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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原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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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原則

    總體上看,當前國內學術界對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與再利用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已有的相關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注重文物建筑或某一類型建筑遺產的保護,卻未能有效地將建筑遺產保護與維護城市整體風貌和營造城市文化空間有機聯系起來,缺乏從文化規劃的整體視角探索建筑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問題。本文以歷史文化名城為主要考察對象,嘗試提出基于文化規劃的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

    1文化規劃的內涵

    文化規劃是一個含義寬泛的概念。在我國,它常常與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糾纏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規劃,有特定的涵義,它作為城市規劃的子系統,雖然與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有密切聯系,但兩者并非相互涵蓋的關系。國內研究文化規劃問題的學者一般認為,“文化規劃”(culture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城市規劃界。1971年,美國規劃學者哈維•佩爾洛夫(HarveyS.Perloff)從社區層面將文化規劃描述為“社區了解并運用其文化資源進行發展的途徑”[1]1979年他在《用藝術提升城市生活》(UsingtheArtstoImproveLifeintheCity)一文中又將其作為一種方法推薦給社區建設,以達到社會文化認同和社區文化資源運用的雙重目標。

    從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隨著與大批量生產與工業都市擴張相聯系的福特主義(Fordism),向以滿足個性化需求為目的、與彈性生產方式相對應的后福特主義(post-Fordism)的轉型,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與消費社會的興起,西方社會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轉變。澳大利亞學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Stevenson)認為,這種社會轉變,其結果是導致了城市中物與符號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符號的吸引力日益成為消費焦點,而城市文化的本質與潛力更多體現在其多樣性與創造力方面。同時,伴隨生活方式的體驗與旅游觀光業逐漸成為服務經濟新的軸心,城市的特色與城市的文化體驗日益重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一直在嘗試創造獨特的城市元素,增強城市特色,而這些嘗試是構成一個城市在世界眾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礎。[3]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創意城市(creativecity)與文化經濟在歐美興起,許多城市開始將文化規劃作為一種包括城市、街區、社區和中心商業區復興在內的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策略,重視城市和社區軟環境的建設,重視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價值,將文化作為城市復興的催化劑和引擎。文化規劃的基本途徑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發展文化旗艦項目,興建音樂廳、美術館、博物館等地標性建筑;規劃專門的“文化區”;發展文化旅游活動;舉辦慶典活動或大型文化活動;將都市空間改造成為具有可參觀性的文化展示空間等等。蘇格蘭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畢爾巴鄂市便是運用文化規劃重塑城市形象較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強調的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以一些歐美國家的城市為代表,特別注重社區層面的文化規劃,探索將文化元素有效導入城市社區的發展機制,即運用文化資源來解決社區層面的文化發展問題,鼓勵從社區參與的角度保護地方特色,促進社區空間布局優化與文化品質提升。

    與此同時,相關專業人士針對城市美學品質,以及城市文化資源和文化需求的規劃方法與理論的探索也開始涌現,例如,倫敦城市大學城市研究院院長格雷姆•埃文(CraemeEvan)所著的《文化規劃:一種城市復興?》(CulturalPlanning:AnUrban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總體上看,雖然世界范圍內文化規劃的概念并沒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規劃已逐漸成為現代城市規劃、城市設計領域一個受到關注的專業分支。如果不限定使用過濫、幾乎無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圍,便試圖從“文化”與“規劃”兩個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規劃的文化導向、文化途徑的角度來界定文化規劃的含義,將會因為“文化”內涵的復雜性與模糊性而導致文化規劃概念的混亂。黃鶴在總結了國外一些機構和學者對文化規劃的定義之后,提出文化規劃中的“文化”,針對的目標是城市的文化資源,即指那些能夠用以促進城市發展的可共享的物質和非物質資源。[4]在此基礎上,黃鶴認為:“文化規劃一方面是作為針對文化資源和文化需求的規劃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區發展中對文化資源整體性及策略性的運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區的競爭力,以及城市和地區的適宜性,它是城市規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規劃作為一種規劃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規劃設計的藝術,代表了以文化的觀念來解決城市問題的發展理念。”[5]黃鶴從城市文化資源運用的角度詮釋文化規劃,有助于為文化規劃提供一種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義。

    本文將從較為狹義的角度界定文化規劃,即將文化規劃視為城市規劃中對城市文化資源的整體性運用,或者說基于城市規劃的文化途徑,綜合性、整體性地發揮文化資源的價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資源有機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間和城市形態之中。對于歷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夠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軟實力的文化資源,主要是歷史文化資源,具體表現為物質形態的建筑遺產、歷史文化街區以及非物質形態的傳統民俗、表演、民間技藝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如何在文化規劃中整體性地利用城市歷史文化資源中的建筑遺產資源,有效地將建筑遺產保護與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風貌、營造城市文化空間有機聯系起來,激活歷史文化名城豐富的建筑遺產資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間和城市形態。需要強調的是,我國很多歷史文化名城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問題的專項規劃設計,作為一種相對單一的文化規劃,它屬于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的一個層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因為,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是城市規劃中一種整體性運用文化資源的方法和途徑,旨在建構有明確文化導向的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體系,并協調處理城市文化發展的所有要素。

    2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

    在我國,長期以來城市規劃過程偏重物質空間規劃而缺乏對文化層面問題的關注。進入21世紀,城市規劃作為一項公共政策的觀點,在我國規劃界和政府層面得到廣泛認同。作為公共政策的城市規劃,顯然也包含著作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規劃。換句話說,當城市規劃從偏重于物質空間規劃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設計轉變時,就意味著將文化規劃也納入到城市規劃的體系之中,文化規劃實際上是公共政策與文化資源之間的聯接。總體上看,我國的城市規劃編制體系之中,雖然早就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之中,但主要任務是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鮮有將城市主題文化、城市總體文化風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達明確納入城市規劃體系之中,并將文化規劃視為各個層次規劃中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與其他領域的規劃密切合作以更為有效地發揮文化資源的作用,同時制定將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經濟發展關聯的整體規劃政策。正如單霽翔所說,在我國“從城市規劃的任務到城市規劃管理的方法,從城市規劃的編制到城市規劃的實施,內容可謂詳盡,但是卻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內容,無論是城市文化規劃還是城市文化建設均少有涉及。”因此,針對中國城市,尤其是對“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歷史文化名城而言,應借鑒歐美一些城市文化規劃的成功經驗,通過涵蓋區域、城市、社區等不同層面的文化規劃途徑,使城市的傳統特色文化有機融入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的所有物質空間對象,并能夠得以強化和表達出來。具體針對建筑遺產保護而言,核心原則就是堅持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主要用于調整建筑遺產與城市風貌、城市更新的關系。作為具有一定價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建筑遺產是一個城市歷史文化最直觀和具象的表現,是展現城市風貌獨特性的核心元素。現代城市在走向現代化、全球化的進程中,隨著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遺產與城市風貌的關系日益呈現兩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建筑遺產日益呈現出“孤島化”或“盆景化”現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傳統街區被拆除,僅靠少數文物建筑或標志性老建筑作為孤立的“島”或“盆景”支撐,它們雖使城市體現出歷史的痕跡,但所謂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建筑元素卻萎縮為形象單薄的幾個“點”,城市的傳統格局幾乎不存在,傳統風貌整體性喪失。第二種形態是通過城市規劃途徑較好地處理老城與新城、保護與更新的關系,營造建筑群的圖底關系,保留老城、歷史地段、傳統街區原有的空間場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脈的基礎上有機更新,歷史文化名城整體風貌得以有效保護和延續(圖1)。

    無論是從文化規劃的視角,還是從城市建筑遺產保護理論的基本原則來看,上述第二種形態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應該努力的方向。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的第一層含義便是通過城市規劃途徑實現城市建筑遺產資源的整體性保護。早在20世紀初葉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師,又是一位城市規劃師的古斯塔夫•喬萬諾尼(GustavoGiovannoni),在其所創立的城市遺產保護和修復學說中,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就是“古代城市‘片斷’應被整合到一個地方的區域的和國土的規劃中,這一規劃象征了古代肌理與現在的生活關系。”[8]可見,喬萬諾尼主張,應通過城市規劃整合建筑遺產與當代城市形態的關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現代城市生活。實際上,從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通過的一系列保護文化遺產的憲章來看,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建筑保護理論對建筑遺產本身內涵的擴展性認識,即建筑遺產的范圍既包括歷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歷史建筑賴以存在的歷史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等能夠集中體現特定文化或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已足以說明對建筑遺產資源整體性保護的重視。1964年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和技師協會通過的《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憲章》(威尼斯憲章)第六條指出:“古跡的保護意味著對一定范圍環境的保護。”1975年歐洲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建筑遺產的歐洲憲章》中指出:“多年來,只有一些主要的紀念性建筑得以保護和修繕,而紀念物的周邊環境則被忽視了”,因此,“歐洲建筑遺產不僅包含最重要的紀念性建筑,還包括那些位于古鎮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9]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內羅比建議),提出了一個影響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護歷史地區并使其與現代社會生活相結合是城市規劃和土地開發的基本因素”,同時,該建議還強調:“除非極個別情況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應批準破壞古跡周圍環境而使其處于孤立狀態,也不應將其遷移它處。”

    上述憲章總體上強調的是通過保護建筑遺產的周圍環境,或者說通過對建筑遺產外圍環境的控制來實現對遺產的整體保護,這是實現建筑遺產資源整體性保護的底線要求。從城市發展和文化規劃的視角看,對于有著豐富建筑遺產資源的歷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遺產資源的整體性保護原則還要求充分發揮建筑遺產的綜合價值與整體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間中傳統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線”被切斷,通過“整體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規劃策略,將建筑遺產有機整合到城市的空間形態和結構形態之中。以北京為例,近些年來已初步構建了片狀保護與線狀、帶狀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整體保護模式。若不算舊城外的10片歷史文化保護區,在北京舊城區域內共有33片歷史文化保護區,面積共1967公頃,占舊城面積的31%,此外還有風貌協調區183公頃,占舊城面積的3%,正是它們所承載的豐富的歷史肌理、建筑景觀資源與濃郁的歷史文化氛圍,構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狀保護,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規劃》提出“一軸”、“一線”和“一帶”的保護概念,堅持舊城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文化北京建設中的核心地位。這其中,“一軸”(傳統的中軸線)和“一線”(從朝陽門到阜成門的朝阜路沿線)和“一帶”(長安街-前三門大街帶狀區域)是舊城的核心景觀帶(圖2),必須進行更為完整和系統的保護。歷史文化區空間要素的整體保護與線狀、帶狀開發,有利于突顯北京傳統城市格局和歷史文化建筑的獨特魅力,使之成為北京文化記憶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不僅強調文化規劃必須從空間維度上將建筑遺產單體和周邊環境、空間格局的整體保護作為首要考慮的因素,還應處理好建筑遺產保護與城市更新之間的關系,從時間維度上動態保護城市發展各個時期形成的建筑遺產,處理好新老建筑之間的關系。物的衰敗與消亡,一如其更新與發展。在歷史文化名城發展過程中,即便在舊城風貌區,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許新的開發,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舊城風貌的基本載體,但不同時期、不同時代的新舊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種和諧的層疊關系,恰是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魅力與活力之源。簡•雅各布斯(JaneJacobs)認為,好的城市形態是充滿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樣性。維系城市多樣性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處理好老建筑與新建筑的關系,使不同年代和狀況的建筑能夠并存。雅各布斯特別強調,她所謂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館之類的標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復雜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可以在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的基礎上,循序漸進更新或建造一些體現時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這些新建筑能夠尊重周圍的環境氛圍和空間尺度,不以自我為中心,破壞空間環境的整體審美品質和文化特征,如《內羅比建議》所說:“應特別注意對新建筑制訂規章并加以控制,以確保該建筑能與歷史建筑群的空間結構和環境協調一致。”

    目前在我國,不少歷史文化名城所制訂的保護條例和保護規劃中,對保護規劃范圍內的新建筑風格和體量有一些強制性要求,如現行《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規劃確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這些規定僅適用于保護規劃范圍內的新建筑,從城市整體風貌保護的視角看是不夠的,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層面對新建筑的整體風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訂具體的新建筑設計導則,從城市規劃層面對歷史風貌區及建控地帶的城市開發形成有力的控制。

    3強化傳統建筑文化認同基礎上的適宜性開發原則

    雖然在建筑遺產保護問題上“開發”這個詞如同“文化產業”一詞一樣,由于與市場化、商業化緊密相關,而常常遭致批評。但實際上,在現代城市的建筑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能僅僅只對建筑遺產實施保存、修繕和環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遺產的內涵在不斷擴展一樣,對于何謂“保護”,也有新的拓展性認識。1979年,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巴拉會議上通過的《保護具有文化意義地方的憲章》(《巴拉憲章》),不僅突出強調遺產的文化價值,還提出“保護”的概念包含保護性利用(conservativeuse)、展示或闡釋(interpretation)等更為廣義的內涵。西班牙學者薩爾瓦多•穆尼奧斯•比尼亞斯(SalvadorMunozVinas)認為,今天的保護是一項綜合性的活動,狹義的保護是相對于修復而言的保持性活動,而廣義的保護還包括再生、復興、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關活動在內的行為的總稱。同時,現代建筑遺產保護運動的發展,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拓展,便是對建筑遺產的價值認識從內在價值走向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相結合的綜合價值觀,即將建筑遺產不僅僅視為一種珍貴的文物,同時還視為一種文化資源和文化資本(culturalcapital)。在此意義上,可以說通過對建筑遺產的適宜性再開發(包括重建、改造、擴建、再利用等活動),更好地保護其綜合價值,尤其是挖掘和發揮其蘊含的獨特公共文化價值功能,也是一種保護。那么,何謂建筑遺產的適宜性開發原則?文化規劃視角下的適宜性開發原則秉承文化價值的保存與提升不僅是建筑遺產保護的首要目的,也是保護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強調任何對建筑遺產的開發性保護,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損害遺產的文化價值的話,則是適宜的。其中,建筑遺產的文化價值具有豐富的涵義,它至少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教育價值。法國文化部建筑和遺產司總監阿蘭•馬里諾斯(AlainMarrinos)認為,“在全球化加速發展的21世紀,保護歷史遺產不再是孤立地保護古建筑,更多的是保護一種文化認同,是一個與人息息相關的議題。人們需要文化根基來平衡現代化與全球化的沖擊繼續前行,這就是如今我們保護歷史遺產最重要的意義。”[14]馬里諾斯的觀點實際強調,不能僅僅為了保護而保護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遺產保護的實質是保護一種文化認同,考慮如何讓這種建筑文化傳統在現代社會存續下去。馬里諾斯的觀點也折射出當今遺產保護理論中的一種價值轉向,即真實并不是保護所追求的終極目標,應從保護“真實”走向保護“意義”。建筑遺產與其他文化遺產相比,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文化意義,因此如何通過保護性再開發途徑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眾對建筑遺產的興趣以及對其價值的認知和鑒賞水平,使之成為一個城市地方認同和文化認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說是對建筑遺產最好的保護。1975年歐洲建筑遺產大會通過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遺產只有得到公眾賞識尤其是年輕一代的賞識才能得以存續。”

    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只要有利于增強公眾對建筑遺產的了解、賞識和文化認同感的開發性保護,同樣也是適宜的,更準確地說,這是一種作為文化發展和教育策略的遺產保護途徑。英國社會學者貝拉•迪克斯(BellaDicks)曾經從“可參觀性”(visitability)的生產這一視角,探討了當代城市公共空間被展示出的文化價值。她認為,“1980年代以來,可參觀性已經成為規劃公共空間的一項關鍵原則”,而可參觀性取決于對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將場所變成展覽,使場所具有“可讀性”(legibility),讓文化被銘刻在物質層面上,使某些文化價值被視為某一場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這是促進城市文化消費的重要路徑。“可讀性”、“可參觀性”同樣也可作為建筑遺產資源規劃與開發的一項原則。基于文化規劃的城市有機更新與建筑遺產保護,可以通過對一些建筑遺產和傳統都市空間進行改造、再開發,并介入一些闡釋性的公共藝術,使之成為具有可體驗性、可參觀性的文化設施或文化展示空間,讓建筑遺產更好地傳遞意義,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僅能“觀看”建筑遺產,而且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閱讀”建筑遺產、體驗建筑遺產,以此激活建筑遺產的公共文化價值,培育公眾的傳統文化認同感,發揮建筑遺產有助于展示與體驗城市獨特性的重要功能。例如,在當代,側重于與社會文化與藝術需求相結合的普通歷史街區、產業建筑遺產再開發模式,業已成為保護并活化建筑遺產的重要途徑,中外許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開發較為成功的歷史文化街區,往往在保護真實的歷史信息基礎上,以地域文化脈絡為主線,根據建筑遺產的不同特點,將其修復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間,探索傳統建筑遺產與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徑,有效發揮其公共文化功能。還有一些產業遺產豐富的歷史文化名城則結合自身情況對產業遺產進行改造再利用,將其改造或擴建成主題博物館或展覽館、社區文化中心、藝術區、景觀公園、工業遺產展示游覽區等各個層次的文化空間(圖3)。基于城市文化規劃的歷史街區和產業建筑遺產再開發利用模式,不僅可以通過其營造的文化空間展示和傳承城市文化,而且還可以給予衰敗的街區和廢棄的建筑以新的生命。需要說明的是,通過建筑遺產的再開發途徑提升其“可參觀性”,多數情形下只適用于具有一般保護價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遺產中具有突出的文化價值的重要紀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宮、天壇,其建筑遺產本身便具有獨一無二的“可讀性”與“可參觀性”,這類建筑不適合開發性保護。對這類建筑遺產的保護,除了堅持原真性和歷史完整性原則之外,面對人潮洶涌的參觀者,還有必要采取法國學者弗朗索瓦絲•蕭伊(FrancoiseChoay)所提出的調節游客人流、設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護原則。由此可見,適宜性開發原則并非適合所有建筑遺產的保護,它主要針對的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中具有一般保護價值的普通建筑遺產。

    總之,本文從文化規劃視角,探討并提出了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即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與強化傳統建筑文化認同基礎上的適宜性開發原則。前者作為核心原則,既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化規劃作用于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路徑,旨在推動綜合性、整體性地發揮建筑文化資源的作用;后者作為擴展性原則,旨在促進城市開發機構與建筑遺產保護部門緊密合作,充分利用現有的建筑遺產資源,使其與城市的文化教育、文化旅游、娛樂休閑等功能有機結合,成為富有活力的公共文化空間,強化城市空間的文化特色與公眾的文化認同感。

    作者:秦紅嶺 單位:北京建筑大學文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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