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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魏社會貧富分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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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魏社會貧富分化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北魏社會貧富分化的演進;北魏貧富差距形成的原因;北魏政權對貧富差距的調控及其失敗;對北魏社會貧富分化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北魏初期,由于胡漢體制雜糅,拓跋鮮卑剛剛由部落聯盟進入國家,氏族社會平均分配財產的習俗頗為濃厚,在這種習俗影響下,頒賜財富于部落民之舉長期存在于北魏早期社會之中,皇帝對百官將士的賞賜在北魏平城時代的財政支出中占有重要地位,大規模的賞賜成為統治集團內部財富再分配的主要方式,北魏貧富差距的形成因素仔細剖析起來甚多,但其在初期形成的財政體制所具有的先天缺陷是導致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的重要原因,北魏立國之初,剛剛由部落民轉化為國家編戶的鮮卑民眾的貧富分化現象就已經產生,在北魏采取的社會救濟措施中,重視農業生產,提倡互助,希望以此來消弭自耕農的進一步貧困化,這是北魏政權頗為重視的一種舉措,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內容摘要:貧富差距明顯是北魏一朝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現象,造成該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北魏制度轉型過程中的諸多缺陷所致,如北魏初期的內重外輕的財政體系,官吏無俸祿以及太和八年班俸后的“計戶給俸”制等等都導致財富分配不均、官員經商和貪污成風,從而造成社會財富高度集中,貧富差距加大,最終導致北魏社會危機。針對貧富差距擴大的現狀,北魏統治者雖采取了一些調控措施,如懲治貪污、禁止官商勾結以及賑濟災民等,但卻是治標不治本,最終導致北魏政權的滅亡。北魏的滅亡并非全面漢化,實質上是貧富差距所引起的社會危機。

    關鍵詞:北魏、貧富差距、財政、國家控制

    長期以來學界對北魏遷都洛陽之后僅30余年就迅速走向滅亡從多方面做了探討。筆者也曾認為北魏速亡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精神性民族意識沒有形成[i]。現在看來該因素只是促使拓跋鮮卑民族迅速走向漢化,融入漢族社會中的重要方面之一,尚不足以解釋拓跋魏為什么在遷都不久就走向分裂。也有學者認為北方六鎮與洛陽集團之間文化心理上的差異所導致的六鎮之變造成北魏分裂[ii]。但也無法令人信服。今乃提出拙見,求教于識者。

    一、北魏社會貧富分化的演進

    北魏初期,由于胡漢體制雜糅,拓跋鮮卑剛剛由部落聯盟進入國家,氏族社會平均分配財產的習俗頗為濃厚,在這種習俗影響下,頒賜財富于部落民之舉長期存在于北魏早期社會之中,皇帝對百官將士的賞賜在北魏平城時代的財政支出中占有重要地位,大規模的賞賜成為統治集團內部財富再分配的主要方式。據筆者統計,從皇始二年(397)到太和十九年(495),北魏皇室對大臣的賞賜、賻贈達二百余次,所賞賜物品種類繁多,大者動輒幾十萬匹的絹帛,小者十數口生口、奴婢、牛羊、藥物、朝服、金印、馬匹等等。如天興四年(401),拓跋珪“詔賜天下鎮戍將士布帛各有差”[iii]。幾乎每一次掠奪戰爭之后皇帝都會“班賞將士各有差”。大規模賞賜不僅使鮮卑部落成員有了生活保障,而且社會地位也高于漢族民眾。這種定期和不定期的賞賜使得北魏早期一般鮮卑部落民間的貧富差距并不十分明顯。但隨著黃河流域的統一和北方草原其他民族對北魏威脅的解除,鮮卑失去了對外掠奪的目標,而封建化的加深也使部落兵與部落民轉化為國家統治下的“編戶齊民”,從事農業生產開始成為其主要職事,部落中的上層轉化為各級官僚,鮮卑民族內部分野進一步明晰。

    北魏中期以后,隨著階級分化、階層分野的進一步明顯,一些不愿從事農業生產的鮮卑部眾成為游手好閑的無業游民,到太和十一年,“京師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人數“以萬計”[iv]。雖然北魏曾授田給這些部民游食者,但直到太和十六年,仍是“京師之民,游食者眾”,孝文帝雖曾“遣明使檢察勸惰以聞”[v],但未見改觀。這些坐吃山空的鮮卑部民絕大部分淪為社會底層,使得鮮卑內部的貧富差距愈加擴大。

    拓跋鮮卑入主中原后,對所占領區的漢族民眾在賦稅征收上實行所謂的“據貲定稅”[vi],即按照資產的多寡分級納稅。北魏前期漢族民眾雖無兵役之擾,但其負擔和魏晉時期相較并未減輕,賦稅和“運役”成為他們的主要負擔。早在平城時代,北魏統治者就要求百姓將租賦轉輸到平城。由于平城地理位置頗為特殊,崇山峻嶺環繞其城四周。這樣的地理位置造就了平城周圍沒有“運漕之路”[vii],主要依靠牛車等陸上交通工具轉輸租賦,其艱辛程度可想而知。如太平真君七年(445),刁雍出任薄骨律鎮將時,“出車五千乘,運屯谷五十萬斛付沃野鎮,以供軍糧”,“大廢生民耕墾之業”[viii]。運役成為普通百姓的沉重負擔,就連拓跋燾自己也承認,“運輸之役,百姓勤勞,廢失農業,遭離水旱,致使生民貧富不均,未得家給人足,或有寒窮不能自贍者”[ix]。由于“戎車歲動”而造成的運役負擔的沉重,使得到太和五年(481)“四民失業”[x],“一夫從役,舉家失業”現象尤為普遍[xi]。農民因長期從事運役和“徒役”而導致的貧困使其處境維艱,一旦遇到災荒,就會大批死亡。如太和七年(483)六月,“定州上言,為粥給饑人,所活九十四萬七千余口”,九月,“冀州上言,為粥給饑民,所活七十五萬一千七百余口”[xii]。這雖是極盡夸張之詞,但從另一方面也說明饑民之多。到太和十一年,北魏境內“春夏大旱,代地尤甚;加以牛疫,民餒死者多”,而處于社會上層的豪貴之家卻是“奢僭過度”[xiii]。

    雖然在北魏時期衡量貧富的標準因資料缺乏難以量化,但在漢唐時期,15錢是一個人維持生計的最低標準。《顏氏家訓·治家》第五云:“鄴下有一領軍,貪積已甚,家僮八百,誓滿一千;朝夕每人肴膳,以十五錢為率”。北齊境內的這個領軍,每日僅給家僮飯錢15文,可以說屬于當時的最低生活標準。此標準在唐代基本上亦是如此。唐人竇乂頗有經濟頭腦,曾雇傭長安諸坊小兒及金吾家小兒等,“日給餅三枚,錢十五文,付與袋子一口。至冬,拾槐子實其內,納焉”[xiv]。從上述材料可以看出,不論是北齊還是唐代,皆言每日十五錢以為基本生計,由此推論從北齊迄于唐,最下層民眾之生活水準當在15錢上下,北魏可能也是如此。這種生活水平和那些日食萬錢的世家大族相較,實有天壤之別。

    孝文帝遷都洛陽,對鮮卑各階層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尤其對下層民眾的破壞尤烈,“資產罄于遷移,牛畜斃于輦運”,“富者猶損太半,貧者可以意知”,“事農者未積二年之儲,筑室者裁有數間之屋”[xv]。因此,代遷之民剛到洛陽之初,絕大多數民眾“居無一椽之室,家闕儋石之糧”[xvi],從而使貧富差距愈加明顯。雖到洛陽后由于均田三長制的有效保證以及工商業的發展,使得孝文帝時就很快出現了“四方無事,國富民康,豪貴子弟,率以朋游為樂”的現象[xvii]。社會經濟領域內出現一派“繁榮”景象,“當時四海晏清,八荒率職,縹囊紀慶,玉燭調辰,百姓殷阜,年登俗樂。鰥寡不聞犬豕之食,煢獨不見牛馬之衣”。但這里的所謂“民康”只是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的表現,是上流社會的“康”而非整個社會群體之“康”。享有政治經濟特權的“帝族王侯、外戚公主”們,“擅山海之富,居川林之饒”,競相“爭修園宅,互相夸競。崇門豐室,洞戶連房,飛館生風,重樓起霧,高臺芳榭,家家而筑;花林曲池,園園而有”。上流社會的富裕達到驚人程度,如河間王元琛,“最為豪首,常與高陽爭衡,造文柏堂,形如徽音殿。置玉井金罐,以五色繢為繩。妓女三百人,盡皆國色”[xviii]。元琛的巨額財富并非來自其俸祿,更不是勞動所得,而是其在中央和出任秦州刺史時,靠“多所受納”和“在州聚斂”[xix]積聚起來的財富。元琛生活之奢華達到驚人地步,遣使從西域、波斯等地遍求名馬,養馬“以銀為槽,金為環鎖”,其家中不僅擁有“金瓶銀甕百余口”,而且水晶缽、瑪瑙琉璃碗、赤玉卮等作工奇妙的酒器,“皆從西域而來”;同時“錦罽珠璣,冰羅霧縠,充積其內。繡纈、綾、絲彩、越葛、錢絹等不可數計”[xx]。高陽王元雍與元琛相較也毫不遜色,元雍“貴極人臣,富兼山海。居止第宅,匹於帝宮”,“僮仆六千,妓女五百,隋珠照日,羅衣從風,自漢、晉以來,諸王豪侈未之有也”。元雍在生活上極盡奢華,“雍嗜口味,厚自奉養,一食必以數萬錢為限,海陸珍羞,方丈於前。陳留侯李崇謂人曰:‘高陽一食,敵我千日”[xxi]。實際上李崇“富埒于雍”,只不過其“性儉嗇”罷了,故而有“高陽一食,敵我千日”之嘆[xxii]。當時如果沒有社會財富的高度集中,在以農業為主、社會生產尚處于低水平運行狀態下的社會中,這種奢侈縱欲顯然是不可能的。而統治者的畸形消費和對奢侈品的渴求又進一步刺激了工商業的發展,培植出一批劉寶式的富商巨賈。洛陽時代,工商業頗為興盛,洛陽大市西所居住的工商貨殖之家,“千金比屋,層樓對出,重門啟扇,閣道交通,迭相臨望。金銀錦繡,奴婢緹衣,五味八珍,仆隸畢口”[xxiii]。《洛陽伽藍記》所描述的北魏上流社會的富有足以說明財富集中之一斑。反映了隨著拓跋鮮卑封建化的加深,進入北魏上層的漢族大姓和逐漸漢化的鮮卑貴族積聚財富的速度進一步加快,生活日趨奢靡。整個社會的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富強者并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xxiv]。當上流社會“競相矜夸,遂成侈俗。車服第宅,奢僭無限;喪葬婚娶,為費實多;貴富之家,童妾核服;工商之族,玉食錦衣”之時,處于社會下層的廣大民眾,則是“農夫餔糟糠,蠶婦乏短褐”[xxv]。在北魏上流社會普遍縱欲的所謂“繁榮”的假象之下則是廣大民眾的極度貧困。

    就洛陽時代北魏普通民眾生活而言,僅在宣武帝元恪太和二十三年、景明元年、三年、始平五年、永平三年、四年、延昌元年、二年、三年等就因水旱等自然災害導致“百姓饑弊”,“民饑餓死者數萬口”,“頻年饑儉,百姓窘弊”[xxvi]。當到孝明帝元詡孝昌初年(525)出現“北鎮饑民二十余萬”[xxvii]之時,一場嚴重的社會危機“六鎮饑亂”[xxviii]就會象暴風雨一樣來臨。

    二、北魏貧富差距形成的原因

    北魏貧富差距的形成因素仔細剖析起來甚多,但其在初期形成的財政體制所具有的先天缺陷是導致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的重要原因。

    北魏從立國伊始就形成內重外輕的財政體制,這一點嚴耀中先生有深入研究[i],無須多說。但值得注意的是,該財政體制有嚴重缺陷,首先由于皇室財政囊括了國家財政,絕大部分收入進入皇室財政系統,從而為最高統治者隨心所欲頒賜功臣將士提供了極好條件,皇帝幸臣和皇太后的入幕之賓最容易成為賞賜對象,這就使財富愈來愈積聚于少數特權者手中,為貧富差距形成創造了制度上的條件。其次,歷次掠奪戰爭后北魏統治者所舉行的瓜分戰利品的所謂“頒賜”,也是依照將士職級高低“各有差”,部落酋長和高級將領得到的利益遠高于普通部落士兵,從而在軍隊中就造成貧富等級差別,一旦戰爭結束,這些人就轉化為在財富上有較大差異的官僚階層和編戶齊民,貧富差距隨之形成。更為重要的是,北魏前期官吏無俸祿,官吏的生活來源不外乎皇帝賞賜、貪污以及經商幾個方面,這也在官僚階層之間形成財富多寡的巨大差別。個別清廉者生活清貧,難以生存。如文成帝拓跋濬時的中書令高允,“常使諸子樵采自給”,“家貧布衣,妻子不立”,“惟草屋數間,布被缊袍,廚中鹽菜而已”[ii]。而絕大多數官員都是“好財利”,“政以賄成”者[iii]。如公孫軌就頗具典型。公孫軌為虎牢鎮將時,“其初來,單馬執鞭,返去,從車百兩,載物而南”[iv]。官僚之間的貧富反差之大,從一方面也說明了貧富分化的加劇。到孝文帝實施班祿制后,雖然官吏的俸祿有了法理上的規定,但俸祿制同樣有嚴重缺陷。北魏實行計戶給祿制,每季一請,“其小郡太守,數戶而己。一請止六尺絹,歲不滿匹”[v],而王公最高的年俸可達“歲祿萬余,粟至四萬”[vi]。差距之大,令人瞠目。這種財政體制上的缺陷導致了貧富分化現象的進一步加劇。

    北魏社會轉型對各階層的沖擊特別是對鮮卑部民的沖擊導致貧富升降轉換劇烈,這是北魏貧富差距形成的重要誘因。

    北魏前期主要以統一黃河流域和對高車、柔然的軍事打擊為職事,鮮卑部落民主要以當兵打仗為主,其地位相對較高。同時在掠奪戰爭中虜獲的數以千萬計的牛羊、馬匹、人口、糧食、珍寶等通過最高統治者的再分配,保證了拓跋鮮卑普通士兵的生活所需,生活來源有一定保障。因此后來在設立防備柔然的軍鎮時,“以北邊為重,盛簡親賢,擁麾作鎮,配以高門子弟,以死防遏,非唯不廢仕宦,乃更獨得復除,當時人物,忻慕為之”[vii]。但隨著北方的統一和柔然威脅的解除,與南朝爭華夏正統成為孝文帝的主要任務,于是政治重心南遷洛陽,以前作為“國之肺腑,寄以爪牙”的六鎮將領,到洛陽時代,則“號為‘府戶’,役同廝養,官婚班齒,致失清流”[viii]。而在北魏前期時刻有性命之虞的漢族士大夫隨著胡漢合流的完成和鮮卑上層的漢化,更由于孝文帝的“雅重門族”[ix],政治經濟勢力日益坐大,開始享有特權。如李沖受到北魏皇室重用后,其家鄉“涼州土人悉免廝役”。而作為“帝鄉舊門”的部分皇室貴胄此刻卻“仍防邊戍,自非得罪當世,莫肯與之為伍。本鎮驅使,但為虞候、白直,一生推遷,不過軍主”[x]。這種胡漢之間以及不同地域鮮卑之間因體制轉換和重心轉移所導致的政治經濟待遇差異和貧富分化加劇造成了鮮卑社會底層心理上的失衡,從而為社會動亂形成埋下禍根。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時期官僚利用職權經商,造成財富分配的進一步失衡,這也是導致貧富分化加劇的重要原因。早在北魏初期就有系官商人為皇室和各級官員服務,甚至連皇太子也熱衷躋身于經商行列。如拓跋燾時太子拓跋晃“營立私田,畜養雞犬,乃至販酤市廛,與民爭利”[xi]。到拓跋濬時,官僚經商現象更為普遍,史言“高宗時,牧守之官頗為貨利”[xii]就是如此。宣武帝元恪時,身為宰輔之首的元禧,在其職不謀其事,“從容推委,無所是非”,而是“昧求貨賄,奴婢千數,田業鹽鐵遍于遠近,臣吏僮隸,相繼經營”[xiii]。有魏一代,象元禧這樣以權謀商之事是一種普遍現象。就是邊鎮將士,也“皆無防寇御賊之心,唯有通商聚斂之意。其勇力之兵,驅令抄掠。若值強敵,即為奴虜;如有執獲,奪為己富。其羸弱老小之輩,微解金鐵之工,少閑草木之作,無不搜營窮壘,苦役百端。自余或伐木深山,或耘草平陸,販貿往還,相望道路”[xiv]。這說明自孝文帝太和八年給百官依品班俸后,相當一部分官吏仍在牟利經商。雖然孝明帝元詡在神龜三年(520)十二月頒布禁止官員“錮貼店肆,爭利城市”的詔令[xv],但北魏官僚經商之風并未因孝明帝的一紙詔令而有所收斂。

    就北魏整個歷史來看,造成貧富差距嚴重和百姓窮困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農民負擔的沉重。徭役沉重是重要的一面。雖然北魏政權一直標榜“國家之制,賦役乃輕”[xvi]的惠民政策,實際上百姓的實際負擔遠遠超過法令的規定。如太和八年以前相當長一段時間每戶的平均賦稅負擔就達到帛3匹2丈、絲絮3斤、粟20石,這還不包括臨時加征。即使是實行均田制和租調制后,絹帛增至戶7匹、絲絮3斤、粟22.9石。這也僅僅是制度上的規定,老百姓的實際負擔要遠重于規定,就是邊郡僅有一丁的小戶,“計其征調之費,終歲乃有七縑”,官府催逼賦役更使這些小戶“或有貨易田宅,質妻賣子,呻吟道路,不可忍聞”[xvii]。而徭役諸如修宮殿、道路、城墻、轉輸糧食等等更是農民沉重負擔,地方官吏也往往擅發徭役侵擾百姓,“擅有召役,逼雇不程”[xviii]。如果遇到戰爭,則臨時加征的徭役又會沉重地壓在民眾頭上,所謂“比年以來,連有軍旅,役務既多,百姓凋弊”就是明證[xix]。這些沉重負擔如果再和地方官吏與鄉族勢力對百姓的盤剝結合在一起,無疑會加速農民的貧困化。

    三、北魏政權對貧富差距的調控及其失敗

    北魏立國之初,剛剛由部落民轉化為國家編戶的鮮卑民眾的貧富分化現象就已經產生。拓跋珪顯然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因此在天賜元年(404)就開始采取措施防止貧富分化差距的進一步加大,“諸部子孫失業賜爵者二千余人”[i]。北魏統治者企圖通過提高部落上層成員政治地位的辦法來阻止其繼續滑向貧困,但這種政治上的待遇往往是一種虛封,屬于名譽性頭銜,對改善這些人的生活所起作用效果并不明顯。

    限制地方官僚權力,控制官僚階層貪污腐化,校閱家產應該說是防止貧富分化加劇的有效舉措。早在北魏前期,統治者就通過“校閱”官吏資財的辦法來控制官員中飽私囊。如拓跋嗣神瑞元年(414),“詔使者巡行諸州,校閱守宰資財,非自家所赍,悉簿為贓”[ii]。應該說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此項政策并未繼續貫徹執行,這與北魏初期皇權尚不強大直接相關。隨著皇權的強大,拓跋燾及其以后諸帝更多的是以嚴刑峻法來打擊官吏的貪污。如拓跋燾太平真君六年(445)規定官員“贓四十匹致大辟”,但效果甚微,“民多慢政”,于是拓跋燾“峻其法,贓三匹皆死”[iii]。太和八年班祿后,孝文帝“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余人。食祿者避跼蹐,賕謁之路殆絕”[iv]。如酷吏李洪之,“素非廉清,每多受納。時高祖始建祿制,法禁嚴峻,司察所聞,無不窮糾。遂鎖洪之赴京。高祖臨太華,庭集群官,有司奏洪之受贓狼藉,又以酷暴。高祖親臨數之,以其大臣,聽在家自裁”[v]。孝文帝想以李洪之事件以儆效尤,而且這種“祿行之后,贓滿一匹者死”[vi]的峻法的確收到一定效果,“食祿者避跼蹐,賕謁之路殆絕”。翻檢《魏書》,北魏諸帝懲治官員貪污的力度不謂不大,但官員的貪欲卻愈來愈熾,究其原因仍是專制體制之下衍生出的弊端在作祟。北魏對官吏貪污的懲治往往因人而異。如對宗室成員在貪賄之事發生后多以“切誡”方式了事[vii],這種制度上的缺陷進一步激發了“天下牧守,所在貪琳”的貪欲[viii],皇室成員在貪污時更是肆無忌憚。如元暹出任涼州刺史時,“貪暴無極。欲規府人及商胡富人財物,詐一臺符,誑諸豪等云欲加賞,一時屠戮,所有資財生口,悉沒自入”[ix]。官吏財富的集中和對財物的貪求現象在北魏后期愈演愈烈。

    官商勾結,侵漁百姓,“要射時利”是中國封建社會經久難治的一個頑疾,北魏時期表現尤甚。拓跋濬和平二年(461)下令嚴禁官商勾結,認為“為政之弊,莫過于此”,因此所有官商勾結之事,“一切禁絕,犯者十匹以上皆死”[x]。從北魏中期到北魏后期,雖然最高統治者三令五申禁止官商勾結,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地方官吏“店肆商販”,“錮貼店肆,爭利城市”[xi],“商販聚斂”[xii]依然如故。北魏禁止官商勾結,禁止官員經商之舉又是無果而終。

    當一切治本的方法失效之后,面對貧富差距加大的現實,北魏政府開始以社會救濟的治標方式防止自耕農、半自耕農等進一步滑向貧困。為此,北魏政府在經濟上采取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舉措,如拓跋燾延和三年(434)曾依照編戶的貧富差距征收不等的稅額,企圖通過稅率調控自耕農負擔過重問題,“令州郡縣隱括貧富,以為三級,其富者租賦如常,中者復二年,下窮者復三年”。同年十二月,拓跋燾又下詔:“州、郡、縣不得妄遣吏卒,煩擾民庶。若有發調,縣宰集鄉邑三老計貲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縱富督貧,避強侵弱”[xiii]。同時,北魏政權也加大了社會救濟的力度,成為北魏政府針對貧富差距日益嚴重的現實所采取的主要舉措。拓跋濬神瑞二年(415)十月下詔對那些因“頻遇霜旱,年谷不登”,不能自存者甚眾的饑寒百姓,“出布帛倉谷以賑貧窮”[xiv]。蠲免賦稅、開倉賑濟,賜貧民以糧食布帛有魏一代史不絕書,到北魏后期,貧富差距愈大,政府的賑濟亦愈頻繁。如拓跋濬在太安五年(459)的詔令中要求六鎮、云中、高平、二雍、秦州等地的地方長官對遭遇旱災的饑民“開倉廩以賑之”,如果災民“有流徙者,諭還桑梓,欲市糴他界,為關傍郡,通其交易之路”[xv]。延昌元年(512)正月,元恪“以頻水旱,百姓饑弊,分遣使者,開倉賑恤”;三月,“州郡十一大水,詔開倉賑恤。以京師谷貴,出倉粟八十萬石以賑貧者”;四月,“以旱,詔尚書與群司鞠理獄訟,詔河北民就谷燕、恒二州。辛未,詔饑民就谷六鎮”等等。北魏宣武帝元恪景明二年(501)下詔,“比年以來,連有軍旅,役務既多,百姓凋弊。宜時矜量,以拯民瘼。正調之外,諸妨害損民,一時蠲罷”。這種通過調控稅收防止貧富差距加大和在災荒之際救濟災民的舉措應該說對處于社會下層的貧苦民而言還是有一定作用的,但需要指出的是,這并非北魏以一貫之的行為,而是頭痛醫頭的臨時性舉措,不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北魏時期已經形成的巨大貧富差距。如元恪在景明二年蠲免賦稅后,該年仍在“青、齊、徐、兗四州發生了饑荒,“大饑,民死者萬余口”[xvi]。到孝明帝元詡孝昌初年(525),僅北鎮地區饑民就達“二十余萬”[xvii]。

    在北魏采取的社會救濟措施中,重視農業生產,提倡互助,希望以此來消弭自耕農的進一步貧困化,這是北魏政權頗為重視的一種舉措。如拓跋晃在太平真君年間輔政期間,曾“修農職之教”,“其制,有司課畿內之民,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鋤耨。其有牛家與無牛家一人種田二十二畝,償以私鋤功七畝,如是為差,至與小、老無牛家種田七畝,小、老者償以鋤功二畝。皆以五口下貧家為率。各列家別口數,所勸種頃畝,明立簿目。所種者于地首標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又禁飲灑、雜戲、棄本沽販者。墾田大為增辟”[xviii]。“此后數年之中,軍國用足矣”[xix]。延興三年(473),孝文帝也下詔,“詔牧守令長,勤率百姓,無令失時。同部之內,貧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無者,若不從詔,一門之內終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北魏政權同時通過將一些禁封的良田賜與貧民以及一些苑囿“聽民樵采”[xx]。這些措施應該說對恢復發展生產起到了一定作用。

    貧困往往伴隨疾病而生,疾病又進而加劇貧困,北魏也不例外。因此提供醫療服務于貧民也是北魏政府企冀消弭貧富差距過大的重要舉措。如拓跋弘皇興四年(470)三月下詔賑濟無錢治病之貧民,“民有病者,所在官司遣醫就家診視,所須藥物,任醫量給之”[xxi]。太和二十一年(497)孝文帝詔令“司州洛陽之民,年七十已上無子孫,六十以上無期親,貧不自存者,給以衣食;及不滿六十而有廢痼之疾,無大功之親窮困無以自療者,皆于別坊遣醫救護”[xxii]。永平三年(510),宣武帝元恪詔令太常寺“于閑敝之處,別立一館,使京畿內外疾病之徒,咸令居處。嚴敕醫署,分師療治,考其能否,而行賞罰”,并“集諸醫工,尋篇推簡,務存精要”,編訂醫書30卷,“郡縣備寫,布下鄉邑,使知救患之術耳”[xxiii]。這些舉措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這也是北魏政府面對巨大貧富差距的無奈之舉,當貧富差距加大到再也無法調控時,北魏政權面臨的只有社會的動亂與分裂。

    對北魏遷都洛陽后僅30余年就走向分裂一事,從唐宋以來無論是政治家還是學者都有論述,絕大多數認為是北魏統治者的奢侈縱欲導致其滅亡,如北周宇文毓武成元年(559),左光祿大夫樂遜上言四事,其中一條就談到北魏亡國的原因,“頃者魏都洛陽,一時殷盛,貴勢之家,競為侈靡,終使禍亂交興,天下喪敗”[xxiv]。王夫子在《讀通鑒論》中也認為拓跋氏到洛陽后,“糜天下于無實之文,自詫升平之象,強宗大族,以奢相尚,而上莫之懲,于是而精悍之氣銷矣,樸固之風斲矣”[xxv]。許多學者對王夫子所言“精悍之氣銷矣,樸固之風斲”之論津津樂道,認為北魏快速滅亡原因就是漢化之結果,而忽視了其所言“強宗大族,以奢相尚,而上莫之懲”這一根本原因。實質上拓跋鮮卑“精悍之氣銷矣,樸固之風斲”只是“強宗大族,以奢相尚,而上莫之懲”的結果。而“強宗大族,以奢相尚,而上莫之懲”產生的根源就是社會財富恰恰高度集中于這些強宗大族之手所導致的貧富分化。

    古代學者在論述貧困產生的原因時說道:“近古以來君天下者皆患人之困而不知困之由,皆欲人之安而不知安之術”[xxvi]。對北魏滅亡原因的歧見也當做如是觀。新晨

    [i]《魏書》卷2《太祖紀》

    [ii]《魏書》卷3《太宗紀》

    [iii]《魏書》卷111《刑罰志》

    [iv]《魏書》卷111《刑罰志》

    [v]《魏書》卷98《酷吏李洪之傳》

    [vi]《魏書》卷7上《高祖紀》

    [vii]《魏書》卷21上《咸陽王傳》載,元禧“貪淫財色”。孝文帝“亦知其性貪,每加切誡,雖當時遵奉,而終不改操”。

    [viii]《魏書》卷13《皇后列傳》

    [ix]《魏書》卷19上《景穆十二王傳》上

    [x]《魏書》卷5《高宗紀》

    [xi]《魏書》卷9《肅宗孝明帝紀》

    [xii]《魏書》卷65《邢巒傳》

    [xiii]《魏書》卷4上《世祖紀》

    [xiv]《魏書》卷3《太宗紀》

    [xv]《魏書》卷5《高宗紀》

    [xvi]《魏書》卷8《世宗紀》

    [xvii]《魏書》卷58《楊播傳附楊昱傳》

    [xviii]《魏書》卷4下《恭宗紀》

    [xix]《魏書》卷110《食貨志》

    [xx]《魏書》卷7上《高祖紀》

    [xxi]《魏書》卷6《顯祖紀》

    [xxii]《魏書》卷7下《高祖紀》

    [xxiii]《魏書》卷8《世宗紀》

    [xxiv]《通鑒》卷167,陳武帝永定三年條

    [xxv]王夫子著《讀通鑒論》576頁,中華書局1975年版

    [xxvi]《文苑英華》卷494《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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