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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點———重實體,輕程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建立在儒家文化基礎之上,有著其固有的邏輯進程和基本的價值觀念。儒家文化的長期熏陶使得強調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于法等人治觀念盛行,忽視個體基本權利與自由。較之西方國家對程序正義的重視,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更多的強調實體正義,結果的“善”是傳統法律文化所追求的終極目標,至于得到結果之“善”的過程則鮮受關注,這是“程序虛無主義”的典型體現。“程序虛無主義”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對我國法制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有著深刻影響。從我國法制發展的歷史來看“,諸法合一”是我國法制發展歷史的一個重要特點。在“諸法合一”理念的影響下,分析各個朝代所制定的“法”與“律”,雖然在諸多律令中也規定了部分程序性法律法規。如唐律中在將杖刑和苔刑規定為法定的逼供手段的同時,對杖刑及苔刑行刑的次數、數目以及行刑的部位也做了較為完整的規定。但程序性法律法規始終未能與實體法相分離,一方面,類似唐律中所規定的刑訊程序在相關律、令中體現不多;另一方面,人們對程序法重要性的認識存在嚴重不足,一直將其視為實體法的附庸。所以與西方強調程序正義優先于實體正義的基本理念不同,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更加重視法律的實體正義,既強調結果之“善”重于過程之“善”。其中最為典型的便是民間廣為流傳的“包青天”的故事。包拯在審判案件時,為探究案件的真實結果,一方面,其本人的工作并不受監督,擁有絕對的權力;另一方面,在其審判案件的諸多故事之中,雖然我們很少見到其采用刑訊逼供手段獲取案件事實,但如“陰陽判”等欺騙手法卻大量使用。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懷安所言:“如果包拯是貪官,那么他辦的案子肯定是錯案、冤案。那種辦案方式不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礎上?!覀儾荒芗南M谇骞?,而應當寄希望于程序。”國人對“包青天”的故事爭相傳誦,視為經典,這在體現了人們對公平正義理念追求的同時,也體現出的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存在的不足。這種法文化觀念已在人們的思維中打下深深的烙印,形成思維慣性,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人們的行為。
(二)程序的失范———“中國式過馬路”的法律文化原因分析盡管程序與規則、規矩的含義并不等同,兩者的內涵及外延各有其特殊之處,但是從詞意上來講,程序與規則、規矩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互相代替,比如本文所討論的“中國式過馬路”現象,我們既可以說違犯交通法規闖紅燈的行人不守規矩、不守規則,也可以說行人對既定的交通程序視而不見。所以本文從法律文化角度對“中國式過馬路”現象進行探究,主要著眼于兩者之間的相似之處進行論述。本文更多的是從抽象角度對程序進行概述,并不僅僅指程序性法律,而是對法律規則所設定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同樣,本文所指的實體也并不指實體性法律,而是事件的結果。文化總是潛移默化地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法律文化也不例外。正如上文所述,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由于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文化理念,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為達目的往往更加重視事情發展的結果,而對達到目的的方式、規則等程序性事項并不關心,“中國式過馬路”就是這種觀念的體現。隨著城市化進程的逐步加快,馬路上的紅綠燈作為規范交通秩序的重要工具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國紅綠燈的規范作用卻因這種觀念的影響未能得到完全發揮?,F實生活中,不僅車輛闖紅燈的現象時有發生,行人闖紅燈的現象更是十分嚴重。行人過馬路時,經常出現的現象就是在等待綠燈時若人數聚集到一定程度之后,不管綠燈是否亮起,也無論馬路上是否有車輛行駛,只要有一名行人帶頭穿過馬路,其他行人就會效仿。這不僅嚴重擾亂交通秩序,給本就緊張的交通通行能力了增加負擔,更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群眾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這就是“中國式過馬路”。分析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了我國交通法律法規中缺乏對行人闖紅燈的相關處罰規定之外,其中法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是極為重要的因素。國人對法律的理解,法律應該是懲惡揚善的,只要是能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不管程序如何,只要結果為“善”,案件的結果就可以接受。同樣,這也體現在“中國式過馬路”中。紅綠燈的設置,本是為建立合理的通行秩序,方便群眾出行,但是,在行人過馬路的過程中,如果其發現有更方便的達到順利通行目的的手段,便會忽視紅綠燈規則,一擁而過,造成諸多不利后果。深究其原因,實質上就是國人常常忽視法所規定的程序性事項,只要能達到自身目的,便可以選擇忽視或者繞過程序。
二、規制“中國式過馬路”現象的法律文化路徑
隨著西方先進法律文化的不斷傳入,傳統法律文化受到極大的沖擊,“重實體、輕程序”的落后觀念也在逐步扭轉。如今,學界就程序與實體的關系已經基本達成共識,一般認為:“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沒有程序正義的保障就沒有實體正義的實現?!钡沁@種轉變并不徹底,一方面,在理論界,學者們雖然開始關注程序的獨立價值,但是大多數學者卻在有意無意地忽視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的沖突問題,力圖采取中庸的思想繞開兩者之間沖突的位階選擇問題,類似于“米蘭達規則”這樣的程序優位理念在學界還不能得到廣泛認同。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尤其是群眾的基本觀念之中,“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程序優位的理念幾乎很難得到廣泛贊同,“李昌奎案”再審改判死刑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所以,只有改變人們“重實體、輕程序”的落后思想觀念,強調法領域中的程序正義,在整個社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規則意識,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式過馬路”所帶來的尷尬局面。對此,本文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第一,在對法的態度上,程序法更應該受到廣泛的重視。隨著《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修訂的完成,我國的程序法得到極大完善,但是這種完善尚只停留在制度層面,司法工作人員及普通群眾對諸多程序法的重要性認識仍顯不足。對此,司法機關及新聞媒體應發揮主要作用。一方面,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該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斷案,追求案件的“相對真實”;另一方面,新聞媒體在報道案件時不應過分強調對弱勢一方的保護,在客觀報道的同時,積極引導人民對正當司法程序的尊重。這樣才能使人們對程序價值及意義有正確認識,在整個社會樹立規則意識,這樣才能有效抑制“中國式過馬路”的發生。第二,加強在教育及宣傳?!爸袊竭^馬路”現象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們對法律中程序性規定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改變這種認識最有效的方式還在于教育及宣傳。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民眾樹立規則意識;媒體也要關注程序性規定的問題。只有“程序優位”的法律觀念樹立起來了“,中國式過馬路”也就杜絕了。第三,必要的強制性手段不可或缺。在程序正義的實現過程中,如何對通過非法程序達成的法律結果進行規制是需要重視的。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僅僅是程序正義實現的路徑之一,為保障程序正義的實現,對違法程序正義的相關行為予以處罰也是實現程序正義的重要手段。延伸至“中國式過馬路”問題上便是對此種行為的處罰。自2012年開始,北京市交警開始對“中國式過馬路”現象進行治理,部分闖紅燈行人被罰款10元,這在當地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本文認為為改變人們輕視規則、程序的法律觀念,必要的強制性辦法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通過對違反規則、程序主體的制裁,可以借助外力逐步增強人們規則、程序意識,促使行人遵守交通規則。
作者:王彥翔單位:曲阜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