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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制度是一項出口稅收激勵機制,改革開放以前,進出口產品的征免退稅尚未形成比較系統的專項制度。改革開放以后,1979年起,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以求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進出口稅收制度。1985年,我國開始對出口商品退還國內商品稅,并不斷改進出口退稅制度。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出口退稅制度經過不斷的改革日趨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問題,仍然有爭論。本文以目前國內已有的關于出口退稅文獻為基礎,研究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不足并給出了一些政策建議。
一、文獻綜述
1.出口退稅的理論依據
這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討出口退稅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鄧力平(1996)、潘明星(1997)、劉怡(1998)、馬玉瑛(2000)都認為出口退稅有助于消除重復征稅,保證公平競爭。另外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1997)的研究表明,出口退稅符合傳統的稅收法理:符合避免雙重征稅原則,符合流轉稅的消費者承擔原則,符合流轉稅的中性原則。當然也有少數學者對我國出口退稅實踐過程中產生的種種問題提出了置疑。唐倩(1996)認為:出口退稅助長出口貿易的低價傾銷,這不僅使出口利潤減少,還遭受其他國家反傾銷抵制。
2.出口退稅率的合理確定
我國理論界基本贊同,出口商品退稅率的設置從理論上講應本著“征多少退多少,徹底退稅”的原則,但對于實踐中應如何設置合理的退稅率,理論界有兩種不同意見。鄧子基(1999、2000、2003)、鄧力平(2000、2001)為首的一派學者認為,出口退稅率的設置應采取“中性與非中性”相結合的方法,從而既能使退稅率的設置符合出口商品的實際稅負,又可體現出國家的政策意圖。王復華(2001)認為出口退稅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與外貿商品結構調整的要求,有差別、有層次地對不同商品設計不同的退稅率,以體現出口退稅的政策導向。
3.出口退稅經濟效應的計量
對于出口退稅在促進出口、推動國民經濟增長方面所帶來的經濟效應的衡量方面,理論界采取的方法比較一致,大多采用計量經濟學的方法。隆國強(1998)通過假設出口退稅率提高一個百分點,與匯率貶值1%所帶來的經濟效應是一致的,間接測算出了出口退稅率提高一個百分點對出口總額、GDP增長、國內稅收總額的積極作用。陳紅偉(2000)遵循此思路,估算出匯率貶值1%所帶來的經濟效應相當于出口退稅率提高0.92個百分點,由此得出了不同的經濟效應分析結果。陳平、黃健梅(2003)通過引入實際有效匯率的概念,從理論上闡述了出口退稅對出口規模的作用,所得到的結論是我國出口退稅政策通過實際有效匯率對出口贏利產生顯著的影響,從而使得該政策對促進我國的出口增長無論在長期或短期均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通過對本領域文獻的研究,可以看出在對我國出口退稅的研究中,對出口退稅的存留問題,大部分學者都持贊同態度。但是在出口退稅率的確定上,是實行徹底退稅還是差別退稅,仍有分歧。從長遠的利益看,應該實行零稅率,理論界贊成這種觀點的也較多,但就我國的現實國情來分析的話,實行零稅率還為時過早,所以說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更傾向于差別退稅。
二、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經過不斷的改革和實踐,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已經能夠很好地促進我國的外貿發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下面分幾方面來分析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征、退稅脫節,導致退稅不合理
當前由于增值稅征收管理不健全,出口退稅與國內征稅環節無法實現有效銜接,征稅地與退稅地不一致且相互獨立運作,使征稅機關與退稅機關之間往往缺乏對征稅信息的必要溝通,“征歸征,退歸退,征退不見面”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當前出口退稅工作中無法避免的尷尬局面。并且由于我國電子計算機參與稅收管理較晚,全國各地稅務部門之間以及與出口退稅有關的海關、外匯管理、銀行等部門之間沒有實現聯網,因而無法對出口退稅行為進行多部門綜合監控,以至于利用假出口貨物專用發票和偽造稅務機關復函來騙稅的行為時有發生。
2.退稅辦法復雜,退稅效率低下
我國出口退稅手續為“兩單三票”,即出口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稅票、海關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出口企業退稅的總體過程可以分為兩個環節,一是企業出口收匯的過程,即企業收集退稅所需憑證的過程;二是企業申請退稅取得退稅款的過程。由此,退稅的速度也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業取得退稅憑證的速度,二是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憑證并辦理退稅的速度。整個過程花費很多時間,效率低下。
3.出口退稅政策的立法不完善
我國于1994年制定頒發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對新稅制下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多次頒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和規定,對該辦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和調整,但關于出口退稅的法律少之又少。據統計,僅從1994年到2004年,我國共出口退稅方面的法規36條,其中通知有35條,決定有1條,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則幾乎沒有,甚至稅務機關的行政解釋也成為出口退稅的重要法律淵源,導致當前出口退稅法律支撐極其薄弱。另外出口退稅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出口退稅制度經歷了多次調整,作為出口退稅制度核心的出口退稅率更是調整頻繁。
三、政策建議
針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加強法治建設,切實做到依法退稅
(1)要建立嚴格的出口退稅執法責任制,明確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主管征稅機關、主管退稅機關的責任。
(2)充分利用“金關”、“金稅”工程,完善出口退稅電子信息網絡系統,提高出口退稅工作效率和防騙稅、反騙稅的能力。
(3)對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有明確、嚴格的法律界定和處罰依據。
2.充分利用WTO規則中允許出口退稅的條款,完善出口退稅政策
(1)應積極全面推行零稅率,這樣退稅額雖然有所增加,但是符合國際上通行的退稅原則,也有利于外貿出口。
(2)結合實際制定新的出口退稅政策,擴大退稅稅種范圍。
(3)運用稅收政策支持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出口,保護稀有資源和緊缺物資。
3.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稅管理辦法,堵塞出口退稅漏洞
根據WTO協議有關國民待遇原則和公平原則的要求,對現行出口退稅制度中的不合理、欠公正規定必須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