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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的股票期權策略中,能否將其支出于企業所得稅之前得到列支呢?現在對于此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聲音:(1)應該不再采用計稅工資的方式,只要是同企業的生產運營相關的工資支出都應該批準其于企業所得稅之前刪除,而股票期權和工資在支出方面應該是一樣的。(2)可以不再采用計稅工資的方式,但是對于股票期權來說,其支出于工資的支出不該一視同仁。綜合思慮現階段我國的股票期權狀況和未來的發展,應該參考美國的激勵股票期權來處理中國的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問題。經過對美國的實地勘察、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考慮了激勵股票期權的獨特之處后,在本文中,作者更支持第一種思路。支持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首先,在本質上來說,股票期權是作為一種“另類”獎金發放到員工手里的,只是這種獎金是被延期的,不能立刻取現。從表層上來看,采用這種方式公司的現金并沒有流出去,但是這種方法使得公司的現金流入也大大減少了。其次,針對股票期權到底應該扣除多少費用的問題,本文覺得應該根據股票期權的不同來源來最終確定應該扣除多少費用。該來源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來源于公司發行的新股。這時應該將股票的發行價格中相比于施權價格高出的金額認定為公司的費用,應該抵消減少納稅前的利潤。(2)來源于收購其他股票。這時應該將股票的回收價格中相比于施權價格高出的金額認定為公司的費用,應該抵消減少納稅前的利潤。(3)來源于之前預留的股票。這時應該將預留股票的發行價格中相比于施權價格高出的金額認定為公司的費用,應該抵消減少納稅前的利潤。如果在實際中采用了多重來源混合的方法,那么應該將其進行分類計算。綜合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公司發行的新股價格或者回收的股票價格比施權價格低,那么公司并沒有對股票期權激勵進行支出,所以納稅的抵消問題和減免問題就不會存在了。除此之外,在討論該何時進行抵稅時,本文覺得對股票期權的抵稅應該發生在對股票期權進行行權的時候。采用這種方式主要考慮到在員工進行行權時,企業可以進行稅收抵消和扣除金額的計算,這樣不僅可以減免對員工進行授予時所需的估計行權數目的環節,同時也降低了不確定因素的發生。
二、在我國制定股票期權企業稅的相關政策時,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1、要明確指出可以在稅前對股票期權的支出進行列支。在公司員工獲得期權股票的時候就表明該員工應該收獲了利潤,從而該員工就有義務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批準在獲得股票的時候,依照所獲得的利潤資金在納稅前扣除股票期權的支出金額。這就表明,如果公司的員工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了相應的個人所得稅,那么公司就可以同時依據員工支付的個人所得稅基數進行納稅前的扣除行為。所以,在員工進行行權時,需要按照比市場價格低的既定價格補償授權者由于供給股票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應該將其看做公司的工資成本,在會計的記賬薄中應該將該費用名列出來,為以后的收支核算提供依據,同時還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之前進行列支。
2、應該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稅收政策。在當代的公司中,采用股票期權激勵策略可以獲取一定的利益,但是這只是眾多獲益方式中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激勵方法,比如期權獎賞、股份期權和虛擬期權等。但是當前的稅收政策僅僅包含了股票期權激勵,而對于其他的激勵在政策中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所以這就導致了稅收的不平等情況。除此之外,用長遠的眼光去看就會發現,一種激勵剛剛成熟馬上就推出相應的標準規定進行制約,難免會產生高成本但是低效率的情況,制度上的欠缺也是在所難免的。所以,在推崇低成本立法的前提下,對股票激勵相關的收益屬性及歸屬做到清晰明了,同時還要與立法標準統一起來,最終使得與稅收有關的法律法規更具規范性和適用性。
3、應該對股票期權的費用支出進行嚴格限制,同時制定相關標準進行約束。在進行股票期權激勵時,一旦有費用支出現象產生,必須通過稅收進行調整和控制。這樣做可以避免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明著是進行股票期權激勵,而實際上卻在濫發獎金,隨便花費國家資金。對于這方面的內容我國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
4、針對股票期權做出細致分類。我國進行股票期權激勵的時間并不算長,當前我國的許多公司并沒有進行標準的股票期權激勵,所以在實際進行相關政策的制定時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各樣的股票期權實施分類管理。
5、對于資料的報送做出規范約束。針對企業從所得稅之前進行隨意扣除和減免的行為,必須要求在對本年度的所得稅進行上報時,企業需要將與期權激勵相關聯的各種資料文件一并上報。
三、結語
在我國,股票期權激勵引入的時間還不算久,目前還初期起步發展階段,以后這種激勵的形式必將向多樣化的方向發展。我國在繼續發展股票期權激勵策略時,對于相關的稅收政策也應該加大力度不斷對其進行改進使之完善。所制定的相關稅收政策必須做到公平,同時同時還要重視效率,在該政策做到有效調節經濟和個體收入的同時,還要使稅收政策具有更長遠的“激勵”意義。(本文來自于《現代商業》雜志。《現代商業》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肖涵單位:深圳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