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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有的所得稅制度與準則
1994年6月我國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2000年12月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所得稅的處理又作了一些規定。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正式了《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國上市公司執行。這說明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正越來越與國際準則接軌,這是經濟全球化和資本市場國際化的必然要求。
新準則以“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為目的,范圍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新準則以資產負債觀為核心理念,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為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以暫時性差異為核算對象,在介紹資產、負債計稅基礎概念的前提下,對當期所得稅負債(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和當期所得稅費用的確認)計量和列報做了相關規定。
新準則的主要變化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在基本定義方面,新準則對差異不再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而只側重定義暫時性差異。二是在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方面,首先,新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不允許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中作選擇,只要求統一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其次,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新準則不允許在遞延法和債務法中作選擇,只要求統一采用債務法。其三,新準則擯棄了傳統的損益表債務法,而改用國際上新流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四是在確認計量方面,新準則對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資產等的確認和計量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四是在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與折現方面,新準則做出了明確的具體規定。五是在列報與披露方面,新準則規定的內容和方法同原有的規定相比也有較大的變化。
二、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比較
下面是對我國的舊的制度與新準則的具體比較。
(1)理論依據的比較
舊制度對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理論依據是收入費用觀會計理念。在此會計理念下,注重對收入費用的配比,但難以兼顧資產負債的客觀真實,注重利潤表的編制,而資產負債表只是利潤表的附屬物。新準則對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理論依據是資產負債觀會計理念(在此會計理念下,注重從資產負債定義出發客觀真實地確認和計量資產負債.注重資產負債表的編制,而利潤表只是資產負債表的附屬物。新準則較舊制度在理論依據、會計理念上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理念的更新不僅體現國際趨同,也帶來了我國所得稅會計的一系列變化。
(2)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修訂后的新準則中最大的一個變動即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雖然都是指差異的時間性,但兩者內涵不同。暫時性差異是指在資產負債表中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與其稅基之間的差額。而時間性差異是指因收入或費用項目在稅法和會計上歸屬于不同期間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期間,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差異可在以后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期間轉回。因此,暫時性差異的確認方法是以資產負債表上的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與其稅基之間的差額來確認,強調的是差異的內容;時間性差異的確認方法是采用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之間的差額來確認,注重的是差異的形成與差異的轉回。由于暫時性差異強調的是一項資產或負債的稅基與資產負債表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異,這就包括了因收入或費用項目在稅法與會計上歸屬于不同期間而產生的資產(負債)稅基與賬面價值之差和非上述原因導致的稅基與賬面價值之差。前者就是時間性差異。結果,所有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有些暫時性差異則不是時間性差異。
在確認和認識暫時性差異時,我們有必要首先理解稅基這一概念。一項資產或負債的稅基,指計稅時應歸屬于該資產或者負債的金額。具體而言,一項資產的稅基是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賬面金額時,為納稅目的將可抵扣的未來流入企業的任何經濟的金額。如果這些經濟利益是不可抵扣的,那么該資產的稅基即為其賬面金額。
(3)確認、計量和列報的比較
舊準則對遞延稅款和所得稅在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中的列報項目有些要求,但對具體的列報方法未作詳細說明。而新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舊準則對企業在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而新準則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舊準則對資產負債表中區別于其他資產和負債單獨列示的,是遞延稅項,并在“遞延稅項”下設“遞延稅款借項”或“遞延稅款貸項”項目,反映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的借方或貸方余額。而新準則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舊準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有關項目的列報和披露不如新準則全面詳盡。新準則在對“所得稅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與計入權益項目相關的當期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額”、“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之間的關系”、“當期適用稅率變化的說明”等7項內容的列報和披露方面,更為具體、完整、規范。
(4)在減值確認與計量上不同
舊制度沒有對遞延稅款借項計提減值準備。新準則規定,企業應該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產生這一差異的原因是由于新準則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觀。在資產負債觀下,資產及負債的定義、確認和計量成為會計研究的核心,資產負債表的邏輯合理性受到重視,資產負債的質量自然成為準則的中心內容,不允許不符合資產負債定義的任何項目列入資產負債表。因此當遞延所得稅資產將來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能力下降時,為其計提減值準備就是必須的。
(5)虧損彌補的所得稅會計處理不同
企業如果發生經營虧損,一般情況下國家為了鼓勵其發展,會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我國現行稅法允許企業虧損向后遞延彌補五年。舊制度關于所得稅處理規定中對可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所得稅利益。新準則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一般稱之為當期確認法,即后轉抵減所得稅的利益在虧損當年確認。產生這一差異的原因是由于新準則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該方法下,除有限的特例外,要求企業確認所有符合條件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對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評價
通過以上比較,我們也會發現,我國的《所得稅》準則與原有的《暫行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比較變化非常之大。我國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出臺彌補了我國的所得稅制度的一些空白,而且新準則的許多規定都與國際準則趨同,這說明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正趨于國際化。但是離最終的成熟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仍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由于新的會計準則只適于上市公司,現實的實際問題是,我國企業對所得稅的處理存在著三種處理依據:一是上市公司,以《所得稅》為依據處理;二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以《暫行規定》和會計制度為依據處理;三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以本制度為依據,對所得稅進行簡易處理。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一個重要稅種,涉及所有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確認原本很復雜,而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又實行三種制度,顯得混亂而不規范。
我國的《所得稅》準則不加改變地搬用國際會計準則,盡管形式上已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但在實踐上必然會遇到巨大的挑戰,需要有一個艱難的適應期。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我國的準則制定部門要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不斷對會計準則進行修改和完善,為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提供合理的依據;另一方面廣大的財會工作者應該盡快掌握新準則的內容,了解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上的差異,熟悉我國新老會計準則(制度)的變化,從而切實有效地貫徹新準則,不斷提高我國的稅務會計工作水平與會計信息質量。
所得稅會計是研究如何處理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從國際范圍來看,所得稅處理的方法主要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方法的選擇與應用,既要考慮到永久性差異與暫時性差異處理的需要,又要與各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保持一致。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新所得稅準則與以《暫行規定》為代表的舊制度相比無論在制定準則所依據的基礎觀念,還是所得稅會計差異的分類、所得稅會計方法、財務報表列報與披露等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