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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縣(區、行委)財政局,人口計生委(局):
為進一步鞏固計劃生育“三項制度”成果,形成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動態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農牧民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人口計生委關于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投入保障機制的意見》(財教〔〕55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12年起提高全省計劃生育“少生快富”、“獎勵扶助”“特別扶助”獎扶標準,提高標準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地方承擔20%部分和我省自行提高標準部分,省與州縣按8:2的比例共同承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家庭獎勵標準
將符合西部地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主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獎勵標準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愿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家庭獎勵標準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有關資格審核與確認程序、資金來源和管理發放,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西部地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人口發[]117號)、《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西部地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規范的通知》(人口廳發[]2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省財政廳關于省農牧民獨生子女家庭和牧區少數民族牧民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家庭獎勵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3]93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按國家近期政策提高農村牧區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標準
按照《財政部人口計生委關于調整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的通知》(財教〔〕623號)精神,國家標準由原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加上我省自行提高的每人每年200元,將全省農村牧區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按每人每年1160元執行。
有關資格審核與確認程序、資金來源和管理發放,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方案(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36號)、《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39號)、《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的通知》(國人口廳發[]2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農村牧區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青政[]7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按國家近期政策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標準
按照《財政部人口計生委關于調整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的通知》(財教〔〕623號)精神,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標準從現在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扶標準由現在的每人每年9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20元。
有關資格審核與確認程序、資金來源和管理發放,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78號)、《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95號)、《省財政廳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財行字[]142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調整標準所需經費由省、州、縣財政按照現行規定分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人口和計生部門要按照“四權分離”的原則,切實加強管理,保證及時、足額按照調整后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