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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為此就出現了是售價超過原值比較有利,還是低于原值比較有利的稅收籌劃,以及對繳增值稅的相關賬務如何處理,增值稅作為價外稅,與企業所得稅前利潤是否有關等問題。
例: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1月欲將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小轎車一輛出售。該汽車原值300000元,已提折舊100000元,預計發生轉讓費用50000元。該企業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請以所得稅前凈收益來確定哪個方案更好及全部賬務處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價格301600出售,則需納稅
應納增值稅=301600÷(1+4%)×4%/2=5800(元)
應納城建稅=5800×7%=406(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稅前凈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稅已從損益中扣除,因為出售屬于固定資產清理行為,所有項目最終進入損益。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301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4)根據稅法規定:出售價高于原值時,則需按4%減半納稅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5800
(5)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借:固定資產清理58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406
其它應交款—教育費附加174
(6)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4522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價格299000出售,不納稅
所得稅前凈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2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299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990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4)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49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49000
通過兩個方案比較,方案二售價低于方案一,但其實現的所得稅前凈收益(49000)卻高于方案一(45220),也就是說售價高的并沒有產生更多的收益,所以出售固定資產時就需計算確認何種售價產生的收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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