣的腐敗。
(三)監督職責不明
當前我國的經濟監督并非只有財政監督,稅務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監督、審計監督等都是其構成部分。本來這幾種監督對應的監督主體應該各司其職,但由于他們的監督職責未加明確,導致權利重疊、銜接不當,給工作落實帶來諸多不便。不僅浪費了監督成本,而且對經濟監督形成了負面影響。
(四)法律體系健全程度不足
任何行政活動都要依法進行,財政監督更是如此。盡管我國有諸多法律提到了財政監督,但這些法律出于自身獨特性,往往對財政監督只是原則性的體現,并無實踐操作中所需的內容,如職責權限、監督范圍和程序等。所以,財政監督目前缺乏健全的法律體系。這樣一來,不僅讓財政監督勢單力薄,而且對經濟監督效果形成負面影響。
二、財政監督的改進對策
(一)規范監督方式
首先,不再只重視公共收入的監督,應在公共收入監督與公共支出監督之間取得平衡。盡管對公共收入加強監督,不僅能促進公共收入的增加,而且還能有效預防公共收入無端流失,但是如果顧此失彼式偏廢公共支出監督,那么必然會導致公共支出資金的使用效率下降或非法挪用,繼而對其它行政職能構成危害,甚至對我國社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將突擊性、專項性檢查轉變為規范化的日常性監督。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對財政工作加強管理。所以,把財政監督作為日常性監督工作落實,在重視財政活動整個過程的同時,找到其中存在的不足,并結合實際情況加以整改或完善,從而使財政監督水平不斷提升。
(二)重視“內外兼修”
第一,建立和逐步完善科學、合理的預算監督體系。首先,對預算編制的監督要不斷深入和加強。我國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部門是預算主體。采用這種方式進行預算,不僅是為了實現預算的不斷細化,同時也是為了提升預算的綜合性。對這方面的監督,有以下重點:1)對預算組織或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重點監測;2)對預算組織或單位上報的預算是否完整和真實進行重點監測;3)對預算過程是否存在腐敗行為進行監督。其次,對預算執行過程的監督要不斷深入和加強。關鍵要在以下兩個方面加大力度:1)對財政資金的流動進行動態無死角監控,時刻掌控財政資金流動方向,以防非正常情況發生,并預備相關力量以應對處理問題時所需的調查與追蹤。2)將財政監督延伸至細微末節,尤其是資金使用單位、商品供應者賬戶、勞務供應者賬戶等,更要注意監控的即時性和高效性。第二,規范會計秩序的監督制度。會計的工作千頭萬緒,如果哪一方面的工作未能縷清,那么勢必會對整個工作造成影響。作為會計的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此有指導和監督責任。但是,隨著我國各方面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實際監督過程中因為政策環境的改變,導致新的監督問題不斷出現。所以,主管部門就應該審時度勢的適應新環境,并調整相關制度,從而使會計秩序不斷規范,以利于會計秩序的監督。
(三)完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財政監督法律的缺失,導致財政監督無法可依、無標準可執行,這勢必會影響到財政監督的效果。所以,應該對此進行著力彌補,建立和逐步完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讓財政監督及其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為此,本文建議我國應當盡快著手《財政監督法》及其配套法律的制定,從而形成有效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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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筱棠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