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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工作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監察廳關于開展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項監察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發明電〔〕173號)以及《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精神,按照“區委書記、區長致各鄉鎮、街道黨政主官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一封信”要求,有效突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積極主動作為,采取有效措施,集中開展整治,倒計時安排,在月底前取得明顯成效,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務。
二、整治任務
整治任務:拆除禁養區內的規模養殖場、禁建區內年《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下發以后新、擴建的規模養殖場和禁養區外治理未達標的規模養殖場;加快對禁建區內年《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下發以前建成的規模養殖場以及適度養殖區內規模養殖場的污染治理。整治重點:《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督促市區進一步開展生豬養殖污染整治的函》和《市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函》中指出涉及區域的養殖場污染整治。
三、整治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省森林條例》、《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工作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監察廳關于開展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項監察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開展整治工作。
四、整治要求
(一)分類整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街道作為整治主體,按要求、按進度認真抓好畜禽養殖污染的整改落實,確保整治任務不留死角。
1、拆除工作。禁養區內年《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下發以前建成的規模養殖場必須于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同時取消拆除獎勵。禁養區、禁建區年《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下發以后建成的規模養殖場,必須于月底前自行拆除,拆除不予獎勵;逾期未拆除的,由鄉(鎮)、街道組織依法強制拆除。
2、治理工作。禁建區和適度養殖區內年《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下發以前建成的規模養殖場,必須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實現養殖污水零排放或達標排放。逾期未完成的,取消治理獎勵,并采取斷電等措施予以關閉。適度養殖區年《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下發以后建成的規模養殖場,也必須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不予獎勵;逾期未完成的,采取斷電等措施予以關閉。在完成治理之前,各養殖場養殖污水要實施堵、截等措施,禁止養殖污水直排。
3、堅決制止新、擴建養殖場。鄉(鎮)、街道要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適度養殖區“三區”劃定,成立聯合執法巡邏隊伍,加強巡查力度,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力量,建立投訴、舉報、獎懲等有關機制,堅決禁止新、擴建養殖場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拆除。
4、奶牛場整治工作。各奶牛場要確保治污設施正常有效運行,若治污設施破損,應立即修復完善,實現養殖污水零排放或達標排放。各有關鄉(鎮)和區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奶牛場治污設施監管力度,對奶牛場偷排、漏排、超標排放行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罰,直至關閉拆除。
(二)整治措施
1、鄉(鎮)、街道要列出本轄區內養殖場拆除和治理對象,于月日前上報區政府、區重點流域整治辦。列出整治時間表,任務層層分解,建立鎮干部掛點包片、村干部包戶包場等工作機制,每個養豬場都要有一個工作組,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2、對在月底前自行拆除的禁養區內年《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下發以前建成的規模養殖場,沒有污染治理設施的給予獎勵150元/平方米,有污染治理設施的給予獎勵180元/平方米,轉為它用給予獎勵80元/平方米。
3、對在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通過環保驗收的禁建區和適度養殖區內年《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下發以前建成的規模養殖場,給予獎勵投入資金總額的30%。
4、國土、林業部門要加大對違法用地的查處力度,發現未經審批用地的要立即予以制止。
5、電力部門對未批先建的養殖場堅決不予供電,對各鄉鎮、街道上報需要斷電的養殖場堅決予以斷電。
6、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養殖場排污口以及小流域交界斷面的水質監測;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偷排、漏排、超標排放污水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7、畜牧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督促檢查和技術指導,嚴格控制養殖規模。
8、監察、效能、“兩辦”督查室要加強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項督查,確保整治工作落實到位。
9、各鄉(鎮)、街道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處理制度,督促養殖戶對病死畜禽實行無害化處理,對亂丟棄病死豬行為的要從嚴查處,絕不姑息。
10、各鄉(鎮)、街道要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規定的養殖規模、飼養密度、土地載畜量等控制標準,控制養殖規模;對超量養殖的要按照養殖總數10%—20%的比例逐年減少養殖數量。對已通過環評的養殖場要督促其嚴格按照環評審批的規模進行養殖,嚴禁超量養殖。
11、對不配合我區開展重點流域整治工作的養殖場,鄉(鎮)、街道將其列入影響生態環境的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業主,今后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等方面暫緩執行或取消。同時,由鄉(鎮)、街道將黑名單上報至區畜牧、工商、銀行等部門單位,區直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或不予信用支持。
五、組織領導
1、高度重視。掛點鄉(鎮)、街道的區領導要深入基層,加強對整治工作的指導,各鄉(鎮)、街道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精心組織,迅速落實。根據本意見,制定本轄區流域整治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完成時限和責任單位。大力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每周二、周五上報整治工作進度(附表)至區政府、區流域整治辦。
2、加大宣傳。各鄉(鎮)、街道、宣傳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欄、橫幅、標語等形式,大力宣傳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形成集中攻堅的強大態勢,引導全社會關心、參與、支持全區開展流域整治工作。各鄉(鎮)、街道集鎮醒目位置、每個行政村需有1—2條流域整治固定標語,月至月期間,各鄉(鎮)、街道每月需報送2條整治新聞至區委宣傳部。
3、落實責任。各鄉(鎮)、街道是本轄區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是第一責任人,部門主官是整治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整治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對所在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實行年度考評一票否決制度,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對整治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區政府將予以問責。實行責任倒查機制,涉及違法占用耕地,國土部門不及時查處制止的,追究國土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及違法占用林地,林業部門不查處制止的,追究林業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及到電力部門對違法新、擴建養殖場供電的,追究電力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及其它有關部門失職、瀆職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