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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進入中國市場雖然只有短短幾年時間,卻給人們帶來了全新的納稅理念,展現了迅猛發展的勢頭,對企業理財和經濟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納稅籌劃的理論研究,完善納稅籌劃的指導思想、糾正對其錯誤的認識,引導納稅籌劃行為在正確的軌道上發展,顯得十分必要。
一、納稅能否籌劃
(一)納稅籌劃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要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然而,市場機制并非在任何情況下總是有效,在有些領域也會失靈。在市場失靈的時候,就需要政府介入市場,通過提供公共產品的形式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也不是“免費的午餐”,為補償其生產成本,政府需要向社會成員征稅。因此,可以說,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價格,是人們為消費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
稅收價格理論的重要意義在于指明了稅收征納雙方各自的市場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被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提供者,是賣方;納稅人則可以看成是公共產品的消費者,是買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總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反映在消費行為中,即表現為追求高質量、低價格,即高性價比的消費品。但因為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等固有特點,消費者即便主觀上想拒絕此類產品消費,客觀上也難以做到。于是如何降低公共產品的消費成本,便成了納稅人追求的重要目標。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組織,交易等事項的適當安排和籌劃,以減輕稅收負擔或規避納稅義務、降低公共產品消費成本,這既是市場經濟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納稅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一種本能反映和必然選擇,是納稅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的市場行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二)納稅籌劃是依法治稅的必然結果
一般來說,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采取強制手段從企業和公民手中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活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納稅則是公民的義務,稅收征納雙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財產權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稅務機關任意執法,必須要求稅收嚴格依法課征,這就是所謂的“稅收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稅收的各構成要素、納稅主體及其權利義務都必須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國家不能課征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收。應當說,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原則和法制原則在稅收征管領域的體現,是最重要的稅收法律原則。許多國家將這一原則作為憲法原則加以確認。中國雖然未把稅收法定原則引入憲法,但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規定。”這實際上是中國稅收法律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承認與采用。
顯然,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依法治稅”,這和不久前列入中國憲法的“依法治國”原則是一脈相承的。從稅收法定原則的產生背景看,它似乎更側重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征稅權,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它要求稅收的各構成要素的規定應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模糊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謂“法無禁則是允許的。”正因為如此,納稅人無論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還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以減輕稅收負擔,其納稅籌劃行為都是納稅人在既有的法律環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種理性選擇,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正如美國知名法官漢森所言:“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無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出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畢竟,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侈談空論而已。”
二、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分析
納稅籌劃既然是企業維護自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市場行為,那么,這種行為的存在是否具有現實可能性呢?即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的范圍內,不以偷漏稅作為主要手段,通過對稅法規則的深刻認識、理解和合理運用,是否有可能減輕稅收負擔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一)稅收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運用,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稅收既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還兼有宏觀調控職能。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人按自己的意圖行事,無不把實施差別稅收政策作為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鼓勵和提倡的經濟行為,就采用小稅基、低稅率和較多的稅收優惠,實行低稅負;政府不鼓勵和提倡的經濟行為,就采用較大的稅基、較高的稅率和較少或沒有稅收優惠,實行中稅負;政府限制的行為,就規定最大的稅基、最高的稅率且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課以重稅。稅收作為調控手段在經濟實踐中的運用,使得無論多么健全嚴密的稅制,稅負在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行業和地區之間總是存在差別,這就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減輕稅收負擔提供了極大的可能和眾多的機會。納稅人通過對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的研究、理解,為了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選擇國家鼓勵或提倡的經濟行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納稅籌劃實質上是國家區別對待的稅收法規和政策的產物。
(二)稅收制度存在的彈性空間,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可能性
在經濟實踐中,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國家稅收制度要面對各種各樣的納稅人,就要既相對固定、還應富有彈性,這種制度彈性的存在也給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眾多機會。表現在:
1.納稅人的可變通性。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并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可以通過對經營活動的某種特別安排,使其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或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比如,企業所得稅,內陸城市的納稅人比經濟特區的納稅人稅負較重,為減輕稅負,內陸城市的企業可能作出以下一些選擇:一是該企業去經濟開發區投資,以享受特區納稅人享有的稅收優惠;二是該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置分公司或子公司,通過轉移利潤,來減輕稅負;三是將企業的經營活動從形式上而不是從實質上轉移到經濟特區,成為特區的納稅人,充分享受低稅負的好處。不難看出,通過變更投資方向或經營地點,使納稅人身份發生某種變化,是有可能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的。
2.稅基確定的可伸縮性。在稅率既定的前提下,課稅對象金額的確定直接影響著稅額的大小。為此,納稅人可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設法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稅基變小、稅負減輕。例如,按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對采取折扣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人,如其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為此,納稅人就應要求供貨方盡量避免將折扣額單開發票,以達到沖減銷售額、少納稅款的目的。
3.稅率上的差異性。在課稅對象金額一定的前提下,稅率越高、稅負越重,反之亦然。稅率與稅負的這種密切關系,必然促使納稅人盡可能避開高稅率,尋求低稅率。在稅收制度中,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的稅目也有不同的稅率,這種“一稅一率”、“一目一率”所形成的差異性,為納稅人規避高稅率提供了機遇。例如,現行城建稅的稅率規定為: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假如南京市區內某生產企業年度應納增值稅為1000萬元,則其需繳納城建稅7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不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將廠址由市區遷往郊縣,則其城建稅只需交納10萬元,僅此一項就可節稅60萬元。顯然,稅率差異性的客觀存在,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三)會計方法存在的多樣性選擇,為納稅籌劃提供了重要技術手段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之間,尤其與所得稅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會計核算資料是許多稅種確定應納稅額的基礎,如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適用會計制度的規則和方法。但是,在會計核算中,存在著大量的職業判斷行為,不同的職業判斷會選擇不同的會計方法,形成不同的計稅依據,從而影響到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比如,按照“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存貨的核算,在物價處于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后進先出”的計價方法,這樣使計算出的期未存貨價值最低,銷售成本最高,本期利潤最少,從而達到謹慎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目的。從另一方面來看,這種會計方法選擇也使企業的本期所得稅稅負達到最低,可達到延期繳納所得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的目的。與此相類似,納稅人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采用直線法還是加速折舊法)、有關費用的列支(是預提法還是攤銷法)、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壞賬核算方法的選擇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選擇空間。若能靈活運用,都可以達到合理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總之,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稅收制度客觀具有的彈性空間以及與稅務處理關系密切的會計方法的多樣性,使得納稅人即便不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或稅制的不完善之處,也完全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合理合法地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三、納稅籌劃的效應分析
納稅籌劃既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應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且在現有的法規和制度下,其有存在的空間,那么,當納稅人充分行使這一權利時,將會產生哪些經濟和社會效應呢?這是我們不能回避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的微觀效應
1.促進稅法的普及及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增強。納稅籌劃主要是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稅收法規、政策中的不完善之處,通過合理安排以達到節稅的目的。為此,納稅人必須學習、熟悉國家稅法,具有較高的稅收政策水平及具有對稅收政策進行深層加工的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籌劃方案的非違法性和有效性,達到一定時期減輕稅負的目的。
納稅籌劃還有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因為,只有當納稅人意識到了必須依法納稅,必須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意識到了該繳的稅一分不能少繳、不該繳的稅一分也不必多繳,納稅人才會自覺、主動地依法建賬建制,按規定及時辦理營業、稅務登記,及時、足額地申報、繳納各種稅款。為此,納稅人必須學習和了解國家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學會用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納稅籌劃能夠促使納稅人自覺地完成這一過程。因為,成功籌劃的前提是納稅人應熟悉和通曉稅法,能夠準確把握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并保持各種賬冊文件的完整。通過主動地研究、學習和運用稅法及稅收政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必然得到提高,法制觀念必然得到加強。
2.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納稅籌劃的本質屬于一種理財活動,因而它是企業財務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理財研究的重要范疇。作為企業經營的一種外部成本,稅收因素始終貫穿于企業籌資、投資和股利分配等財務活動的全過程,對企業財務活動的最重要因素——現金流量,構成“剛性”約束。企業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組織、交易等事項的適當安排和籌劃,用足、用活、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企業現金的凈流出,實現企業涉稅的零風險,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這些都是納稅籌劃孜孜追求的目標。顯然,上述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有助于促進企業更好的理財,從而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新晨
3.有利于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企業是以盈利為目標的組織,增加稅后利潤,追求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應是其根本目標。企業增加利潤的途徑無非兩種:一是增收,二是節支。前者在投資一定的情況下,潛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后者雖也潛力有限,但代價較小,成效顯著。于是,眾多企業將節約開支作為增加利潤、提高效益的重要選擇。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節約開支可能表現為節水、節電、節約原材料消耗等等,也可以表現為節稅。企業通過對稅收法律法規的深刻理解,通過對自身經營活動作出的適當安排,完全可以達到減輕稅負、減少現金流出量或延遲現金流出時間,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標。
當然,減輕稅負還只是納稅籌劃的表面追求,實現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才是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為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體觀念和系統思維去看待不同的籌劃方案,既要注重個案分析,對個別稅種的籌劃收益與籌劃成本進行對比,追求“節稅”利益;更要注重整體綜合性,注意納稅籌劃對企業的投融資及生產經營等各個方面的綜合影響。要始終圍繞企業整體利益或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最大化這一目標,著眼于整體稅負的下降和全局利益的提高,進行綜合籌劃、全面衡量,避免因納稅籌劃可能帶來的投資扭曲風險,或為減輕稅負導致企業銷售與利潤的下降幅度超過了節稅收益。
(二)納稅籌劃的宏觀效應
1.有利于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稅收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最重要杠桿之一。政府通過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形成一定的稅負分布,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自然環境、調整產業結構等政策目標。然而,政府的稅收政策措施能否起到預期效果,主要取決于納稅人是否對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作出積極的回應。如果納稅人完全沒有避稅意識,對稅負的變化毫無反應,那么政府的稅收政策目標就不可能實現。顯然,納稅人根據稅法和政府稅收政策的導向,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擇優,盡管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的道路。如果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正確,納稅籌劃無疑將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良性的、積極的正面作用,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將會得到更好的發揮。
2.有利于國家稅法及稅收政策的不斷改進和完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與變化,新事物層出不窮,新問題不斷涌現,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過時或不適應之處,如覆蓋面上有空白點、銜接上有間隙處、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這些稅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難免會被納稅人在納稅籌劃時所利用,此為避稅。它與節稅在理論上雖然有明確的界限,實踐中卻很難完全區分開。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納稅人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進行避稅,是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是對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整性的檢驗,這就為國家進一步完善稅法和稅收政策提供了依據。國家可以利用納稅人納稅籌劃行為所反饋的信息,了解稅收法規和稅收征管中的不盡合理和不完善之處,適時地對稅法和稅收政策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堵塞稅收漏洞,從而促使國家的稅收法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
總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有的一項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因此,政府應積極研究這一經濟現象,通過制訂有關規則,對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行為予以積極引導,借此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不斷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簡單否定或無理阻撓納稅人的正常納稅籌劃活動,只會助長偷稅、逃稅和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滋生,不利于促進“依法治稅”,與“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也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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