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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省燃氣管理條例》,規范液化石油氣市場秩序,打擊過期未檢和報廢鋼瓶流通使用及短斤缺兩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杜絕安全隱患,確保城鄉居民用上“放心氣”,促進我縣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本縣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城鄉液化石油氣經銷站點的設置,應在10月10日前依法由新城分公司或鎮儲配站等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燃氣經營企業向縣建設局提出申請,在獲得《液化石油氣分銷站點經營登記證書》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液化石油氣。對未取得《液化石油氣分銷站點經營登記證書》及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戶,一律不得經營液化石油氣。
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液化石油氣經營行為,應加強檢查,發現無證經營者,依法予以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二、運載液化石油氣的機動車輛業主,應在10月10日前向縣交通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對未辦理相關手續的運輸車輛,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運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嚴肅查處無資質機動車上路運輸液化石油氣,堵住未檢、報廢鋼瓶流入我縣。
三、嚴禁經營使用不合格和過期未檢鋼瓶。縣建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通局和安監局要嚴格按照政辦號文《關于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精神,加強對不合格或過期未檢鋼瓶的管理,一經發現應予以先行扣留,依法強制送檢、沒收并處罰款。
四、各經銷站點經營的液化石油氣,均應達到規定的重量,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出售。對發現短斤少兩和擅自變更價格的經營單位,物價部門要依法給予處罰。
五、建設部門應負責組織編制燃氣專業規劃,合理設置液化氣供應站點,滿足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組織協調對液化氣儲配站和供應點的經營管理。
公安部門應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和燃氣器具的質量、計量監督,強化液化氣鋼瓶的檢測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生產監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對無證經營的打擊力度,取締無證經營行為。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定職責,通力協作,緊密配合,本著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共同抓好液化石油氣的整治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主動配合,確保本轄區液化石油氣經營無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