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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獄政機關法律文書中的起訴意見書是指監獄或其它執行機關對在監獄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時有漏罪的情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依法要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這是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制作起訴意見書的法律根據。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書寫制作機關名稱和文書名稱。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書寫編號,一般由年度機關代字、文書代字、序號組成。如“〔19*〕*監管起字第*號。”
3.罪犯的基本情況
依次寫清罪犯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原判罪名、原判法院、原判年月日、原判決書編號、刑種、刑期以及交付執行的年月日和執行機關等。
如果同案移送審查起訴的罪犯有數人,應按主犯在前、從犯在后的排列順序,分別按直述要求依次寫明。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曾有被減刑、加刑、調換過服刑改造場所等情況,也應逐一寫明,以便為人民檢察院提供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的詳細情況,有利案情的審查。
4.案由
寫明經審查認定的罪名。有兩種寫法,如系又犯新罪,應寫:“現經調查證實,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行,主要事實如下”。
(二)正文
這是起訴意見書的重點部分,應著重寫明兩個方面的內容:
1.犯罪事實和證據
(1)要實事求是地、客觀地綜述監獄獄偵部門調查核實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被發現漏罪的犯罪事實。敘述犯罪事實的核心是七要素——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后果。
時間:是指罪犯作案的具體時間,要盡量準確地寫明何年、何月、何時、何分。
地點:指罪犯作案的具體場所。實踐中有的犯罪作案可能不止一處,或同一案件有幾個現場,都要寫清楚。
動機:指促使罪犯犯罪的內心起因。動機對于審查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有著重要的意義。
目的:指罪犯實施犯罪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寫清目的對于審查犯罪、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意義。在表述目的時,要注意與動機區別開來,不能混為一談。還應注意,不是每一個犯罪行為都具有動機和目的,過失犯罪無所謂動機、目的,則不表述。
情節:指罪犯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經過。敘述時要特別注意反映案件本質特征的關健情節,并做到整體情節具有階段性、連貫性和系統性。
手段:指罪犯犯罪時為達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寫清手段對于審查犯罪性質和其主觀惡性程度也有重要影響。
后果:指由于罪犯的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有無危害后果是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必須清楚表明。
(2)寫清偵查中所獲得的能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已構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證據。如有哪些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等。
(3)罪犯重新犯罪后的認罪態度。認罪態度對于審查起訴和量刑有一定意義,要盡可能反映出來。
寫犯罪事實部分應采取記敘的方法。因案件的情況不同,記敘層次應有所差異:罪犯作案多次,觸犯同一罪名,可采取按時間順序列舉法,以突出犯罪的連續性和一貫性;罪犯作案多次,觸犯兩項以上不同罪名,應采用重罪在前、輕罪在后的寫法;對共同犯罪案件,應先敘述共同犯罪的事實,然后分別敘述每個犯罪成員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分清罪責輕重。
在寫作中要做到:一要客觀,實事求是,嚴禁使用任何不實之詞;二要文字準確,準確貼切地反映事實真相;三要突出主犯,詳略得當;四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以錯代罪,寫證據一般使用說明的方法,要求確鑿、充分、具體。
2.建議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這是起訴意見書的主旨所在。其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概括、闡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又犯有或隱瞞什么罪行,其性質如何,危害程度怎樣,造成了什么后果或影響等。
(2)援引有關的刑法條文和刑事訴訟法條款,以確認其應當追究的刑事責任和明確移送審查起訴的法律根據。
(3)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建議起訴理由部分的寫作程式如下:“綜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抗拒改造,在監內又進行*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監管秩序,觸犯了刑法,已構成重新犯罪。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亦供認不諱,并記錄在卷。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款的規定,特將此案移送你院審查,依法處理。
(三)尾部
1.分兩行寫明致送的人民檢察院全稱,即“此致”“*人民檢察院”。
2.落款:制作文書的年月日加蓋起訴機關公章。
3.附項:注明隨同起訴意見書移送的罪犯改造檔案的卷數、頁數;罪犯新犯之罪或漏判之罪的案卷材料的卷數、頁數;其他隨同移送的證據材料的件數;有些無法移送的證據材料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
三、獄政機關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區別
(一)相同之處
1.性質相同
兩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偵查終結的結論為依據而制作的法律文書,是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的起訴意見。
2.以事實為基礎的特征相同
敘述罪犯在服刑期間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實、準確、具體,對犯罪的性質以及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情節、手段、結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
3.行文格式、內容基本相同
都包括有標題和編號、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況、主要犯罪事實和證據、起訴理由和法律根據,移送審查的人民檢察院等。
(二)不同之處
1.制作起訴意見書依據的法律條款不同
公安機關制作的起訴意見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監獄等執行機關制作的起訴意見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
2.起訴案件范圍不完全相同
公安機關起訴的案件基本上是發生在社會上的各類刑事案件;監獄等執行機關起訴的案件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所犯新罪或發現原判時所有發現的漏罪,并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一般屬于獄內案件,范圍較小。
3.被起訴的作案分子不同
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會上的自由人,起訴意見書中稱作案分子為犯罪嫌疑人;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要求起訴的作案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4.尾部的署名不同
公安機關制作的起訴意見書,應寫明文書簽署人(局長)的職務和姓名,或簽名蓋章;監獄、勞改隊制作的起訴意見書,不是文書簽署人(監獄長或支隊長、總隊長)而是監獄或勞改隊機關的全稱,還要加蓋公章。
四、注意事項
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起訴意見書所敘述的應是刑法規定的,有充分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而不是一般違反監規監紀、不服管教等錯誤,不能以錯為罪。
緊扣新罪和漏罪。起訴意見書中敘述的犯罪事實,應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發生或在判決時有發現而又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不能把已判處刑罰的犯罪事實寫入起訴意見書。
對同一犯罪主體的犯罪行為不可分割起訴。即有新犯之罪,又有漏判之罪的,應當一并辦理。
在闡述建議起訴理由時,要明確監獄等執行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法定權利和地位,防止出現“移送你院依法從嚴懲處”、“依法起訴”請予以嚴懲”等超越本身權利和地位的文字。
【范文】
*省*監獄
起訴意見書
(*)*監管起字第85號
罪犯程*,男,現年23歲,漢族,江蘇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強奸罪經*市*區人民法院于*年2月21日以(*)*法刑初字第3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于*年4月28日送*監獄執行改造。*年5月12日轉來我監執行改造。
現經調查證實,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間,又犯有下列罪行,主要事實如下:
罪犯程*和68名罪犯于5月上旬由*監獄轉來我監執行改造后,這批罪犯中的劉*、王*、韓*等對轉監極為不滿,公然煽動、蒙蔽、脅迫同來的罪犯對抗政府,抗拒改造,并策劃越獄。程犯受鼓動后,積極響應。于5月12日、13日、14日三次參與密謀活動。并提出“散布謠言,煽動罪犯絕食,聚眾鬧事,趁機搶奪干警槍支,搗毀監舍,沖出去”的越獄方案,氣焰十分囂張。
5月15日上午9時許,程犯伙同他犯撬開中隊文化室大門后,帶頭沖進室內將錦旗扯下,扔在地上亂踩亂踏,將室內桌椅、板凳等設施全部砸爛。程犯還搶奪21寸彩電1臺(后被另一罪犯李*用木棒搗毀)。9時46分,該犯又與暴獄罪犯搗毀了中隊禁閉室大門,放出被禁閉的罪犯*、*、*,煽動他們參與叛亂越獄。在罪犯叛亂越獄過程中,管教干部曾多次喊話予以嚴正警告,但程犯等對此置若罔聞,暴獄活動不僅毫無收斂,反而繼續鼓動罪犯進行破壞活動,負隅頑抗,后被我干警抓獲。
綜上所述,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間,不認罪服法,積極響應、參與了以劉*等犯為首的越獄集團,并為其出謀劃策。在叛亂中,帶頭搗毀監獄設施,放出被禁閉的犯人,蠱惑罪犯參與暴獄,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嚴重危害了監管改造秩序,是此案的主犯,已構成犯罪。程犯參與叛亂、越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在大量的事實、證據面前,程犯不得已才作了交待,并記錄在案。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第*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的規定,特提請你院審查,依法處理。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監獄(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