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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衛生局,高新區、工業園區、龍門文化旅游園區社會事務局,車站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局:
現將《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9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執行。
一、《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管理由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所在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按屬地管理。各縣(市、區)衛生局要進一步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建立制度,強化培訓,落實責任。
二、市衛生局委托市婦幼保健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包括報送使用計劃,新證領取、發放,廢證回收、清理,信息資料統計及相關人員培訓等。市婦幼保健所對《出生醫學證明》要明確專人負責,專帳登記,專庫儲存。各縣(市、區)衛生局亦可參照委托管理,但須將受委托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報市婦幼保健所備案。
三、《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補發只適用于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并核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項目的醫療機構和各縣(市、區)衛生局。
四、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和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被盜等而進行的補發由各縣(市、區)衛生局負責。
五、《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補發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打印,手工填寫無效。
六、《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或補發前應首先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醫療機構使用)(附件1)或“《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補發)登記表(衛生行政部門使用)(見附表)”按要求認真做好簽發登記,登記表自年7月1日起使用。
七、《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認真落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空白證件保管、簽發、印章管理三個環節應由專人分別負責。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內出生由接生人員簽字后專人簽發,醫療機構外出生(或被盜、遺失等)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專人簽發的原則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八、各縣(市、區)衛生局應認真清理年以前的廢證并于年6月30日前將廢證上交市婦幼保健所,同時,于每年元月31日前上報本轄區內上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年度使用情況統計表”(附件3)。
《出生醫學證明》是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公民出生的法定身份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助產技術服務機構要高度重視《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加強對醫護人員的法制教育,嚴格履行辦證程序,嚴禁弄虛作假違法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有違法辦證,將視其情節取消個人和機構助產技術服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