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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七郎》是《聊齋志異》中膾炙人口的名篇,以往對它的研究著重于討其思想內容和藝術成就,如對它的倫理道德、悲劇性及其對田七郎個人形象進行分析。本文希望另辟蹊徑,從法律文化的角度來對其進行解讀。
《田七郎》這篇小說通過一系列傳奇性的故事情節刻畫了田七郎重義報恩的光輝形象。我們可以通過田七郎的行為以及這些事件挖掘其深刻的社會內涵——當時的社會狀況及其人們的生活樣態,也可以通過這些人物形象傳達出豐瞻的法學意蘊。雖然文學有虛構和想像的成份,但說到底文學也是社會生活的反映,是對社會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的恰如其分、合乎邏輯的敘述,因而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尤其是其對民間大眾的日常生活的細膩的描述,有助于我們全面地、真實地理解和把握中國傳統法律的某些真情實況,從而可以獲得某些法律史料,豐富中國古代法制及至整個法律文化的材料。
作家的法律立場、法學見解常常自覺不自覺地體現在人物形象身上,并且通過他們的言行揭示出法律內涵。《田七郎》描繪了性格不同、命運各異的人物形象。這些人物都處于復雜的社會關系漩渦之中,他們的行為方式傳達出了一定的法律思想。我們發現《田七郎》中的人物,他們的所作所為幾乎都違反了當時的法律——《大清律》。我們首先來看看廣泛交游的武承休。他傾心結交田七郎,受到拒絕,后來得知田七郎犯了人命官司遭禍入獄,“急以重金賂邑宰;又以百金賂仇主”。[1]使得田七郎被無罪釋放回家。如果按照《大清律》中的《刑律•人命•尊長為人殺私和》條:“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盵2]《刑律•受贓•有事以財請求》條“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刑律•受贓•官吏受財》條中有“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以說事過錢之罪論處?!庇纱丝磥恚涑行莸男袨橐呀涍`犯了法律,應受到嚴厲的懲治。但他不但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在這之后,又做了一件與法律相違背的事件。武家有罪奴仆林兒逃跑到某御史家,武承休追討不成,告到縣衙門,邑宰因御史之弟的來信,反而釋放了林兒。武承休“馳登御史門,俯仰叫罵?!北秽徣藙駳w,也違犯了《刑律•罵詈•罵制使及本管長官》條,應受到杖六十的處罰。作為小說主人公的田七郎,他的行為就更明顯地違背了法律:先是為爭獵豹而毆死人命,按《刑律•斗毆》條“凡毆人致死,自當抵命”,按律則罪應受死。而后他又依次殺了惡仆林兒、御史之弟、邑宰,雖說殺的是惡仆、豪強、貪官,從道義上有嫉惡如仇、為民除害的性質,能夠大快人心。但他的行為也不為當時的法律所容許,按律犯了死罪,該斬。因為清朝的法律規定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禁止個人行兇殺人。田七郎只是為了報答武承休的恩義而殺人,當然不為法律所許可。其他人物如武承休的奴仆林兒,強奸主人武承休的兒媳婦未遂。按《刑律•犯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長妻》條的律后注曰“奴、雇強奸家長妻女未成者,應比照‘強奸未成者,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此例具請?!倍抑笏€逃到某御史家,按《戶律•婚姻•出妻》條“若婢背家長在逃,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數罪并罰,從重論。”也即是說,林兒按律應受到發配邊疆充軍的處罰。而窩藏林兒的人物——御史之弟,按《戶律•婚姻•出妻》條“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減一等?!狈梢幎ǚ裁允А⒃谔又?,皆應送官,不得私自收留與窩藏。所以御史之弟也就應和林兒同罪,應受到發配邊疆充軍的處罰。最后我們看執法人物——邑宰,先是收受了武承休的重金賄賂,釋放了犯了人命案的田七郎?!缎搪?#8226;受贓•官吏受財》條規定受財枉法只要八十兩就是絞監候罪,邑宰即應是絞罪了。后來武承休把抓獲的罪奴林兒交由官府處罰,但御史家的書信一到,邑宰即不顧法律綱紀,不僅釋放了林兒,還把林兒交給窩主御史家,致使林兒愈加放肆。此后,御史家與武承休家對簿公堂,不聽武承休叔侄的任何解釋,就笞打武承休的叔叔幾乎致死。按《刑律•斷獄•官司出入人罪》條:“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論?!甭珊笞ⅰ叭鐟褣端匠稹⑹苋藝谕?、曲徇情面、畏懼勢要,及怒犯人觸忤,惡犯人強悍,而故為出入者”。作為執法者的邑宰自己卻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以上所見,《田七郎》中的人物,不管是御史之弟、邑宰,還是林兒,就是武承休、田七郎,從他們的行為方式及其引發的后果來看,都違背了法律,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們的命運卻不是通過朝廷頒布的法律進行裁決的。而是通過暴力——一種非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所有的糾紛,作者對這種處理方式的態度反映了當時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心態,蘊藏著深刻的社會內涵。
《田七郎》所反映的法律現象說明當時的法律制度逐漸走向成熟健全,對社會秩序的各方面都有所規范。這個故事中最重要的法律行為,就是田七郎為武承休雪恥的報復殺人。如果從其行為后果及其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來說,無疑田七郎是犯案累累的罪犯,他身上犯有四件人命案件。從法律上講,這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應當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因為歷朝歷代的法律都把殺人行為規定為嚴重的犯罪,并處以極刑。國家律令規定生殺大權只屬于君王所有,其他個人是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但恰恰相反,田七郎受到了人們的歌頌與贊揚,作者蒲松齡在異史氏曰:“茍有其人,可以補天網之漏;世道茫茫,恨七郎少也。悲夫!”作者熱情地歌頌犯人,認為他的行為可以補天網的疏漏,世道茫茫,像田七郎這樣以恩報義之人太少了。作者安排田七郎死后,“尸棄原野三十余日,禽犬環守之?!本瓦B猛禽野犬之類都為之守護,可見他贏得了世人和上蒼的同情和肯定。為何法律的作用與社會的輿論反差如此不一致,這就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深思。這是因為中國古代的法律有道德化傾向,同時也反映出了中國古人的復仇價值觀。在傳統的中國社會,復仇具有了不容忽視的倫理意義:為君主復仇是忠,為父母復仇是孝,為丈夫復仇是節,為朋友復仇是義,都是儒家倫理道德所倡導的。雖然是以暴抗暴的暴力行為,從理論上說是破壞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但卻完成了對君主、父母、丈夫和朋友的倫理義務,維護了忠孝節義的道德尊嚴。于是這種行為既是需要打擊的嚴重犯罪,又是值得大力提倡的高尚行為。在《聊齋志異》中有許多這方面的例子,如俠女、商三官為父報仇,為的是孝道?!都t玉》中的虬髯俠士替馮相如殺人;崔猛殺悍婦、某甲、申妻,李申殺王監生父子;《云蘿公主》中袁大用殺誣告安大業的鄰人十余口,是為俠義。庚娘為夫報仇殺賊及媼;《農婦》中農婦聽尼姑有穢行而大打出手,這是為節。細侯殺兒,為的是情;向杲殺莊公子,為的是悌。這里的復仇者都被描繪成英雄式的人物,顯得格外慷慨悲壯,作者蒲松齡的立場和傾向性是十分明顯的。
其實歷代對復仇行為的法律規定有所反復,或嚴厲制裁或赦免旌揚?!读凝S志異》成書于清初,可以從清代的法律規定中看到對殺人行為,不管是何種動機,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洞笄迓?#8226;刑律•父祖被毆》:“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護而還毆,••••••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奔词寡壷劣H的父母為人所殺,也不能擅自行兇報復,而應交由官府來處理,更何況田七郎與武承休沒有任何血緣關聯,武承休也沒有被人所殺,田七郎的報復殺人行為就應屬于故意謀殺人罪。但是他的私自復仇的行徑順應了倫理文化的民俗心理,往往受到人們的寬恕和贊賞。田七郎為了報答武承休對他的結交之恩,舍命酬知已,這種重義與報恩的俠義氣概完全是封建社會所極力推崇的道德。中國傳統社會是以儒家倫理原則為立法與司法的指導思想,常屈法律而全道德,倫理高于法律。而以孝、義為尊崇的價值取向,法律的最終目的只是為了道德,道德成了法律追求的目標,法律成了成全道德的客觀手段,人們更關心倫理價值的實現而不是具體法律條文的落實。因此,田七郎的這種違背法律的行為卻受到社會的贊許就不難理解了。
而且,由于社會正義的匱乏,法律與吏治又不能及時有效地懲治邪惡,人們在無助無援的情況下,更祈盼能有俠義之士為自己主持公正。在這種心理之下,復仇本身所帶有的部分非合法性因素也被忽略了,而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思維模式:復仇殺人是為了親朋好友伸張正義。這種反抗方式是一種不合法卻合情合理的斗爭形式。在人們心目中,有時確實能夠起到矯正枉法,懲治枉法者乃至彌補法網疏漏的作用。蒲松齡在異史氏曰中的議論就很明顯,而且也濃墨重彩地描述了當時社會的黑暗和人們無處可訴公理。武承休的惡奴林兒調戲他的兒媳,逃跑至御史家藏匿起來,受到庇護。武承休到衙門告狀,卻沒有得到公正的處理,致使林兒愈加放肆四處散布謠言。林兒被殺之后,武承休叔侄成為疑犯被捕,縣令不聽任何解釋,叔叔挨打幾乎致死。文中寫到武承休叔侄“哀憤無所為計”,就連在當時有些錢財的武氏在受到冤屈之后都無處伸冤,更何況其他貧苦之人。其實從整個事件來說,武承休叔侄與林兒的人命案件確實是沒有任何關聯,但是作為嫌疑犯還是情理之中的,因為從案件常情推理,縣令畢竟不是一個全能知者,雖然作者在故事中是一個全知敘述者,讀者是一個全能者。林兒被殺之前的紛爭與他們聯系最為緊密,所以殺人的可能性最大。但蒲松齡站在弱者和受害者析角度來考慮法律,帶有明顯的情感色彩,著重偏重于描繪縣令偏袒御史家,豪強與貪官的勾結,致使武承休的冤屈無處伸。法律在這里已經失去了維持社會秩序應有的權威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只有鋌而走險,以暴力的方式洗刷自己的冤仇。所以,復仇雖然違反了法律,但在人們心目中,他依舊是解決爭端問題的一種方式。
《田七郎》中的法律人物、法律行為所體現的法律現象,從中反映了當時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律、法律機構、法律執行者的認識、態度和期待,是對當時法律制度的觀點和態度的情感和信念。法律意識會直接影響到人們的法律實踐行為。在《田七郎》中,人們的法律意識很明顯地表現為既希望法律維護正義,為自己主持公道;又希望法律能為親情道德通融,法外執法,成為自己利益的一種工具。這是一種奇特而矛盾的法律意識。人們能有清醒的法律意識,在事件糾紛中,訴諸于官府,希望官府為自己主持正義。武承休把惡仆林兒抓獲回來之后,痛打了他一頓。這種行為并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因為按當時的法律規定,主人對奴仆有很大的處分權利。但是武承休的叔叔“恐侄暴怒致禍,勸不如治以官法。武從之,縶赴公庭”。也即是說,在人們的意識中,官府是能給自己主持正義的地方,所以有糾紛,便赴官府讓官員斷案,明辨是非。這與當時法律的宣傳有一定的關系。清朝法律基本上沿襲了《大明律》,明朝法律有一個重要特點,即是重視對于犯罪的預防和封建法制的宣傳,明初為此建立了申明亭,“命有司于內外府州縣及鄉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內之人民有犯者,書其過,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懲戒”。[3]這就是為了廣泛地宣傳法律內容。在《明史•刑法志》一中“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其要略,附載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并要求“戶戶有此一本,”“臣民熟視為戒”,[4]在鄉村節日民眾集會之處,還有專人講說大誥,可見明朝是何等重視法律的宣傳教育了。到了清朝,從皇太極始,也十分注意法紀宣傳,要求各級次逐級申明法令,明白訓飭,對于某些重大案件的審決,要宣示于眾,使國人皆知,至于民間犯法,輕則“枷號八日,游行八門”[5],重則“寫他罪惡于牌上,用木墊背縛,游遍八門,每一門一日,到第九日即殺了”[6]。使百姓能知法畏法。后來雖然廢除了申明亭,但法律宣傳的效果還是較明顯,形成了法律的威懾力。逐漸的使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確定一定的地位,官府應是清正廉明的處所。所以,武承休先是到官府告狀,索討林兒,后又把抓到的林兒交由官府處理。御史之弟也是到官府去跟縣令打通關節。他們都是到衙門去尋求幫助,而不是自己用私刑和武力解決問題。也即是說,人們面對糾紛,認為官府才是尋求庇護之所,是自己無法解決問題后的最后一根救命草。而如果官府都不能為自己主持正義,那人們也就無計可施了。武承休把奄奄一息的叔父抬回家后,“哀憤無所為計”。其實也說明了官府是法律的執行者,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如果作為法律代表的官員們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人們也就無路可走了,因為官府是人們最后主持公正的唯一希望。
法律本身是好的,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卻往往形成了悖立。所以在人們的意識中,法律又是可以靈活運用的工具,既可以為人情而通融,也可以為禮法而改變,更可以為權勢、金錢而循私枉法,它的自由伸縮度較大。在《田七郎》中,武承休以重金賄賂縣令和死者的的家屬,救出了田七郎,這里體現了金錢在法律中的作用,本應判罪為死刑的囚犯,輕而易舉地被釋放了出來。在武承休與御史家的糾紛中,又體現了權勢在法律中的作用,縣令雖然曾經接受過武承休的金錢,但在與權勢產生沖突時,他毫不猶豫地放棄曾經的既得利益,而附庸于權勢袒護御史,權勢絕對占優越地位。這是中國法律的現實,金錢和權勢干預法律的力量太大,使得是與非,罪與非罪的界限脆弱地被顛倒,法律定罪量刑的權威也喪失殆盡。而無路可走的人們也被迫走上以暴力反抗的道路,社會輿論對這種行為的肯定態度,也表明了人們認為法律的正義性、公正性、權威性乏善可陳。田七郎最后為了報答武承休的恩義,殺了三條人命,以死相報。實則田七郎自己并非希望卷入這場案件糾紛,他只是為報答知己的無奈之舉。因為當田七郎得知武承休的奴仆林兒調戲無禮之事后,他的表情是“顏色慘變,終無一語”,說明了他的內心深處的凄涼,知道可能會卷入一場官司,或者說會丟失性命。他預見了法律的無力,也預見了暴力的手段,實則是對官府處理案件的懷疑,表現了他對社會狀況的深刻認識。
總的來說,《田七郎》描述的法律人物、法律行為、法律意識,是屬于法律范疇,而法律是作為社會的公共秩序,文學是作為個人情感的抒發,二者不可能完全等同起來。但《田七郎》中描寫的法律事件還是為我們深入了解當時的法律制度、法律運行的狀況以及人們的法律觀念、法律意識,蒲松齡通過文學的形式傳達出對法律的深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