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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哲學制度的價值標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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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哲學制度的價值標準

    一、文化哲學制度

    1.制度是文化功能上的最小單位首先,制度作為文化的最小單位,是在功能意義上的劃分。文化的“功能總是意味著某種需求的滿足”。文化各項功能之間的界限是清晰而明確的。作為文化功能的實現手段,一項制度不一定只滿足一種功能,但是在其發揮作用的具體方面,制度的功能也是清晰而明確的。以制度作為文化功能的最小單位,排除掉了制度復合性、滲透性和彌漫性的干擾,是對文化本身的性質和功能的最佳描述,也是對制度的最佳限定。其次,在制度層面下,不存在著任何完整的功能結構。馬林諾夫斯基從制度的物質環境設備、制度人員、制度規則或規范、制度憲綱、制度的功能以及制度的組織結構等六方面內容考察制度的形態。人必須以一定的組織形式結成歷史延續性的文化共同體來完成生存任務,也就是說,文化只能采用制度的形式將人群聯系成一個面對世界的功能整體。“文化在本質上是一種功用性裝備……圍繞著重要和關鍵的任務,這些活動、態度和物體組成制度”,構成制度的任何要素缺位都不能構成完整的人與世界的關系,不能完成任何文化的功能。所以不存在比制度更小的文化功能單位。總之,文化的任何單一功能,哪怕是最細微的功能,都是由一項或數項制度來完成的;而任何一項制度,都總是具備一項或數項具體的功能。除了制度以外,再無任何其他單位可以滿足這一條件。所以說,文化以制度作為最小的完整的功能單位。

    2.制度是文化結構上的最小單位“形式與功能之間劃不出截然的界限”。物品的形式決定了其功能,而功能則服從于其創制的目的。脫離了制度,不僅文化的功能無法完成,而且這種單位也失去了完整的文化結構,不再成其為文化。所以制度必然也同時是文化結構的最小單位。對文化而言,制度并非積木或細胞的結構單位,而是類似于各種生理系統一樣的結構單位。各種制度彼此伴生、相互滲透,關聯在一起,構成文化的機體,發揮文化的功能。我們說制度間并不存在清晰的邊界,并非說一項制度自身的邊界含混不清,而是說一項制度的邊界并不終止于另一制度的邊界。“有協同和相關的自然界限的單元或單位……確實存在,而且它們應該成為任何可靠文化分析的基礎”。界限劃分依據于功能的發揮。文化的任何事件、特質或者觀念,都處于一個或多個組織化體系之中。如果兩個不同的制度在其各自的功能結構中都涉及相同的因素和現象,那么這共同的因素和現象也根據不同的功能分別屬于不同的制度。只有了解了這一點,我們才能正確理解“制度是最小的文化單位”這一論斷。制度是“一個真正的單元”,原因就在于我們不僅能列舉其抽象因素,而且還能以功能分析的方式具體地劃定它的外界,“進而界定文化的每個層面……并把它們同人類機體的生物需求聯系起來”。制度是文化功能得以實現的最小結構,在制度中簡省掉任何因素,都會導致制度功能暨文化功能的喪失,而文化的結構也是由不同的制度所構成的整體系統,因此制度也是文化的最小結構單位。

    3.制度是文化價值上的最小單位制度作為文化價值的最小單位原因在于文化的價值建立在制度的基礎上,依靠制度來完成、維護和傳遞。按照馬林諾夫斯基的觀點,文化價值是指“享受經濟性、社會性、政治性、道德性及精神性利益”,即文化功能的實現。既然文化的功能就是對人的需求的滿足,制度是文化功能和結構的最小單位,發揮著文化的功能,那么自然也就成為文化價值的最小單位。文化的價值建立在人的基本需求的基礎之上,而人的基本需求是相同的,那么不同的文化之間就具備了相同的價值,能夠相互比較和溝通。但是在制度中,人們既獲得最大程度的滿足,又必須同時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不同的文化滿足其成員需求的價值量不同。我們對文化的價值進行量化就會發現:在同一文化之中,不同成員需求滿足的程度不同,文化對于其成員具有不同的價值量。在不同文化中,文化對需求的滿足有著不同的側重,這種側重一方面表現為對各種需求的不同側重,比如中國傳統文化中對繁衍后代就有著超出歐洲文化的側重;另一方面表現為對某種需求滿足方式的偏好,比如農業文明和畜牧業文明的食物偏好不同。簡單地說,文化的價值包括對不同需求的平衡滿足和對需求滿足的程度兩個方面。既然文化價值的分配方式、滿足程度都存在不同,那么對于不同文化中的大多數成員而言,在不同文化中所能獲得文化價值量也就有著顯著的差異。不同的文化價值量的差異以及價值分配導向的區別致使不同的文化之間有著不同的趣味和發展方向。而制度則為這種價值量差別以及文化的價值傾向提供了衡量分析的最小單元。首先,不同制度側重于滿足人的不同需要。文化的價值作為對人的需求的滿足,必須建立在滿足需求的方式,即制度之上,并且受到后者的決定。離開了制度,文化就不可能滿足人的需要。而制度都是圍繞一個憲綱而成立,針對著某項主要的功能,有著一個基本的目的。因此對文化價值的分解和比較要依靠并滿足于作為文化功能單位的制度。其次,文化的整體價值偏向性體現在所有制度之中。制度的復合性、滲透性、彌漫性使得文化的價值偏向性(即人欲求滿足的優先性)不僅集中表現在不同制度之間的組織協調關系之中,而且同時體現在不同具體制度之中。離開具體的制度結構,我們便無法理解文化的整體價值傾向。而通過各種具體制度的比較分析,我們便可以發現各種文化的價值。最后,文化的價值傾向只有在制度的穩定有效存在中才能得以穩定存在。制度的改變有可能會引起文化價值傾向的改變,然而制度具有整體的穩定性,整體穩定的制度也維護著文化的價值傳承。制度是文化價值的基礎,完整地體現著文化的價值,而離開制度,文化的價值就不復存在。所以制度也是文化價值的最小單位。

    二、從文化功能理解制度的價值

    按照文化哲學的理解,文化是人的第二自然,是人生存的手段和存在的方式,人們以文化手段代替了動物的本能,以滿足人的基本需求和由文化衍生的次生需求。文化的價值,即文化的功能,在于整體地滿足人的需求,將本能的欲念延后,從而代替本能,建立起有組織的社會行為。任何單一需求的滿足都必須服從于文化對各種需求的整體綜合。因此制度建設的關鍵在于要著眼于滿足人的整體需求。

    1.制度要體現文化的整體功能馬林諾夫斯基認為,動物憑借本能行事。本能“是直接反應一種情勢的行為型,一種伴有快感的反應”。在本能下的行為總是指向當下的個人體驗,并不因為長遠的目的而忍受暫時的痛苦,每一項本能行為都完全滿足了當時發生的欲念,其后新的欲念、新的情緒態度決定著新的行為。“每件新的反應都要代替并且抹殺舊的情緒態度;前有的情緒痕跡,不能帶到新的里邊。懊悔、精神的沖突、兩面同值的情緒———這些都是文化的(那就是人類的)反應,不是動物的反應”。根據體質人類學,人在身體功能上的非特定化意味著,人是一種延長了嬰幼期的動物。這種獨特的狀態,使人類的大腦在出生后繼續發育,并根據外部刺激建立可塑的思維模式和知識體系;人的肢體也不具備像動物一樣的某種專項特長,這使得人類的嬰幼兒相當虛弱,需要照顧和教育的時期大大延長。很明顯,本能支配的短暫行為模式,不足以支撐長期穩定的育兒需要,文化成為對本能的補充。文化在本質上發揮與本能相同的功能,但是卻又超出本能,塑造了文化的價值。“動物和人類所有的行為形式及功能,都屬相似。用選擇的配合、婚姻的獨享、父母的看顧等綿延族類,既是動物本能的主要目的,也是人類制度的主要目的”。本能和文化的差異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在制度文化里,人得以滿足的并不是當下的本能欲求,而是一項組織圓滿的整體情緒態度。在這項情緒態度里,文化施加于各種本能欲求之上,并將其綜合為一個整體。在整體的情緒態度里,部分服從于整體。人以整體的滿足作為價值的標準,才得以克服急迫的本能。文化對本能的補充也意味著對本能的抑制,人們必須學會以文化的需求來代替本能的需求。這兩個方面的因素,都意味著文化對本能的超越:一方面文化為本能的實現提供了特殊的途徑,通過這種途徑本能可以得到滿足,而且只有經過文化確認的滿足方式才被判斷為合法;另一方面文化又對本能的恣肆提供了限制和壓迫。文化的功能———對本能的誘導和壓迫都通過各種制度運作得以完成。文化比本能更靈活,這與制度的多樣性和選擇性相應。文化的、制度化的行為模式受社會組織支配,而社會組織為人類所獨有。人類的家庭行為模式在生物學的沖動消失后仍然得以維系,其維系的動力就是文化存在和延續的需要。因此“將社會組織的形式和勢力加于人類社會的,是文化,不是天然”。作為文化的最小單位,制度發揮著文化的功能,代替了本能,形成了整體化的情緒態度,通過延遲滿足人的本能欲求,人的本能需求也就轉變成了文化的需求。制度在誘導和壓迫本能的過程中,還為文化,即其自身的價值提供確認和背書。所以制度建設一方面體現著文化的再造和人的再造,另一方面也必然要在具體的制度中背負文化的整體價值選擇,也就是說,為了有效地滿足整體的文化需求而讓渡部分的價值需求,并自證其合理性。塑造文化需求、滿足文化需求就是制度的價值所在,這種價值實際是一種選擇的結果。這種價值選擇表現在對人的各種欲求的滿足的優先順序、滿足程度以及滿足方式等方面。在社會主義的中國,這種整體的價值選擇就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

    2.制度的文化功能在于推進人的自由發展制度并不單純地限制人的需求,而是有效地滿足并推進人的整體需求的滿足程度。制度的價值就在于以人的群體實踐改造世界,改造自身,更好地滿足人的物質需求和文化需求,從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推進。因此對制度的價值評價要建立在其目的,即其文化功能的實現上。在制度中人的本能欲求轉化為文化的需求。因此人的文化需求也就具備了個體性和制度性的雙重特征。人在追求自身需求滿足的同時也接受了制度的引領和確認。這種制度化的需求或目的就是制度憲綱。制度憲綱是指“人類組織起來或進入已經存在的組織所追求的價值體系”。要注意的是制度的憲綱并不同于制度的功能,“憲綱是群體所承認的目的”,“是由成員所接受、共同體所界定的制度觀念”。“而功能則是活動的整體效果”,“是制度在整個文化配置中的角色”。這兩者必須清楚地區分開。實際上制度的憲綱和功能的區分不過是人在制度中的雙重性在制度運行結果中的體現。從制度對人的規范中,我們發現人成為制度的人,這就是制度的功能;從制度對人的滿足中,我們發現制度是人的制度,這就是制度的憲綱。但是從根本上,制度是服從于人的,這就決定了,制度與人在憲綱上的目的統一才是第一位的。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人員與規則都視憲綱而定并從憲綱衍生而來”。總之,功能是組織化活動的綜合結果。憲綱即價值,是人們要去獲取的傳統或新生目的。制度與人在憲綱上的目的統一至關重要。人,雖然接受著制度、文化的改造,但是人永遠是目的,是第一位的。在文化中,人的生物性必須得到尊重,同時人的生物性也必然是文化的生物性。可以說,馬林諾夫斯基的全部努力,就是在人的生物性與文化性之間搭建起溝通的橋梁。人的文化性建筑在生物性基礎之上,并通過生物性得以體現。所以制度建設必須既充分滿足人的生物需求,又要注意引導人的文化需求。也就是說,只有在文化的整體價值高度上,我們才能夠為具體制度確立其合理的憲綱,才能使各種制度在整體上協調一致、相互支撐,構建出和諧、文明的社會主義文化。這一過程應該成為人的自我塑造、自由發展的體現。事實上,如果不尊重人的自然需求,制度的設計就不可能成功,制度建設就會遭受顛覆性的失敗。“制度規則或規范則是由其成員所接受或被強加的后天習得技能、習慣、法律規范和倫理指令”。活動體現于實際行為,依賴于成員的能力、體力、誠實和善意;規則代表理想,常體現為箴言、文本和條例,不一定是現實。但是通過對違規行為的制裁、譴責和否認等一系列相關態度或活動,我們依然可以在規范行為和實際行為之間作出區分。這明暗兩種規則的并行,意味著在制度不能夠滿足人的自然需求的地方,制度的理想就必然會被現實打破。而明暗兩種規則的沖突越是強烈,就意味著表面制度的失敗。所以對自由的追求是人的自然稟賦。而制度是人追求自由的工具,是基于整體權衡考量下的取舍和自我限制。制度的整體文化價值是成就人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的自由。只有使制度與人的自我實現相統一,制度建設才能夠獲得成功。

    任何人類活動,若想達成其文化目的,都必須在諸多可行的方案中落實為其中的一種,以一種特定的方式組織起來,并且固化為一種傳統。文化的創制一旦發生,就成為群體的財富,被文化群體所世代享有。制度的組織結構即物質環境設備等實體性要素在制度中彼此所處的地位和關系,嚴格說來結構本身不是制度的要素,而是制度各要素的存在狀態。它必須是相對穩定的,才能夠保證文化的傳承,避免人們在不間斷地混亂中失去生存的可能。事實上,長期有效的制度總是要比短期的,甚至一次性的制度更為高效。我們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經看到,制度的功能服從于人的目的,制度的結構體現在規范的行為之中,而制度本身則是一種物質運作體系、一種行動體系、一種結構秩序體系、一種人際關系體系、一種價值體系和一種功能體系。它把精神和物質結合在一起,占有時間和空間,成為一個整合了人及其價值取向、規范行為、物質工具等要素的功能實體。因此制度建設的真正含義就是按照合理的憲綱,確定合適的制度規則,調整制度結構,以制度的實體性創造,使人處于最佳的組織形態下。這種組織狀態不但讓人得以滿足自己的生物需要,更將生物需要轉變為文化的需要,“文化賦予人類自由,允許人類掌握自己的命運”,同時,“文化是自由的賜予”。制度價值標準的制定只能依據人們在其中獲得自由的程度,為人類獲得自由是制度的功能和目的,組織協作是制度的實現手段,價值的平衡與形成是制度的工作原理。因此,制度的特性就是功能性、組織性和價值性。

    三、制度的文化價值衡量標準

    既然制度的功能和價值就在于實現人的自由發展,那么衡量制度優劣的標準就在于衡量其為人所提供的價值選擇空間有多大,“目標的形成、對結局的預見、手段服從于目的正是自由的本質。”如前所述,文化的價值包括對不同需求的平衡滿足和對需求滿足的程度兩個方面。文化的價值就是量化了的對人的需求的滿足,即文化的功能。從文化的功能中我們已經得到了制度具有功能性、組織性、還有價值性的認識。那么制度的文化價值就相應地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其一,制度對制度成員共同的某種具體需求的滿足;其二,制度對其成員需求滿足的分配;其三,制度如何通過對各種需求的綜合取舍來體現文化的整體價值傾向。因為制度具有多樣性的特征,所以在完成一項具體目的的時候,我們擁有著眾多的、靈活的制度手段。它們雖然都可以完成相同的任務,但是在文化價值的三個方面,不同的制度手段無疑有著不同的效果。制度對制度成員共同的某種具體需求的滿足,體現出制度對于制度目標的實現,即效率。效率是制度整體價值的體現。畢竟,在經濟學家看來,“制度(規則)之所以出現和存在,其主要功能就在于降低人們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協調成本”。雖然我們并不完全贊同這一論斷,但是至少它意味著,一個人越是遵循制度規則,就越是能夠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而同時制度的目標就越是得以順利實現。而這一原則必須在實際運用中得以真正地實現,也就是實現制度理想和制度現實高度統一。我們可以看到:第一,在實現制度目標之外,人們付出的時間和精力越少,制度的效率越高;第二,在實現制度目標的活動本身中,人們付出的時間和精力越少,制度的效率越高。實現效率的第一方面要求每個人都能夠滿足于其在制度中的角色、地位,個人角色目標應與制度的目標相一致,個人需求應與制度需求相統一。而第二個方面則需要制度運作的物質手段更為先進,需要制度能夠激發其成員的創造力,為其創造力的發揮提供實現的途徑,也需要制度各角色之間的責權明晰、互不沖突。效率越高的制度無疑在實現人的需求上做得更好,更有助于實現人的自由,其價值量也就越大。總之,效率意味著人性、科學與進步。制度對其成員需求滿足的分配,體現出在相同條件下,大多數人的需求滿足程度,即公平。公平是制度的個體性和組織性的統一。公平的實現要求:第一,良好的制約機制,即每個人都不能做制度角色以外的事情,即權力的限制;第二,良好的綜合分配機制,即制度要最大程度滿足人的不同需求;第三,合理的評價體制,即在人們的勞動付出和回報之間作出合理的比較,做到付出和回報平衡。只有公平才能保證制度的組織效力,才能實現制度的效率。實現公平的第一個方面包括對權力濫用的發現和懲罰,即監督和問責兩個部分。監督要真正做到權力運行的透明,讓任何破壞制度公平的行為都最快、最大可能地暴露在公眾的視野,并且留下證據。

    問責也要做到快速和不折不扣地執行,同時還要讓違規和違法成本高昂到不堪忍受的地步。只有這樣,才能盡最大可能地限制權力,保護群體的利益不受傷害。“被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這句話只有在文化整體的高度上,以制度為單位,才能夠體現其真正的含義。實現公平的第二個方面意味著在一個制度里,并不僅僅滿足一種需求。不同的人,處于不同的角色,一個制度可以滿足不同的需求,即實現不同的價值。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其成員各取所需,達到價值最大化,同時這也意味著一個制度的價值選擇空間的最大化。要達到這一點,首先,一個制度要包容多樣化的價值追求,并且保證每個制度角色無論其價值最求的設定是什么,都能夠獲得基本的需求滿足;其次,這個制度還要給予其成員在不同角色中的選擇可能,以保證其價值選擇是出于自身的自由傾向而不是出于外部壓迫。只有這樣,個人的需求才能夠最大程度地與制度的目標相統一,制度才能更好地體現其文化功能。實現公平的第三個方面是最困難的,因為大到每一個行業,小到每一個人,都很難真正了解其他行業和個人在一項制度中的付出和需求。出于獲得社會尊重和自我價值實現的心理需求,人們總是傾向于夸大自身的付出和貢獻,并要求得到更多的回報,同時也容易對整體的利益和未來的發展視而不見。因此合理的評價機制要以彼此了解、互相尊重的社會條件作為基礎。從技術手段上看,我們需要在社會階層和成員之間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機制,創造和諧的社會背景,在制度成員各方廣泛參與、充分商討的前提下,以制度自發反應為調節指針,經第三方權威部門調整和引導,經過足夠長的時間,在實踐中實現價值評價的動態公平。在實現公正的三個方面,我們發現了限權、制衡、透明、嚴正、自由、平等、尊重、友善、和諧和權威等要素。這些都是公正所要求的內涵和得以實現的前提。總之,公正才是真正的平等和民主。

    制度的價值性在于文化整體需求的綜合取舍,是人們為了實現自身各種需求所作出的不得已的選擇。因此越是優質的文化其所取的價值越多,而其舍棄的則越少。而文化的整體價值趨向不僅體現在每一項制度之中,也存在于各項制度的配合與支撐之間。“社會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只依賴某一個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約和補充的制度”。離開文化的整體視野,脫離了文化的價值高度,制度設計很難取得真正偉大的成功。這一制度衡量標準即文化的包容。一定要得到強調的是,包容必須在文化即制度得以健康發展的限度下進行考量。我們不可以為實現文化包容而失去發展進步的空間,人類未來的自由也是制度文化的根本目的之一。為現在和未來同時留有余地是包容的題中應有之意,這就像一個人不應該為了今日的放縱而賠上余下的人生,也同樣不應該為了今日的優裕生活而透支明天的健康。“文化把人類提高于禽獸之上,并不是由于給人類以其所能有的東西,而是指示給他看其所能奮斗追求的目標”。首先,包容的實現依靠并且促進人們支配自然的手段的進步,物質文明發達的社會在理論上總是能夠滿足人們更多的物質文化需求,而人們物質文化需求的豐富又會促進物質文明的進步;其次,包容的實現既需要制度提供不同的價值產品,更需要設計出提供不同價值產品的制度,以引導多元的價值取向,而不是使人在價值取向上單一化、排他化,甚至使人被異化為物;再次,包容的實現需要對人控制的寬松,也就是說僅維持但必須堅持最低限度的威權;最后,包容的實現需要自由而理智的思想,我們應該在輿論和教育中鼓勵反思、創新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綜上所述,評判制度優劣應該依據制度的文化屬性,以更好地滿足人的需求為價值標準,體現效率、公平和包容。這三條標準是建立在從文化哲學角度對制度在文化中的地位、作用和性質的認識之上的。從全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到,效率、公平和包容三條標準涵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絕大大部分內容,而且突破了國家和民族的界限,為所有的制度提供了的價值標準。這三條標準的提出不僅為我國目前面臨的制度建設任務提供了價值標準和依據,而且也體現出中國的國情和特色。我們完全可以以此取代西方崇尚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價值觀念,在世界上發出屬于中國的聲音。而有了具體制度,文化的價值的量化就成為固定的必然。

    作者:武立波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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