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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同銷售”行為在增值稅法、所得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
對比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是存在差異,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強調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的確認不強調“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而對比增值稅條例和所得稅法對視同銷售的概念也是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是參照所有權是否轉讓及實質重于形式,增值稅條例是按照貨物是否轉移和環節來征收的。也就是說,在會計核算上,如果一項銷售業務它的經濟利益不能確定是否流入企業時,在會計上是不確認收入的,只按成本結轉,而在增值稅的規定中,只要該行為是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即需要按計稅價格(公允價值)核算銷項稅額,如這一視同銷售行為也是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則還需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再如一項銷售業務,滿足會計確認收入條件,則會計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同時核算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若這一視同銷售行為也是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則無需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與稅法確認的差異分析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在收到代銷清單時,視同銷售貨物,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該行為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在會計上委托方應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而該項行為也符合所得稅法確認收入規定,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二)銷售代銷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受托方將貨物賣出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代銷貨物也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受托方在銷售時是不確認收入的,而是計入“應付賬款”,在收到委托方支付的手續費時才確認收入。該項行為也符合所得稅法對收入確認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另一機構用于銷售的,但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兩個以上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給另一機構用于銷售的,應當視同銷售行為,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會計準則規定方面,該移送行為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確認收入;在所得稅法上的規定,因屬企業內部資產的轉移,其實質是所有權還在企業內部,不確認收入。由于會計和所得稅都不確認收入,因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從會計角度看,貨物在企業內部使用,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改變,且不能帶來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不確認收入;所21得稅也不確認收入,因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要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對該行為均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此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投資,要計算繳納增值稅,依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準則對該行為均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此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該行為在會計和所得稅法規定中都視同銷售,符合收入確認規定,因此也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從會計準則上看,該項行為雖然貨物是流出企業,但沒有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所得稅法規定資產所有權一但發生轉移,需要確認收入,因為會計和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規定有差異,該項行為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八項規定來看,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不等于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視同銷售,有可能該行為在增值稅方面要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卻不用繳納。從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在確認收入方面看也存在差異,如果會計和所得稅確認收入同步,則不需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否則就需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通過下表1可以很直觀的發現這一差異。只有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業務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作者:黃海平單位:廣東省輕工職業技術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