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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購銷抵扣的稅收籌劃方法
1.購貨折扣從購貨款中扣除,減低庫存資產的評價值
國外許多大廠商都有自己的特約經銷商店,為了在競爭中確定自己的價格,要求特約經銷店以自己定的批發價出售,作為回報,給予一定的購貨折扣。
發達國家關于購貨折扣在稅法中都有規定,并允許在折扣處理方法上做出選擇。
這些處理方法中,最受青睞的是將購貨折扣從購貨款中加以扣除的方法。現將用此法和不用此法的計算一比較從中可以看出,這一方法使庫存評價降低,有利于節稅。
[案例]
某企業期初庫存零件30萬個,每個單價8元,本期購貨100萬個,每個單價9元,期末庫存資產35萬個。
期初庫存資產:300000×8=2400000(元)
本期購貨額:1000000×9=9000000(元)
購貨折扣額(購貨款3%):9000000×3%=270000(元)
期末庫存資產:350000個
庫存資產的評價方法:總平均法
(1)購貨折扣額從購貨款中扣除的場合,本期購貨單價為:
(2400000十9000000-270000)÷(300000十1000000)=8.56(元/個)
因此,期末庫存資產評價金額為:
350000×8.56=2996000(元)
(2)購貨折扣額不從購貨款中扣除的場合,本期購貨單價為
(2400000十9000000)÷(300000十l000000)=8.76(元/個)
期末庫存資產的評價值為:
350000×8.76=3066000(萬元)
兩個結算比較后可以看出,后者多了7萬元。采用購貨折扣從購貨款中扣除的方法,可以使庫存評價值降低,有利于節稅。
2.修正計算標準,將期末銷售折扣作為未付款處理
發達國家市場競爭激烈,有些企業盡管價格壓力很大,銷量卻持續上升,主要手段是通過銷售折扣進行促銷。
在銷售折扣處理上,國外稅法主要有兩種規定:一是如果銷售折扣的計算標準由價格和銷量確定,并且計算標準通過銷售合同或其他方法向客戶說明,銷售折扣被視為售出貨物之日所在事業年度內的費用。二是如果計算標準未事先說明,或以收回比例作為銷售折扣的計算標準。此時,銷售收入及負債情況未確定,銷售折扣在通知客戶銷售折扣的具體數額之日或支付銷售折扣之日所在事業年度內列入費用之中。
上述兩種方法,從稅收籌劃角度出發,企業最好利用前一種。這是因為,如果銷售折扣的支付標準確定為收回金額,那么,期末尚未付出的屬于賒賬的那部分的銷售折扣就不能作為未付款處理,這樣對企業來說,增加了稅金支出;如果將支付標準改為銷售標準,那么,期末賒銷貨物的銷售折扣可以計算為未付款,從而減少稅金支付。
3.將銷售折扣作為保證金存起來,向客戶支付相應利息,并將此列入費用
銷售中,為了保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應保持一定的銷量,但隨之出現的呆賬也逐漸增多。為了保證銷售債權的安全性,一些企業將要支付給客戶的銷售折扣留存下來,作為銷售債權的保證金,只有當客戶要求解除銷售合同、發生災害或改造店鋪時,才把銷售折扣全部支付給客戶。這樣一來,由于銷售折扣在一定期間實際上并未支付,而是仍留在企業內部,因此稅務上不能認可將此在銷售之日所在事業年度內作為未付款處理。為了能夠使銷售折扣具有保證金作用,同時又能使銷售折扣作為未付款處理,一個有效的方法是銷售企業和客戶簽訂一個合同,規定企業按照銷售折扣存款額定期向客戶支付一筆利息。作為客戶,已享受到銷售折扣的實際利益,而此時,銷售折扣也因此可作為未付款處理。經過這一處理,可同時收到節稅和確保銷售債權安全性的雙重效果。
1.收益結算日定為最后一天
企業稅是對企業法人的收益征收的一個稅種。稅額多少主要依據企業的收益規模和稅率大小。從收益來說,是收入減去費用的余額。應列入收入的部分,除另有規定,通常指銷售、有償或無償的資產轉讓、提供勞務以及其他交易所得到的部分,其中最一般的是資產的銷售。對企業來說,如何處理資產銷售的計算標準問題,就是計算稅收金額的基本事項。稅務上,商品的銷售收入的計算是以“交貨或交付”為計算標準,即商品等的銷售收入應算入交貨或交付日所在事業年度之中。但這里的交貨或交付有如下情況:
(1)庫存資產銷售的場合。庫存資產銷售的交貨日在企業會計的處理上,所使用的計算標準有裝運日、驗收日、檢查儀器儀表正常運作日等。企業可根據庫存資產種類、性質、用途及銷售合同等,相應選擇計算標準。
(2)委托銷售場合。庫存資產委托銷售的場合,原則上應以庫存資產銷售受托人售出委托庫存資產的時日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滿足某些條件,也可以委托庫存資產銷售計算書送到委托人手中的日期為標準。
(3)建筑工程等場合。建筑工程的交付日有:作業完成日、住戶遷入日、驗收完工日、管理權移交日等。企業可根據工程種類、性質及建設合同等,選擇其中一個日期作為計算標準。
(4)不動產經紀人介紹報酬的場合。動產介紹報酬,原則上以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的合同生效日作為計算標準。不過,有時企業可以選擇與合同有關的交易結束時收取酬金的時日作為計算標準。
從以上情況看,交貨或交付日都有好幾種情形,有的稅法對此做了詳細規定。而即使做了規定,由于經營類別和結算的方式不同,也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選擇某個日期作為計算標準。很顯然,結算日期定得越晚,銷售收入的實現就越推遲,對企業來說,在許可的情況下,應盡量選擇最適當日期作為計稅標準,以利于企業節稅。
2.銷售收入的計算截止日期比結算日期提前10天
企業稅的稅收額是以事業年度為單位進行計算的,而納稅申報及其他有關手續也是以事業年度作為基礎的。因而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章程等里面,通常是事業年度的結束之日定為某月月末。根據其事業年度開始之日的月初至事業年度結束之日的月末這一期間來計算企業收入。
但是,從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可能并不完全是這樣。例如,有些企業將采購、訂購等的截止日期在企業內部定為某一日期,這樣,銷售收入的計算也相應以這一天為截止日,并逐日進行損益計算。
國外有些國家的稅法規定,如果上述內部計算能連續進行,即在一較長期間內不變,且計算對于稅收沒有明顯的弊端,允許企業根據其商業習慣以及其他不能成立的理由,將作為與事業年度有關的收入及支出計算基礎的截止日期提至各事業年度結束之日的10天左右以前。剩下的最后10天,企業可以獲得某種與存款利率相同的利益。
3.在銷售金額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將計算額定低一些
一般地,企業交貨后獲得的收益額是根據交付數量及單價計算的,這一收益額是計算所得稅的基礎。但某些時候,盡管貨已交給客戶,銷售額并沒有確定下來,這是時有發生的。國外一些稅法這樣規定,企業交貨后,凡在交付之日所在事業年度結束之前,還沒有最終確定一個預期的金額,則企業可確定一個預期的金額作為納稅基礎。
如果在此之后所實際確定的銷售金額與預期金額存在差異,則差額可算入銷售金額確定之日所在事業年度的收益或費用中。還規定,如果根據預計所得的收入與這之后的實際收入存在差額,也不再返過去重新去修正稅額,而是在收入確定之日所在事業年度中,在損益表中反映這差額,做相應調整。
這種處理最可能帶來的問題是,預計方法計算出的收入合理性如何。一般售價的預計方法是,按成本核算結果求得合理成本,在此基礎上加合理收益值,此法只在一般情況下使用。由于市場競爭激烈,要進行討價還價,用上述方法定的價可能不被客戶接受。從企業來說,最好設一最低價格,不僅使自己在討價還價中取得主動,還有一定的節稅效果。一些工程建設項目建筑收入的處理也采用此法。
4.工程加價時另定協議
建筑等的收益是在承包合同中確定的,即工程承包款。但是,在完工交付時,由于一些原因,工程款可能不按合同規定來確定。這些原因有:
(1)工程設計變更,追加項目,工期變動;
(2)天災或不可抗拒的事使工程中止或延長;
(3)建筑材料價格明顯上升;
(4)縮短預定工期給予一定獎勵等。
由于上述原因使工程款在完工之后尚有未確定的場合,稅法上一般處理方法是根據交付使用的實際情況,估計一合理金額,作為工程收益。此后一旦確定,如果兩者有差額,再在確定工程款時所在事業年度內調整。
此外,工程交付使用時,用戶須給建筑商支付工程加價款。如果在最初的合同中已考慮到這一點,并已對加價款做了規定,則稅法規定,工程加價款應計入交付使用所在的事業年度的收益中。如果合同中未說明,則許可與用戶在協商基礎上確定加價款,并將其算入協商確定時所在事業年度收益中。顯然,企業最好不在最初合同中規定加價款,而在適當的時候與用戶協商,這樣有利于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